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涉黑,罪加一等!-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從重處罰的9種情形,其中包括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黑惡犯罪,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等。

也許很多人不知道,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現象一直暗流洶湧,待到浮出水面,情節往往令人震驚。最高檢日前公佈一個典型案例:一位刑滿釋放人員先後拉攏、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學生),在福建省寧德市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危害極大、影響極壞。

黑惡勢力為何對未成年人有偏好?原因很簡單,只因未成年人身上有一塊“免死金牌”——刑法第十七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就算被警方抓獲,他們也因達不到刑事責任年齡而免受或減輕處罰。真正的“幕後黑手”既收漁人之利,又自以為能躲過刑罰,所以,他們樂此不疲。

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後果相當嚴重,絕非“過家家”。大而化之,傷害法治體系,此類犯罪對公眾和社會造成事實傷害,還無人“埋單”、無責可追,這就是一個罪與罰不對等的漏洞。小而化之,對未成年本人來說,參與黑惡勢力犯罪如墜萬丈深淵。鑽刑事責任年齡空子,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有了第一次,難免就有第二次、第三次……人總是要一天一天長大的,終於有一天,年齡會越線,刑責不能免。

可以說,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有“三宗罪”——危害了社會,禍害了未成年人,“元兇”卻往往逍遙法外,讓正義姍姍來遲甚至長期缺席。對於組織者依法嚴懲,體現實質正義、自然正義,最高法等發佈《意見》,補全程序正義,使之更臻完善,堪贊。除了法治,全社會都要對這一現象保持零容忍,形成合力,給未成年人撐起一片免受黑惡勢力荼毒的晴空。         (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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