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提高耕地利用率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对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宜水稻则水稻、宜旱粮则旱粮、宜经作则经作”的思路,切实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扛稳粮食安全重任

1. 用清单式管理办法落实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科学研判,精准施策,用清单式管理办法层层分解落实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与工作责任,确保全市粮食播面稳定在467万亩、粮食产量保持194万吨以上。

二、严守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2.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摸清全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底数,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推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13个县市区全覆盖,落实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切实抓好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城镇开发边界模拟划定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工作。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重要批示精神,扎实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建房管理办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3. 抓好土地安全利用。全面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方式,持续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监督检查,保持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制度,防止农业废弃物二次污染。加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调查评估,确保年底前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以上。

4. 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严格补充新增开发项目选址耕地、立项,统筹调剂市县两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规范新增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各县市区务必严守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在留有可持续发展空间前提下,酌情有序进行耕地指标交易,严禁跨省进行耕地指标交易。切实提高占补平衡耕地质量。完善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实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

三、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清理、分类处置、集中整治的要求深入开展耕地抛荒专项整治行动

5. 全面排查耕地抛荒情况。从4月中旬开始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开展耕地抛荒拉网式排查清理,建立台账信息,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耕地抛荒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耕地抛荒现象,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6. 坚决清理整治复耕。对发现的耕地抛荒问题,坚持依法依规、区分类型、边查边改,确保6月底前整治到位。对在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区和2019年抛荒耕地复耕范围内的,要作为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恢复农业生产。对交通较方便或耕种条件较好的抛荒耕地以及因易地搬迁不便耕种的耕地,要积极引导承包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乡村两级采取代耕代种、集中流转、托管服务等形式生产。对不愿意委托代耕代种或流转、弃耕抛荒的,乡镇、村要采取措施通知撂荒农户履行耕种义务,限期恢复耕种。对因污染产生或耕种条件较差的抛荒耕地,要区分情况,选择适宜的农作物种植,切实加以整改。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7. 严格执法治理。落实“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规定,乡村两级要积极组织抛荒耕地流转,确保限期恢复耕种。坚决遏制耕地违法违规利用,禁止通过抛荒将耕地变成宅基地,切实纠正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花卉苗木等现象,规范引导稻渔综合种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稻渔综合种养挖沟(坑)、筑堤等补助。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湘政发【2020】6号)精神,对抛荒的耕地,不得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各县市区要逐一排查抛荒耕地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的,农业、财政等部门应坚决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 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耕地抛荒“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防止耕地抛荒问题回潮反弹。签订耕地抛荒治理目标责任状,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网格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连片抛荒5亩以上、总量超过1.2%的乡镇和连片10亩以上、总量超过1%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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