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特輯(二十九)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第九批)

今天介紹的是第九批中關於

“擾亂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的典型案例

法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疫情期間,針對疫情防控工作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給社會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必須依法從嚴從快懲處,以有力地震懾犯罪,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穩定的社會環境。

檢察機關辦理這類案件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主觀方面,行為人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心態的認定,不僅要看行為人本人的供述,還應結合行為時的時空環境和其行為本身的特徵去綜合認定。二是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險方法”應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社會危害性相當。三是公共安全的認定,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安全。要求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然性,波及範圍、危害後果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

案例一

北京市昌平區支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0年2月,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人民政府按照統一部署,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在該鎮某小區西門設立防疫帳篷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站,嚴格核實登記小區出入人員、車輛。2月17日8時30分許,被告人支某某駕駛轎車在防疫工作站辦理進入小區登記手續時,認為登記時間過長,與現場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劉某某發生言語衝突。為發洩不滿情緒,支某某駕駛白色雷諾汽車加速衝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辦證群眾所在人群及防疫帳篷(用於防控人員辦公、休息、存放防疫物資,從外部無法看到內部情況),將防疫工作人員劉某某和邢某某直接撞入防疫帳篷並致帳篷坍塌,車輛被帳篷覆蓋。支某某在視線被遮擋的情況下,倒車後再次加速衝撞。兩次衝撞致劉某某手部、膝部多處挫傷,邢某某面部擦傷、右側鼻骨骨折以及體表擦挫傷,被損壞的辦公電腦、執法儀、體溫計等防疫物資價值人民幣6580元。案發時,現場有10多名疫情防控人員及辦理出入小區登記的群眾在支某某車輛周圍,支某某為發洩個人情緒,駕車衝撞人群和辦公帳篷,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於不顧,性質惡劣,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案發當日,支某某被抓獲。次日,昌平區人民檢察院即派員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階段,檢察官與公安機關積極溝通,引導偵查機關對車速、被害人傷情、現場財物損失等進行鑑定;擴大取證範圍,積極尋找現場證人並固定證人證言等。2月20日,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支某某,並於2月25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月12日,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公訴人圍繞犯罪事實、案件證據有針對性地發表公訴意見,同時對被告人開展了法庭教育。支某某當庭認罪服法,認可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並對受傷的疫情防控人員真誠賠禮道歉。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當庭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特輯(二十九)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特輯(二十九)

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承辦支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檢察官,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指控犯罪。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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