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提前預收培訓費的背後,究竟是誰的鍋?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提前預收培訓費的背後,究竟是誰的鍋?

很現實,也很心酸

前幾天的發文,評論裡群情激奮,巴不得培訓機構統統倒閉,一夜之間把所有孩子拉到無需參加課外培訓的統一起跑線上。

這是典型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既然已經不公平了,那乾脆所有孩子都不參加課外學習了,這顯然是不太現實的。如果但是你要問這些人:如果老師喜歡你家孩子,願意免費單獨給他開小灶,還上門服務,你願意不?這些人大部分又都是願意的。

那今天李半桃在這裡,想聊的內容是“預收培訓費”這件事,相信各位家長對這個是又愛又恨:要學麼?要學!要折扣麼?要!要一次性交期學費麼?不要!

預收教育培訓費是怎麼來的呢?這個是行業慣例了,《禮記》記載:其以乘壺酒、束脩,一犬賜人或獻人。這可是四壺酒,外加十條肉乾,那個好好吃飯都奢侈的年代,送酒肉都是奢侈品了。孔子在《論語》中說:“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悔焉。”意思是說,只要學生能交得起學費,我沒有一個不教誨的。這可是2000年前的事了,優質教育的背後,是社會最頂尖的一批人才,從這批人腦子裡學知識,就得預付學費。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提前預收培訓費的背後,究竟是誰的鍋?

孔子門下還有個土豪子貢


培訓機構為什麼要預收培訓費,除了上文說的行業慣例,還有這麼幾個原因:

1培訓機構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預收款能帶來一定的利息。早些年監管不嚴的時候,拿100萬學費放到銀行吃利息,一年下來都能掙不少,這是很有誘惑力的。

2培訓費的本質是押金,是一個由兩條線交織產生的畸形產物,一條線是培訓機構承諾的培訓效果和學員實際看到的培訓效果的差異產生的矛盾,另一條線是客戶退費無責和機構不滿班授課造成持續損失之間的矛盾。很拗口是吧,我解釋一下:

①首先,培訓機構的效果,尤其是無法通過考試作為教學效果檢測標準的培訓科目(比如部分幼少兒英語培訓,是沒有口語考試的),以效果論,他的效果不明顯;其次,學習是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適應的,一個人從知識舒適區走向知識空白區,需要很高的學習成本,說白了就是短期無效,這本是很正常的,但是大部分客戶沒有這種心態,今天繳費明天就要開花結果;最後,由於現代企業的分工,實際服務人員,也就是老師,是與銷售人員分離的,銷售人員又普遍會誇大學習效果,提高客戶預期,這就存在一種落差,而大部分客戶是很難接受的。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提前預收培訓費的背後,究竟是誰的鍋?

學習舒適區跟冬天的熱被窩一樣難以逃離

②基於以上的原因,客戶很容易就退費,客戶是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的,但是培訓機構對家長沒有任何約束能力,老師要繼續上課,教室要繼續佔用,這種不滿班開課,對機構,對教師,對其他學員,都會造成傷害和損失。對機構來說,教師工資、房租、設備、運營管理依然在支出。對教師來說,帶一個班,9個人和10個人所需要付出的勞動差距不大,但是如果是10個人變成6個人呢?課時費會大打折扣。對學員來說,在學習很多依賴合作與互動的課程時,學習效果會大幅下降。

*當然,造成這些情況最根本的原因,還是教育發展水平低,教育資源的不均衡,以及評價體系單一,這個我以後悄悄地說。

3.從另一個角度看,教育資源是很特殊的一種社會資源,資源總量少,好資源更少,長期處於供不應求的狀態,供不應求就有人想加價買。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提前預收培訓費的背後,究竟是誰的鍋?

物以稀為貴,優質教育永遠稀缺

現有的義務教育入學政策,可以選就近或者搖號,就近就是買學位房,學位房超過馬路對面非學位房的溢出價值,其實就是對優質教育資源的一種反映。那非義務教育階段也一樣,過去李半桃老師上高中,是考進去的,但是有很多同學沒考上,也想進,就得出“贊助費”,這也是對優質教育資源的認可。

除了公辦教育,那想上優質的培訓機構,預付的培訓費用,其實也是這同一筆錢,家長都不希望晚上七點送孩子上課,八點半再接回來吧,是的,這筆錢其實也是在買好學位。

有人說,為什麼不管呢?我們回過頭來分析一下,你們就能理解這個問題了。

民辦教育的管理,主要靠一部《民辦教育促進法》,這是一部2004年制定的法律,法律頒佈前一年,學而思才剛剛成立,法律頒佈後兩年後新東方上市,這部法律已經嚴重跟不上民辦教育的發展步伐了。這裡面關於收費的規定,只有一條:縣級政府可以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但是收費不得高於同級同類學校的收費標準。整部法律六千餘字,沒有一句提到培訓機構,尤其是無力申辦辦學許可證的營利性培訓機構,這讓培訓機構又尷尬又無奈。

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這個意見開頭提出,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對於滿足中小學生選擇性學習需求、培育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具有積極作用。這裡很明顯,國家是認可培訓機構的社會價值的。文中還提出,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這才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對培訓機構的收費提出了限制。但是實際執行上,教育機構有一萬種方法來規避這條意見。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提前預收培訓費的背後,究竟是誰的鍋?

走位!瘋狂走位!

2019年2月,教育部發布了《2019年工作要點》,要求推動各地加快出臺民辦教育管理實施細則,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發佈。

現在看來,這部法律還沒有動靜。

教育機構牽涉眾多,能管培訓機構的部門有:工商、教育、消防,今年還可能涉及衛生部門。但這裡面真正有執法權的,卻又只有工商部門。希望下次的法律更新,能打上這個補丁,讓教育部門有針對培訓機構的執法權。

法律能根除這個問題麼?並不能,人是社會動物,往上爬是人的本能,學習則是往上爬的加速器。李半桃不贊成培訓機構收年費,兩年費,但即使不這麼收費,“相對緊張”的教育資源依然會用其他的方式來兌現價值規律賦予的溢價權,這似乎是個無解的問題。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提前預收培訓費的背後,究竟是誰的鍋?

人呢,還是要往下看,往上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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