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需要律師?

律菁英

2019年5月4日是“五·四”運動一百週年紀念日。一百年前,中國律師行業剛剛誕生,一百年來,律師行業在曲折中發展,總算迎來了不錯的時代。

想分享一篇文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鄧子濱教授在其著作《斑馬線上的中國》中所寫,“我們為什麼需要律師”,以此紀念這個特殊的日子。

律師之所以重要,原因不在於這個職業本身,而在於它影響著我們的審判模式,進而影響著我們是否以法治作為一種生活方式。

我們為什麼需要律師?


在中國大陸,律師不僅揹負著唯利是圖的惡名,而且被視為打擊犯罪的阻力,甚至被視為司法的異己力量。不僅不揭發犯罪,還“總是幫壞人說話”。因此,至今沒有形成有職業豁免和安全保障的辯護群體,無從普遍形成有效的強有力的辯護,打壓律師的事件屢屢發生並且有相當的民意基礎。

在世界範圍內,也許沒有哪種職業像律師一樣譭譽參半。對律師的嬉笑怒罵可謂不少,最惡毒的莫過於將律師比作誰給錢就給誰幹的妓女;溫和一點兒的把律師看成出租車,只要肯付錢,想去哪兒就去哪兒。援用的理由是,富有的當事人無論多麼不受歡迎,總能找到優秀的律師,而窮人卻只有緣見到三流的律師。還有個笑話是這麼說的:某人看到一塊墓碑,上面寫著“一個律師,一個好人,長眠於此”。這人大惑不解地自言自語:“這麼小的地方,怎麼能埋兩個人?”

當然,盛讚律師的也不在少數。盧弗斯·喬特認為,律師比其他職業更直接而顯著地恪盡偉大、艱鉅而責無旁貸的為國家服務的義務。這使得律師們不只是為了麵包、名譽和社會地位,而且有了為共和奉獻的崇高職責;不再是機敏的工巧、細緻靈活的科學,不再是狡猾的邏輯、堂皇的雄辯和野心勃勃的學識,不再是身披紫袍、待價而沽的詭辯家,而是擁有了幾乎所有政府部門的尊嚴,成為維護國家繁榮穩定、長治久安的工具。

托克維爾則倡導賦予法律職業者以權威,讓這些人在政府中發揮影響,並且認為這是防止濫用民主的最有力的保障。這是因為,律師們往往因循舊制,偏愛秩序和規範,仇視叛逆的精神和不經反省的激情。他們以對古老事物的崇敬對抗民主對創新的鐘愛,用拘謹的觀點對抗民主的好大喜功,以習慣性的沉穩對抗民主的熱切狂躁。

我們為什麼需要律師?


具體到現實中國的法治建設,律師之所以重要,不僅在於歷史的教訓——記得彭真同志曾經在回顧文革遭遇後說過:要有律師啊,他們不讓我說話啊;而且在於律師是完善的審判制度的組成部分。尤其在刑事領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財產,在這些東西被剝奪之前,“每個人都有權獲得聽審”,“國王不能就這麼監禁你,你有權獲得審判”。這不是自上而下、以力服人的行政過程,而是兩造平權、法官居中的司法程序。

通過一個對抗過程,可以最好地解決衝突。對抗制可以讓訟爭雙方充分陳明各自的立場,而訟爭者在對話中必然闡明其自利的偏見。正是通過這些自利的偏見,居中的裁判者才能發現那些細微的對某方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從而更加接近真相。在這一過程中,律師充當委託人的代言人,在法庭上,他們站在委託人的立場上,用自己全部的誠信、技巧、知識為委託人的利益進行抗爭。經驗表明,熱忱、偏袒的律師確實能夠提請法庭注意某些證據,而這些證據在一次不帶偏見的詢問中反倒可能被忽視。

應當看到,律師通過對定罪證據的抗辯,促進了對真相的挖掘,使無罪的人最終洗脫罪名,使有罪的人因有了充分的辯護而更容易誠心服法。律師是完善的審判制度的組成部分,在制度設計上為弱勢一方增添了砝碼,為的是使審判更加公平。當事人從法院那裡得到公平,國家就從公眾那裡得到信任。

司法制度的基礎是對抗,其初始假定是雙方平等較量。如果一方是動用國家資源的偵查和檢察機關,另一方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談何平等?

即使某個嫌疑人曾經兇惡、殘忍和強橫,但當他成為國家法律追究的對象時,無疑,他是一個弱者。弱者需要幫助,否則就沒有真正的控辯平等對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獨立的裁判。受刑事指控的人必須得到外力的幫助,並且這個外力必須足以抗衡檢控。鑑於當下審前羈押成為慣例,取保候審只是例外,控辯不平等的問題尤其突出,尤其需要律師的介入,並且越早越好。

既然介入了,就要全心全意全力。律師作為被告的代言人,應當傾盡全力為被告人的利益服務,唯此,法律服務才能成為一種信用產品,人們才會購買這種服務。律師要對委託人忠誠,不做不利於委託人的事,這是律師的最高職業倫理。這種職業倫理應當得到國家和社會的理解和尊重。

因此,當一個人不幸成了逃犯,他打電話召見律師。律師聽了整個情況後,勸他投案自首,這個人說考慮考慮。律師回到辦公室,警察找上門來,問他逃犯在哪兒。這時律師可以向警察撒謊嗎?或者說律師有義務向警察披露罪犯行蹤嗎?顯然,如果律師洩露了該信息,雖說可以順利抓獲逃犯,但此後再沒人敢相信律師了。沒人委託律師,律師職業便無法維持,毀滅的將是對抗制審判模式本身。

