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1元轉讓15%股權給第三者,妻子能否追回?

丈夫婚內出軌,將公司15%股權以1元價格轉給第三者。第三者辯稱,所有交情都是“業務需要”,原配如何才能追回股權?

小三上門,婚姻破碎

丈夫婚內超低價轉讓股權給小三

週週和大成相識於微時,相知相愛並於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後育有兩個孩子。

然而,曾經的幸福恩愛未能抵擋生活的考驗。大成認識了年輕的婷婷,並與週週在2018年12月7日離婚。

不料某天,婷婷找到週週,耀武揚威地告訴週週一件讓她瞠目結舌的事:大成在2018年6月15日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在宗某公司15%的股權以1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婷婷!

週週遂將大成和婷婷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婷婷向大成返還宗某公司15%的股權。

婷婷辯稱,她和大成是合作伙伴關係,而非不正當男女關係,股權轉讓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且當時宗某公司虧損,1元轉讓股權符合常理。後期大成擔心婷婷作為控股股東,可能存在損害其股東權益的行為,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婷婷不堪大成的騷擾才將情況告知週週。

而大成,則直接缺席了庭審……

那麼,大成和婷婷之間是正常的合作伙伴關係,還是不正當男女關係?股權協議是否有效?轉讓是否合理?

鐵證如山難狡辯

或許來自女人神奇的第六感,週週保存了所有的聊天記錄,她向法院提交了其與婷婷之間的聊天記錄來佐證大成和婷婷之間的“情誼”。

根據聊天記錄可以瞭解到,大成與婷婷不僅同遊國外、看演唱會、看傢俱展,甚至還互見雙方親人,大成還曾向婷婷承諾過會離婚或者承諾給婷婷金錢或是承諾給孩子一個家,婷婷曾經懷孕後來孩子沒了。

婷婷對這些事情不予否認,但辯解說是業務需要。

週週曾要求婷婷歸還大成從宗某公司退股的款項支付至週週的賬戶,婷婷表示退股款項只有1元,需要按照合同規定通過公賬執行,不能直接支付給週週;對於週週指責破壞家庭,婷婷表示其與週週之間除了曾經喜歡上同一個人以外,並無傷害可言,且很大原因在於週週不能管好自己的老公。

為了證實大成對自己的騷擾,婷婷還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記錄,該證據顯示:婷婷主動聯繫週週表示大成在外與其他女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抽絲剝繭真相浮出

依法判決協議無效

感情糾葛+經濟糾紛,數不清的聊天記錄、票據、交易明細……

真真假假,吵吵鬧鬧,也不知道法官看了多少個晚上才把這些證據材料全部理清。

經審理查明:

週週、大成於2007年1月22日登記結婚,2018年12月7日,辦理離婚手續。

宗某公司於2016年5月19日設立,股東為婷婷和案外人龍某。

2017年11月1日,大成與案外人龍某、林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大成受讓宗某公司15%的股權,認繳出資為75萬元。

同日,婷婷與大成、案外人林某簽訂《股權受讓協議書》,約定婷婷持有宗某公司75%的股權,認繳出資金額為375萬元,實繳出資80萬元;大成和林某持有宗某公司25%的股權,認繳出資金額為125萬元,實繳出資金額為20萬元。

2017年11月7日,宗某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股東由原來的婷婷、龍某變更為婷婷、大成和林某。

2018年1月1日,大成向宗某公司支付了5萬元。

2018年6月15日,林某與婷婷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林某將宗某公司10%的股權以5萬元轉讓給婷婷等。

同日,大成與婷婷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大成將宗某公司15%的股權以1元轉讓給婷婷。

同年6月19日,宗某公司股東變更為婷婷一人。

爭議焦點:

婷婷、大成於2018年6月15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否有效的問題。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本案中,大成所持宗某公司15%的股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屬於大成、週週共同共有的財產。

大成將15%的股權轉讓給婷婷,婷婷若屬於善意、有償取得,則轉讓行為有效,否則該轉讓行為在週週未予同意或追認的情況下,即屬無效的民事行為。

根據證據顯示:

1、《股權受讓協議書》明確約定如果大成退股,公司股東以大成實際出資金額5萬元回購股份。此情況婷婷清楚。

2、宗某公司雖存在營業虧損,但婷婷、大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時公司處於資不抵債的情況,故不足以認定股權轉讓款1元為合理的對價。

3、婷婷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訂之前已經與週週取得聯繫,其在明知大成與原告夫妻感情可能出現問題,且可通過電話、短信的方式通知週週的情況下,未告知原告或徵得週週同意即與大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存在明顯的惡意。

由此得知:

婷婷與大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以1元的對價受讓宗某公司15%的股權,既違反《股權受讓協議書》的約定,婷婷亦非善意、有償地取得該財產。

此外,婷婷辯稱其與大成系普通的合作關係,但兩人之間的短信聊天記錄所涉及的均為家人、生活、子女、情感等問題,極少涉及合作伙伴關係,而應屬於在情感上、生活上具有密切聯繫的男女朋友關係。

綜上所述:

在週週、大成未就涉案股權進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婷婷、大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以不合理的對價轉讓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該股權轉讓行為應認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判決:

確認婷婷、大成《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婷婷向大成返還宗某公司15%的股權。

簡單來說,婷婷明知大成有配偶還與之交往,在大成與週週婚姻破碎之前,以1元價格受讓大成所持公司15%股權,她明知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股權價值還接受轉讓,屬於惡意取得財產,導致轉讓協議無效,依法應當返還。

丈夫1元轉讓15%股權給第三者,妻子能否追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