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名譽侵權案:十幾歲女孩成被告"重災區",都拿窮當"免死金牌"

搜狐娛樂專稿(莊自修/文)4月20日,楊紫工作室發佈消息稱,已委託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星權律所”)起訴幾個網友名譽侵權。在這之前,楊紫還有三例名譽權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

作為專門幫明星打名譽權官司的星權律所,幾乎每個月都會有相關案例分享,僅今年前4個月,他們代理的李晨、許魏洲、範丞丞、趙麗穎等人的名譽權糾紛案都取得了勝訴,鄭爽的名譽維權三案被告公開發布致歉信。近日,他們分別接受郎朗、楊紫和李冰冰的委託,發佈律師聲明,澄清謠言或者準備起訴侵權網友。

不難發現,近年來明星名譽權官司在以肉眼可見的速度增多,關注度也頗高,細究這些案件本身,也會發現幾個共同點:侵權方大多都是某某明星的粉絲,侵權方式普遍是通過自己的社交媒體發表不當言論,如使用侮辱性言辭攻擊他人、散佈不實消息、發佈誹謗性圖文等等。

那麼,為什麼明星粉絲成了侵權主要人群之一?明星名譽權案為何數量激增?名譽權案的判賠標準又是什麼樣的呢?怎樣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侵權行為?基於這些問題,搜狐娛樂邀請代理了過百件明星維權案的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曉磊律師為我們一一解答。


明星名譽侵權案:十幾歲女孩成被告

告你不需要看粉籍?

十幾歲的小女孩成被告“重災區”

縱觀名譽權案的整個發展歷程,被告的主體隨著網絡的發展,發生著明顯的變化——從主流媒體到新興媒體,再到粉絲。

前幾年,明星打名譽權官司,主要針對的是主流媒體,比如,某女演員起訴她的前夫黃某某和新華網,起因是黃某某在微博上發佈了一些侮辱誹謗原告的內容,被各大媒體轉載,其中包括新華網。儘管新華網在收到法院的傳票後,第一時間對此新聞進行了刪撤,但最終依然被判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損害,需賠禮道歉,賠償撫慰金。

這個案件在認定轉載者的責任和義務方面非常經典,“你轉載者也不可以說未經核實求證就隨意轉載,也不能通過及時刪除就想讓自己免責。”朱曉磊認為,“這個判決的意義在於,往往很多侮辱誹謗言論發佈之後,真正對權利人造成傷害的並不是原發人,而是那些主流媒體,他們越權威,對於當事人的傷害就越大。”

之後,自媒體興起,不少人在自己的自媒體平臺發佈一些不實消息,導致他們成為明星名譽權官司中的被告。一個喜劇演員曾將某新娛樂媒體告上法庭,起因是,該喜劇演員參加一檔節目,妻子為其加油打氣,該娛樂媒體通過所謂的微表情解讀得出這個喜劇演員對妻子很厭惡。但事實上,該喜劇演員與妻子新婚燕爾,感情很好。最終該娛樂媒體因喪失基本的客觀事實基礎而承擔了侵權責任。

這兩年,很多明星名譽權案被告主體開始變成了粉絲。

“一種情況是,相關藝人在番位上有異議,而這些人都有強大的粉絲群,有一些不理性的粉絲會通過抹黑對方來提升自己喜歡的偶像,侮辱誹謗的表現形式非常嚴重,如造黃謠罵髒話、詛咒對方、P遺照等等。”朱曉磊說,“各方粉絲攻擊對方的情況確實很多,有時候一個演員去起訴對方粉絲時,就會很尷尬。”

如王一博名譽權案,本是很正常的訴訟追責案件,但因為被起訴的六位網友被指是肖戰的大粉,而遭到有些網友的過度解讀,將問題上升到兩個演員之間的關係好壞層面,進而引發新一輪的輿論風波。


明星名譽侵權案:十幾歲女孩成被告

朱曉磊透露,起訴一個人名譽侵權,並不會看他到底是誰的粉絲,而只管主體發佈的言論是否構成了侵權的標準。“如果都達到了這樣一個標準,而我們又不希望全網去告,那誰的粉絲更多,誰的侵權情節更嚴重,就起訴誰。 “

“大量的案件起訴之後,發現侵害方都是20歲不到的樣子,小女孩為主,當我看到她們的時候,簡直無法相信上述言辭是從這樣一個小姑娘嘴裡說出來的。“朱曉磊感嘆道,”當到了法庭,基本上無一例外的主動認錯、道歉,部分被告還同時聲稱家庭困難,希望免責,此種情況已多次出現。“

從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官博可知,演員張藝興此前一次名譽權案勝訴後,本來被告楊某某被判賠償張藝興5萬元,但張藝興考慮到對方家庭經濟比較困難,且父親患病,最後不再要求其執行該判決的給付內容。

“這一判例確實很貧困,對方拿出了有政府蓋章的她家庭貧困的證明,父親患病的證明,加上道歉很有誠意,張藝興先生就接受我們的建議,給她當庭免責了。“朱曉磊透露,”但第二例又來了,又是一個女孩,仍然是要去道歉,說家庭情況很困難,那次我們就沒有心軟,堅持要被告履行賠償責任,賠了之後原告已全額捐贈,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你理應為你的行為和言論負責。“


明星名譽侵權案:十幾歲女孩成被告

讓朱曉磊比較頭疼的是,最近一起案例,他起訴了新浪微博平臺以後,披露的信息顯示對方不滿16歲,朱曉磊表示有些無奈:“我們還要繼續追責嗎?真的會很尷尬。”在他看來,這已經不僅僅是法律的問題,同時關乎心理學、教育學的問題——家長、老師們該如何教育年輕人理性追星?

