提供勞務起糾紛 法官執行顯成效

近日,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通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存款,成功執結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為王某挽回了損失近8000元。捍衛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彰顯了法律的權威。

王某自2018年5月至同年8月在被告張某承包的某學校工地提供勞務,下欠勞務費近8000元,張某於2018年11月向王某出具了工資結算單。該款經王某多次催要均未果,王某將張某、某建築公司一起訴至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本案於2019年1月9日受理後,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公開審理。

經核查, 2018年5月某建築公司與張某(張某不具備建築資質)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某建築公司將某學校教學樓、宿舍樓承包給張某承建,承包方式為小清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頒佈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分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因此判決張某支付給王某勞務費8000元,張某逾期清償,某建築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判決生效後,張某逾期未履行,王某於2019年3月23日向召陵區法院申請執行。通過查詢張某、某建築公司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證券、車輛信息,2019年3月29日查詢到某建築公司名下有可執行財產,執行幹警立即進行了凍結和劃撥手續,次日召陵法院將執行款送到了王某手中,僅僅7日,該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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