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隱私成為他們實現權利的基本保障,他們相互承擔著保密義務。不僅律師不能出賣委託人,委託人也不能出賣律師。如果律師和委託人不能坦誠交流,那麼律師就會有顧慮,就不能對委託人恪盡忠誠。當委託人發現律師吞吞吐吐的時候,他也就不信任律師了。也因此,國家不僅不應要求律師檢舉揭發委託人,而且從根本上就不應接受委託人對自己律師的指控。重慶打黑時期的李莊案,就屬於這種情形。

刑法為律師單設了妨害作證罪,而在同一條文中卻沒有對檢控人員設防。給律師以特殊的大刑伺候,或許是因為很多人擔心:允許律師首先服務於他的委託人,而不是服從於打擊犯罪的目標,這樣做一定會使許多壞人漏網。毋庸諱言,的確有律師幫了壞人還“振振有詞、心安理得”。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不要怕律師幫了壞人,正如不能要求醫生不給壞人看病一樣:如果好人壞人成為治與不治的標準,那麼,醫生們就會這樣考慮: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緊,壞人的病治好了可就麻煩大了:最後,倒黴的還是廣大的好人。

如果我們要求律師只幫好人不幫壞人,那麼,壞人好人的判斷必然代替為有罪無罪的判斷,而這個判斷不是在審判後完成的,而是提前到律師接受委託之前。這顯然是極為不妥的。其實,即便有律師真的幫了壞人,也不要緊,因為每一案件都有訴辯雙方,每有一名律師站在錯的一方時,就有另一名律師站到對的一面。

我們為什麼需要律師?


如果說,刑事法律的目的只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那麼,有公安、司法機關就夠了,根本不需要律師。從打擊犯罪的角度說,參與的機關越少,程序越簡單,就越有效率。所以,不僅無需律師,無需冗長的程序,甚至無需公檢法的分工。法律既然規定有公檢法的分工,而且強調三機關相互制約,強調它們應當各自遵循法定程序。不僅有相互制約,還規定有專門與之“作對”的律師,一定是出於打擊犯罪之外的其他考慮,包括保障人權的考慮。

律師制度的存在顯然有助於保障人權,但這裡要強調的是律師制度本身對於偵查、檢察機關的意義:律師不真正強大,只是一個擺設,那它遲早要被消滅。而沒有律師作為對手,公訴行為就是多餘的。百分之百的公訴成功率,意味著這個程序可以省略,偵查和公訴可以一併完成。同一邏輯再推進一步,法院也將是多餘的。

可見,律師職業的真正價值,恰恰在於它作為偵檢機關的“對手”而存在。律師沒有了,現代法治所認可的控辯平等、審判居中的模式也將隨之消失。

回顧並不久遠的歷史,“文革”期間所謂“砸爛公檢法”,這個說法並不十分準確。它們事實上不是被群眾運動砸爛的,而是被官方自己逐步撤銷的。它們也不是被同步撤銷的,而是先撤銷了檢察院,因為它的律師職業對手早在此前幾年就已經整體靠邊站了。再進一步撤銷的是法院,因為控辯雙方都沒有了,專政可以一步到位,無需法院作為擺設了。而公安機關之所以屢受衝擊還基本上一直存在,因為它的對手——違法犯罪分子一直存在。這符合矛盾對立統一規律:矛盾雙方既相互鬥爭又相互依存,矛盾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為條件。

基於活生生的歷史教訓,檢控機關應該理解、容忍甚至應該努力培養一個強大的律師對手,這既是“控辯平等、法院居中”審判模式的必然要求,也是為檢控機關自身地位做長遠打算。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檢控機關有時忍不住要向律師擊出重手。觀察可知,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大案、要案的公訴活動嚴重受阻的時候。

控辯雙方每次發生這種嚴重衝突,都蘊含了某些令人欣慰的成分。至少,我們看到法院並不是擺設,並不是定罪流水線上的一道工序,並不是公訴人端上什麼就吃什麼,而是有自己的主見,有自己的判斷;在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矛盾尚未消除的情況下,法院顯然不同意給被告人定罪。如果不是這樣,如果檢控機關每次都可以在法院順利通關,那麼,顯然沒有人會捨近求遠找律師的麻煩。

不過,這一點點欣慰很快被一個重大遺憾所取代。那就是,法院並沒有充分盡到自己的職責,沒有真正發揮主導審判的作用。法官不能像拳擊裁判一樣,眼看著一方被擊倒在地,然後舉起勝者的手臂。

法院應當先對案件作出判斷,先要對證據作出評價。只有那些沒被法院判決書採信的證據,才能允許進行“偽證罪”的追究。這才符合司法邏輯。如果像現在這樣,先啟動“律師偽證罪”,並且偽證被先行確定,那麼,法院就只能採信控方證據,審判就只能服從於一個單方設定的結果,法院則淪為“花瓶”的角色。

換個角度說,公正的審判意味著,控辯雙方應當受到平等的對待,受到同等的尊重。平等,不是抽象的,必須是具體的,一直具體到這樣的程度:雙方各自的舉證應有同等的分量,不能有身份的歧視。法院要做的,就是權衡各種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真偽權衡尚未結束,談何“偽證”?

可想而知,當法院把握主動,已然作出相關判決之後,檢控機關多半沒興趣再去啟動律師偽證之訴了。這就帶來另一種擔憂:辯方及其律師可能指控公訴證據涉嫌刑訊逼供。正是這種擔憂,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檢控機關不惜一切代價也要讓自己的證據得到認可。這是多麼可笑而令人無奈的事情!

作者:鄧子濱

來源:《斑馬線上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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