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就可以隨意造謠、批判了嗎

近日網絡上傳的沸沸揚揚的“學生遭老師體罰致吐血”事件,案情出現了重大反轉。該事件剛被爆出時,在網絡上引起了轟動,引發了公眾熱烈的討論,霎時間涉事的教師也遭致口誅筆伐,想必“劉老師”當時承受了極大的心理壓力。

2020年6月1日廣州白雲警方發佈通報:關於劉某(微博名:小島裡的大海)故意編造謊言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一事,經警方進一步調查核實,查明劉某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通過註冊微博、微信賬號方式冒用其他家長身份惡意散佈傳播,並僱請人員進行網絡炒作,從而達到迫使學校開除涉事老師、索要賠償等目的。由此,事件真相才算是浮出水面。

分析這起事件,最直接的受害人莫過於事件中的“劉老師”。對此,“劉老師”當然有權利起訴劉某名譽侵權,並要求其承擔相關責任。鑑於該事件的惡劣程度,劉某的行為也涉嫌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誹謗罪。

從公共秩序的角度分析,網絡空間也是一種公共空間,劉某的行為涉嫌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往小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對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往大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劉某的行為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

反思本起事件,如公眾保持相對的理性,推敲劉某所列舉的“體罰證據”,也不至於那麼容易被人牽著鼻子走,從而進行錯誤的批判。如果警方沒有及時的調查並公佈結果,被誣陷的教師自殺了,那公眾的正義行為是否也是一種罪惡呢?

對於劉某,目前警方已立案偵查,並依法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最終要以法院的判決為準,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其都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如“劉老師”真的體罰了學生,你也只能就事件本身做客觀的描述,一切添油加醋、誤導公眾進行錯誤批判的行為都是可恥的,應當給予對應的懲罰。

關於對錯的判斷是相對容易的,但真相的挖掘卻異常艱難,而我們常常在真相出現之前就已經作出了判斷。有正義感可以理解,但也需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否則自己打臉事小,若害了無辜的人又豈能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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