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傷猥褻男男生被解除刑拘,符合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

踹傷猥褻男男生被解除刑拘,符合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


任何符合道德評價、被社會絕大多數人認為正當的行為,是不能被刑法所懲治的。更何況,刑法本來也不懲治這類行為。

此前8月24日、25日,猛獁新聞·東方今報曾連續報道,湖南永州17歲女生李愛(化名)在商場遭52歲雷某某襲胸猥褻,同行18歲男生胡林(化名)阻止雷某某逃跑時將其踹傷,之後男生胡林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

8月26日,據永州新聞網消息,記者從永州市公安局獲悉,對近日網民關注的“男學生踹傷猥褻男”案,該局高度重視,已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對雷某某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冷水灘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爭議很大,是因為貌似處在很多法律概念之間,比如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緊急避險、事後防衛、自助行為等。公眾也常常以“見義勇為”評價這樣的行為。

首先釐清行為究竟是什麼,不是現場的抓包行為,而是轉移到監控室後,針對雷某的逃跑行為的制止行為。所以,這就無法符合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正在進行”條件,也就無法評價為防衛過當。但究竟是事後防衛,還是自助行為呢?

通常而言,事後防衛是沒有防衛目的,在事後出於洩憤等目的的行為;而自助行為是指在公權力沒有及時管控時,自力救濟的權利。此外,抓住違法者本就是公民扭送權利的體現。因此,制止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或者說能夠阻卻違法。至於下手可能有點重,那就要看是否是制止必要:如有必要那就無所謂;如無必要,下手超過限度,那就要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至於有人拿“他踢人不是故意,難道是過失”來試圖論證其故意,是非常外行的論證行為。法律上的“故意”是指期待或放任結果的發生,並非是是否認識到自己在做什麼。

《刑法》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扭送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