言論自由權的邊界在哪裡?

真實性、公共利益、非營利性

不同於當下明星高調、硬氣、頻繁的打名譽權官司的做法,前幾年,不少明星打名譽權官司要麼敗訴,要麼不了了之。

2002年,因《東方體育日報》報道了有關范志毅世界盃期間涉嫌賭博而打假球一事,范志毅將該報告上法庭,但范志毅最後敗訴。該案為體育新聞官司媒體勝訴第一案,法院闡明的判決理由當中,明確地提出了“公眾人物的忍受義務”——新聞媒體在報道與公眾人物有關的公共事件時,該公共人物對報道可能對其名譽造成的輕度損害應當予以忍受。


明星名譽侵權案:十幾歲女孩成被告

2015年,韓炳江在其微博“中國第一狗仔卓偉”上分享了一篇“章子怡汪峰領證蜜月會友婦唱夫隨”的文章,並起標題為《賭壇先鋒我無罪,影壇後媽君有情》,汪峰以該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為由,將卓偉告上法庭,但一審、二審均敗訴。判決指出,指汪峰為“賭壇先鋒”,該評論雖然有些尖銳,但並非無中生有,且未超過損害汪峰人格尊嚴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苛刻限制該類評論,而原告作為公眾人物,應對該評論加以容忍和理解。


明星名譽侵權案:十幾歲女孩成被告

同樣是2015年,全明星探曝光陶喆出軌事件,之後陶喆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全明星探所屬公司告上法庭,最後敗訴。

“以前明星對名譽權也很看重,但因為公眾人物對於公眾輿論有輕傷害容忍義務,加上經常有維權敗訴的案例被媒體報道,大家就會擔心,最終很多明星選擇沉默,不了了之。”朱曉磊對搜狐娛樂說,“並且當事人拿起法律武器以後,如果沒有被支持,還會被二次傷害。”

情況的改觀來自於一些名譽權案的經典判決:某演員被他人誹謗,說要跟另外一個演員結婚,但他們兩個不是男女朋友,也沒想著要結婚,該演員將這個內容的發佈者告上法庭,後來法院一審、終審都判定相關主體發佈的不實信息構成侵權。該案的重要意義在於,列明瞭言論自由權和公眾人物名譽權保護邊界的三個原則:

真實性原則:只要是基於事實的批評,哪怕被批評的人感覺到不舒服,甚至覺得受到了傷害,這依然屬於言論自由權的範圍。

公共利益原則:指責的相關事件跟公共利益有關,沒有介入到對方的私屬領域,會被認為不構成侵權。

非營利性原則:如果有人發佈了一篇文章,這個內容本身具有不實性,然後他還通過這樣一個不實信息的發佈獲得了盈利,盈利性越強,他侵權成立的概率就會越大。所謂的盈利性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公眾號流量10萬+的廣告軟文,短時間賣空、滿頁廣告的八卦雜誌等。


明星名譽侵權案:十幾歲女孩成被告

2014年,因被《衛視週刊》爆料與潘粵明“重組家庭”,伊能靜將該主辦方訴至法院索賠20萬。面對起訴,《衛視週刊》辯稱刊登文章是善意的,且被告已經與原告及其經紀人溝通,刊登了致歉信。同時,伊能靜作為公眾人物具有公眾知情權,應該在相應的權利上對公眾做出讓步。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雜誌僅憑几張偷拍的照片便對當事人較為私密的感情生活進行猜測和想象,在圖片上進行超越事實的解讀,構成間接故意的主觀過錯。該雜誌因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構成名譽侵權中的誹謗。對於涉案報道是否超出公眾人物容忍限度的問題,法院認為雖然社會公眾有知曉該事項的需求,但該需求並不是應當得到保護和鼓勵的公共需求,而被告的行為系盈利性行為,且涉案報道並不屬實,故被告有關公眾人物容忍度的抗辯不能成立。

朱曉磊認為這是一個比較經典的判決書,一方面,這個案例很好地詮釋了言論自由權和公眾人物名譽權保護邊界的三個原則,另一方面,法院將雜誌贏利這個點分析了進去,給了後面公眾人物名譽權案很好的啟示。

蔑視法庭的有錢人應高判?

