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送餐時撞傷他人,平臺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隨著互聯網平臺經濟新興業態的快速發展,因互聯網用工引發的勞動爭議、侵權糾紛案件呈現日益增多的趨勢,前段時間一篇名為《外賣騎手,困在系統裡》的爆款文章也把互聯網業態下的外賣送餐小哥及外賣平臺推上了輿論風頭。
外賣小哥送餐時撞傷他人,平臺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審理了一起由某知名平臺外賣小哥撞傷他人的健康權糾紛案,經法院審理判決應當由其所屬人力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外賣小哥送餐時撞傷他人,平臺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019年5月某日下午15時50分許,剛送完一單準備返回接取下一單的外賣小哥劉先生,途中駕駛電動車在寶山區某路上撞傷同樣駕駛電動車正常騎行的黃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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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經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出具事故認定書,劉先生負事故全責。黃女士被撞傷後送往醫院就診花費醫療費4萬餘元,劉先生墊付醫療費1.6萬餘元。經鑑定,黃女士橈骨遠端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傷後酌情給予休息12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擇期內固定拆除術,酌情給予休息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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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認為:

事故發生時,劉先生身穿某外賣平臺騎手的制服並駕駛該外賣平臺車輛,應該是在工作期間,相應責任應由該外賣平臺合作的A人力資源公司承擔。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黃女士將外賣小哥劉先生與A公司訴至寶山法院,請求賠償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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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劉先生辯稱,對於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其是某外賣平臺的眾包送餐員,與被告A公司屬於勞務關係,事故發生在送餐過程中,是履行職務行為,應當由僱主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事發時墊付的醫療費1.6萬餘元,請求在本案中一併處理。對於相關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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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被告劉先生與A公司只是合作關係,並非僱傭關係。A公司表示,兩被告之間簽訂的是網約配送員協議,該外賣平臺眾包騎手可以自行決定工作時間、地點、是否接單、接單量,騎手的交通工具是其自行準備,公司不做安排,也不發放報酬。騎手每完成一單,從消費者處獲取配送費,暫存在眾包賬戶內,次日可提現。騎手鬆散度較高,可同時在多個外賣平臺接單,存在與多家公司主體存在法律關係的可能,故雙方之間不是普通的勞務關係。假設法院據網約配送員協議認定雙方存在勞務關係,也應當嚴格認定勞務關係的存續時間,只有騎手開始接單至送餐結束這段時間內才存在相應法律關係。本案事發時騎手不在接送單過程中,被告A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其他費用意見與被告劉先生相同。

經法院查明,被告劉先生與被告A公司共同簽署《網約配送員協議》,並使用某知名外賣眾包平臺提供服務。2019年4月至事發時,被告劉先生繼續從事該外賣平臺送餐工作。2019年5月,被告劉先生購買了該外賣眾包平臺的騎手意外險平安財險3元版,並在該外賣眾包平臺進行接送單服務。事發當日,被告劉先生共計處理37單外賣服務,被告劉先生最後1筆搶單時間為15時5分,送達時間為15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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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事實以及責任認定雙方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該案爭議焦點在於,是否應由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寶山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網約配送員協議》中關於配送員的工作分配、獎懲、報酬發放等約定,事故發生時間,被告劉先生事發當天運單的完成情況,以及被告劉先生與被告A公司之間持續的工作狀況,每日工作時長等情況,應當依法認定兩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係,事發時被告劉先生在為被告A公司送餐。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寶山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A公司賠償原告的相應損失;原告應返還被告劉先生的墊付費用。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寶山法院大場法庭副庭長韓傑作為該案的審理法官說道:“根據相關數據顯示,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類的案件佔全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六成以上,非機動車駕駛行為存在高度危險性。而外賣小哥與送餐時間賽跑的騎行方式,又屬於非機動車駕駛中的高危狀態。外賣配送平臺以及騎手所屬的眾包人力資源公司,不應當通過所謂的協議條款等各種方式,意圖淡化僱傭關係,規避自身風險,意圖在外賣小哥送餐時造成意外事故的情況下‘獨善其身’,而是應當承擔起相應的平臺責任,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更加完善的運行模式,讓送餐行業更加穩定、健康發展。”

通訊員:胡明冬

編輯:餘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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