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介绍 |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慈善医疗救助工作,保障本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救助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患有重大疾病,已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它专项救助后,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列人员,可向本会申请医疗救助:

(一)本区低保、五保人员;

(二)本区低收入家庭人员;

(三)本区重点优抚对象;

(四)本区户籍军队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家属;

(五)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本区户籍困难人员。

第二条 慈善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低保、五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90%给予救助;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80%给予救助;

(三)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30%给予救助;

(四)本区户籍军队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家属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20%给予救助;

(五)其他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结构、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不超过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50%。

申请人属单亲家庭、计生特别帮扶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或孤儿的,救助标准可提高10%;如已参加本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得到保险机构理赔的,救助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

慈善医疗救助范围为自申请之日止前6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申请救助的不受此限制。

慈善医疗年度救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0000元,特殊情况除外。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指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政府、社会团体等的救助后个人实际需要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三条 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申请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在事故纠纷诉讼终审裁判后30日内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的《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资助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三)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区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城镇(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属优抚对象的,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复印件;属退役士兵或现役军人家属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属残疾人家庭的,提供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属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区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属单亲家庭的,提供户口簿、离婚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部队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出院证明书;

(五)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六)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申请救助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欠费证明;

(七)已在我区投保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提交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投保其他商业保险的,提交商业保险机构的理赔凭证;

(八)已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申请救助的,提供相关救助证明文件;

(九)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申请救助的,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相关裁判文书等证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其直系亲属可代为申请;其中无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较差的五保人员可由其所在的村(居)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救助:

(一)不能提供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的;

(二)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申请救助,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欠费证明的;

(三)因发生意外事故申请救助,该事故纠纷未经司法机关终审裁判的;

(四)因发生意外事故申请救助,该事故有责任方负担全部医疗费用,或有保险机构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

(五)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的;

(六)酗酒、滥用药物致病的;

(七)自残、自杀的;

(八)申请人在医疗机构无人认领或无法找到其亲属的;

(九)其他不应当救助的情形。

第六条 慈善医疗救助金的审批,按《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救助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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