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老闆從湖北返粵後繼續經營 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廣東河源一餐飲店老闆從湖北返粵後,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當時未診斷出新冠肺炎症狀,但醫生要求其居家隔離14天。而吳某某並未遵循醫囑,仍然繼續經營餐飲店,後確診新冠肺炎,造成173人被不同程度隔離,引發了當地群眾的恐慌。近日,法院判決,其因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獲刑10個月。

案例:吳某某系湖北省廣水市人,在廣東省河源市經營一家餐飲店。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間,吳某某與丈夫劉某某駕車從廣東回湖北老家,返鄉期間分別參加了親屬的葬禮和婚禮。1月22日,吳某某、劉某某駕車從湖北返回廣東。

1月26日上午,吳某某因身體不適,前往河源市源城區人民醫院急診科就診。經檢查未發現吳某某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症狀,醫生給吳某某開感冒藥後,叮囑吳某某居家隔離14天,並將吳某某屬於湖北返粵人員的信息反饋至其所在社區。

1月26日下午,社區工作人員前往吳某某住處,與其簽訂《健康告知書》和《實施醫學觀察告知書》,要求其居家隔離。吳某某在被問及家庭成員情況時,故意隱瞞其與丈夫從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經營餐飲店的情況。後社區工作人員瞭解到吳某某系餐飲店經營者,要求其停止營業,吳某某口頭表示同意。

1月23日至2月7日,吳某某繼續經營餐飲店。2月7日,吳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因吳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間隔離等相關規定,導致累計排查與吳某某直接、間接接觸者574人,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離(定點醫學隔離10人,集中場所隔離87人,居家隔離76人),給當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並引發當地群眾的恐慌。

近日,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吳某某因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以案說法: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吳某某作為餐飲店經營者,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離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刑法》第330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根據法院的判決顯示,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法院最終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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