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將不再設置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

近期,南昌市教育局發佈關於對《南昌市民辦中小學及幼兒園審批設立基本要求》(下稱:《要求》)相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通知在原有的《南昌市民辦中小學及幼兒園審批設立基本要求》政策基礎上,對民辦學校的審批、學校土地使用管理、民辦學校申請變更辦學層次要求等方面進行補充。《意見》提出,普通高中應獨立設置,不再設置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暫不得設置分校。以下為《意見》原文:

江西南昌:將不再設置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

各縣(區)教體局、開發區教辦(中心),各縣(區)、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市管民辦學歷教育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對我市民辦教育機構的審批管理,結合我市民辦教育機構審批設立工作實際,現對《南昌市民辦中小學及幼兒園審批設立基本要求》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設立民辦九年制一貫制學校的要求分別參照《關於印發〈南昌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審批設立基本要求〉的通知》(洪教規字2019年1號)中民辦初級中學和民辦小學審批設立基本要求執行。根據《江西省普通小學基本辦學條件標準》《江西省普通初級中學基本辦學條件標準》和《江西省普通高級中學基本辦學條件標準》,普通高中應獨立設置,不再設置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本通知下發前已批准籌設和設立的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仍按原批覆文件執行)。

二、使用閒置商業、工業用地和用房辦學的,應依法辦理校舍建築用途變更手續。

三、教室、宿舍、食堂等各類校舍應具備與申報用途一致的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

四、現有民辦學校申請變更辦學層次、辦學場地的參照新設立該層次學校標準執行。現有民辦學校申請分立、合併的,分立、合併後的學校須達到新設立對應層次學校標準。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置分校的,總校及分校須分別符合該層次學校設置標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暫不得設置分校。

五、各類民辦教育機構開辦資金均應為實繳資金。

以下為南昌市民辦教育相關文件。

江西南昌:將不再設置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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