實現網絡實名制可有效遏制網絡暴力

公眾人物名譽權案勝訴率的提高,給了明星們維護名譽權很大的信心。

“有某位跟我們合作的演員,對於維護自身名譽方面,態度異常堅決,,跟我們合作以來,他和他的團隊只要看到侮辱誹謗他的文章就第一時間發給律師,並斬釘截鐵的說,必須依法追責、絕不輕饒。“朱曉磊說,”非常明顯,之後網絡上針對這位演員的名譽侵害,已基本上很少看見了。“但從大範圍來看,針對明星名譽權的侵害卻是愈演愈烈的趨勢,甚至有些形成了嚴重的網絡暴力。

朱曉磊認為,當下之所以有這麼多人會在網絡上肆無忌憚的攻擊他人,造謠誹謗,其主要原因之一,各大網絡平臺的實名審核程序存在漏洞,讓他們存了僥倖心理。

有些平臺宣稱自己完全實現了實名制,但其實只有手機號。當律師因為案件需要,拿著手機號去要求移動、聯通、電信幾大運營商披露用戶真實身份時,因為名譽權案屬於民事案件,運營商往往會以保護用戶隱私為由不向律師出具。這一定程度上給名譽權官司造成了阻力,“這是現在各方面都想打通的一個關卡,在權利人名譽維權合法、正當的前提下,無論是律師還是法院,當向相關運營商提出合法、合理的調查取證主張時,相關運營商理應配合。”朱曉磊直言。


明星名譽侵權案:十幾歲女孩成被告

個人身份信息獲取困難之外,信息的真假問題也令律師們頭疼。

朱曉磊透露,據媒體報道,河南省最近有一例盜用、販賣他人身份信息的刑事案件被偵破,有人打包購買他人的身份證信息,包括身份證的複印件、掃描件、當事人手持身份證照片等,最便宜的60元到80元,最高一套300元。

“原本以為手持身份證照片的話,已經可以解決冒名他人身份證的問題,但現在通過上述刑事案件,我們發現了新的問題,手持身份證照片的個人信息都有被販賣的可能。”朱曉磊說,“那真正怎麼能解決呢?建議採取金融領域的實名制方式,比如要開通手機銀行,如果你不到現場的話,搖搖頭、張張嘴、眨眨眼,加上你身份證的匹配,基本上能完成真正的實名認證。如果完成這樣一個工作,網絡暴力事件會少很多。”

另一方面,朱曉磊認為,在名譽權案判賠方面,應該引入懲罰性賠償。

我國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填平原則”,大意是指我侵你的權,你受了多少損害我給你多少,比如發生了交通事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你的醫藥費、護理費花多少,我給你多少。但一味“填平”,可能會導致很多人有恃無恐。

2012年,新浪微博用戶夏某某在微博中造謠演員張某某曾在夜總會坐檯,張某某以名譽侵權為由將夏某某訴至法庭。最終法院認定,夏某某的言論已經構成對張某某名譽權的侵害,判定他公開道歉,並賠償張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在這個事件過程中,夏某某態度一直非常囂張,在張某某公開發出《律師函》後,仍持續發佈帶有貶損之意的微博,微博所用詞彙明顯具有侮辱性。

另一個類似判例,被告被判賠償原告十幾萬元,判完之後對方根本不理睬,直到發現自己出境受限制了,才打電話給法官,但他並不是要真心悔過,而是試圖罵法官,甚至在往法院賬戶上轉賠償款時,還標註捐給莫某某的善款。

還有一個在名譽權官司中比較普遍的現象,不少自媒體為了吸引流量,發佈不實信息,當被追責後,律師發現這個賬號背後並不是個人在運營,而是一個公司、一個自媒體矩陣在打理。他們最後官司就算輸了,幾萬塊錢的賠償金在他們鉅額的收入面前,實在不足一提,根本達不到懲治侵權方的目的。


明星名譽侵權案:十幾歲女孩成被告

2017年,新浪微博用戶“秦嶺二月”在網上發表不實言論,說范冰冰與其他男性有不正當關係、范冰冰的N個乾爹之類的侮辱性言論,范冰冰將其告上法庭,案件勝訴,獲得了6.25萬元的賠償。但之後秦嶺二月並未收斂,導致范冰冰與他二次對簿公堂,今年9月,范冰冰再次贏得名譽侵權官司,秦嶺二月被判道歉7日,賠償16多萬元。這在朱曉磊看來,是一個非常好的懲罰性賠償案例。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定金額,主審法院需要考慮侵權方的賠償能力。“朱曉磊建議,“對於那些侵權情節嚴重,甚至藐視法庭,確實又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就應該高判,如果一味填平的話,可能就會導致很多人有恃無恐。否則會讓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當然,我們也不主張名譽侵權案件一律高判,,如果被告侵權後,第一時間通過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形式釋放糾錯的誠意,又確實沒有賠償能力,尤其是未成年,我們便認為不應苛以過高的賠償責任,而以教育為主。”網絡並非法外之地,法律責任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判決一定會引導社會公眾趨於守法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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