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邁入嶄新的一年,不過最近幾天發佈的政策太多!為了方便工作,已經把所有政策整理出來送給大家,這些和工作息息相關,要馬上學習!
1月要學習的政策,總結全了,全部打印出來學習,先看重點:
1、取消進項發票360天認證抵扣期限!17年以後專票超期也可抵扣!
2、稅務總局正式明確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政策,文件剛剛出臺。
3、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變了,再次修訂了。
4、2020年新的印花稅票發佈,2019年12月25日啟用!
5、《無欠稅證明》可以開具了!但是不要啥業務都開這個證明。
6、48號公告正式明確:自然人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取消認證期限!17年以後專票超期也可抵扣!
一、政策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二、政策解讀
1、一般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說,不受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即使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規定認定抵扣進項稅額。
總局重磅發佈!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文件正式出臺了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彙算的內容依據
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彙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五、辦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變了,再次修訂了
為保障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順利實施,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現將部分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及其填表說明予以發佈,並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便於納稅人理解,省(區、市)稅務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補充、修改申報表提示、說明信息。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為貫徹落實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幫助納稅人更好理解並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申報表的總體情況本次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修訂,結合稅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申報內容、規範數據口徑、引導鼓勵網絡申報,旨在確保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以下稱“年度彙算”)順利實施和個人所得稅重點政策有效落地。主要情況如下:
(一)根據稅法年度彙算有關規定,對沒有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為便於其更好地理解並辦理年度彙算,根據不同情況,將原《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細分為《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簡易版)》、《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問答版)》,以便各類納稅人結合自身實際選用申報表,降低填報難度。
(二)根據稅法及境外所得有關政策規定,制發《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及《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以便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能夠較為清晰地計算記錄和填報抵免限額,並辦理納稅申報。
(三)根據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調整完善了原《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填報內容和說明,以便納稅人填報享受捐贈扣除和稅收優惠。
(四)根據稅法以及“三代”手續費辦理的有關要求,設計了《代扣代繳手續費申請表》,以便扣繳義務人能夠較為便捷規範地申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
二、修訂後各申報表的使用《公告》發佈的修訂後的表證單書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該表適用於納稅年度內僅從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按稅法規定進行年度彙算。
《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簡易版)》。該表適用於納稅年度內僅從中國境內取得綜合所得,且年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按稅法規定進行年度彙算。
《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問答版)》。該表通過提問的方式引導居民個人完成納稅申報,適用於納稅年度內僅從中國境內取得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按稅法規定進行年度彙算。
(二)《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該表適用於納稅年度內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按稅法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申報。同時,辦理境外所得納稅申報時,需一併附報《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以便計算其取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額。
(三)《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該表適用於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按稅法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
(四)《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該表適用於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發生減免稅事項,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時或者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時填報享受稅收優惠。
(五)《代扣代繳手續費申請表》。該表適用扣繳義務人申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
三、修訂後申報表的啟用日期修訂後的申報表自2020年1月1日起啟用。
2020年新的印花稅票發佈,稅票防偽措施已公佈
現將2019年印花稅票發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票圖案內容2019年印花稅票以“絲路遠望”為題材,一套9枚,各枚面值及圖名分別為:1角(絲路遠望•鑿空絲路)、2角(絲路遠望•河西互市)、5角(絲路遠望•廣納遠賓)、1元(絲路遠望•舟舶繼路)、2元(絲路遠望•市舶通商)、5元(絲路遠望•雲帆高張)、10元(絲路遠望•古道新程)、50元(絲路遠望•潮平岸闊)、100元(絲路遠望•大道同行)。印花稅票圖案左上角有鏤空篆體“稅”字。各枚印花稅票底邊左側印有面值和“2019”字樣,右側印有圖名和“中國印花稅票”字樣,以及按票面金額大小排列的順序號(9-X)。
二、稅票規格2019年印花稅票打孔尺寸為50mm×38mm,齒孔度數為13×12.5。20枚1張,每張尺寸280mm×180mm,左右兩側出孔到邊。
三、稅票防偽措施
(一)採用啞鈴異形齒孔,左右兩邊居中;
(二)圖內紅版全部採用特製防偽油墨;
(三)每張噴有7位連續墨號;
(四)其他技術及紙張防偽措施。
四、其他事項2019年印花稅票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用,以前年度發行的各版印花稅票仍然有效。
《無欠稅證明》可以開具了!但是不要啥業務都開這個證明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持續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積極回應市場主體需求,切實服務和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向納稅人提供《無欠稅證明》開具服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無欠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依納稅人申請,根據稅收徵管信息系統所記載的信息,為納稅人開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稅情形的證明。
二、本公告所稱“不存在欠稅情形”,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徵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
(一)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納稅人因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四、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申請開具,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
未辦理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區分以下情況提供相關有效證件:
(一)單位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登記機關發放的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自然人納稅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開具的,還需一併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對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納稅人,證件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其申請。經查詢稅收徵管信息系統,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不符合開具條件的,不予開具並向納稅人告知未辦結涉稅事宜。
六、納稅人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後,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48號公告正式明確
自然人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壯大,現就稅收徵管若干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
(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二)本條所稱欠稅,是指依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佈,第44號修改)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認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二、關於臨時稅務登記問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三、關於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並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二)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徵稅款及滯納金。
(三)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並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四、關於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收徵管問題
(一)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及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也應一併申報。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註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三)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其中,企業所欠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印發)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第三條第(三)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二條第一款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