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期越長越好嗎?

質保期越長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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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在制定招標文件時,為保險起見總傾向於規定較長的質保期,三五年是再正常不過的,誇張的要求10年、20年質保期的也有。有些專家呢,在評審時看到質保期長的總會打出比質保期短的高出不少的分。各位政府採購同行,質保期真的是越長越好嗎?

也巧了,最近我剛好在網上看到這樣一個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

某大學採購學生公寓電子門鎖,2020年1月21日發佈中標公告,A公司以30.6萬元的價格中標,提供三年質保期,免費上門服務。但巧的是,2020年3月12日,我再次看到這個項目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顯示,這個電子門鎖項目因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放棄中標資格,順延第二名B公司為中標人,中標價格是62.71萬元。在同樣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情況下,第二名的中標價格竟然是第一名中標價格的兩倍多,為什麼呢?仔細閱讀更正公告,我發現原來是質保期由三年變為了八年。

如此之大的價格懸殊,主要是供應商延長了五年質保期,這讓我開始思索物有所值的問題。那麼,採購人在編制採購文件時,究竟該如何要求質保期呢?我從五個方面進行思考分析。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質保期和保修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保期是說在一定時間內,只要不是採購人故意破壞、違規操作導致設備故障,供應商是要無償、免費維修的。而保修期是供應商保證來替你維修,可能免費,也可能收費。例如,基礎工程、主體工程生命週期內是終身保修的。很多供應商用保修期代替質保期,有時保修費甚至比產品價格還高。這是要警惕的。

其次,我們要搞清楚如何計算質保期。按照國際慣例,質保期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從貨物驗收之日開始起算,一般為12個月,另一種是以貨物運抵目的港或者現場之日開始起算,一般為18個月,如電梯項目。

通常情況下,這兩種計算方法應以先到者為準。但針對具體招標項目有所不同。如果貨物的安裝、調試、集成、驗收所需的時間預計超過6個月的話,可以考慮合理利用招標的特點來選用前一種計算方法;反之,則可規定採用後一種計算方法。


質保期越長越好嗎?


第三,質保期的長短與投標報價是密切相關的。對於投標人來說,質保期越長,其承擔的風險就越大,為控制風險,必然會在投標報價上有所增加。

所以,對採購人而言,並非將質保期規定得越長越好。就像本案例,質保期由三年變更為八年,採購人是多花了三十多萬元買來的。採購人應注意將質保期與易損件或易耗品的正常更換區分開來。易損件更換是比較容易的,專業性要求不高,可以自己幹或通過本單位物業去做。因此,採購人能夠以購買或確保易損件或易耗品供應的方式來確保設備正常工作的,就不要輕易採用延長質保期的方式,因為兩者的代價是截然不同的。

第四,採購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規定質保期應考慮財政預算安排。延長質保期,實際上是將採購項目與質保期屆滿後採購人另行採購的服務捆綁打包採購。對財政預算安排而言,這是兩個預算項目,而且不可能是同期安排的。

第五,簽訂採購合同時,採購人可以要求延長質保期嗎?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延長質保期勢必增加中標供應商的費用,這樣做是對招標文件“質保期”的實質性修改。所以,採購人在簽訂採購合同時,不能要求延長質保期。

落實到具體採購項目,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該如何規定質保期呢?對電子設備或機電一體化設備而言,其典型故障曲線表現為兩頭高中間低,故稱浴盆曲線。如設備的元器件篩選不當,其早期失效率會比較高。一般用過3個月,甚至更短時間之後,其可靠性、失效率將進入相對穩定期。因此,規定3個月的質保期就可以了。

對於機械電氣設備而言,其可靠性主要以磨損、疲勞、老化累積和逐步衰老為特徵,其失效率曲線服從威布爾分佈;對於儀器、儀表類設備,其可靠性主要由積累測量誤差的逐漸增大為特徵,其失效率曲線服從泊松分佈。針對於這兩類產品,早期的失效率很高,有問題會出現在一週、最長一個月內。所以,規定1年的質保期就可以了。

所以,有經驗的採購高手錯季買空調時,一定會開足一整天,而不是讓安裝師傅開機試一下沒問題就了事兒了。因為空調早期失效率很高,儘管產品出廠的時候有檢驗,但是也會存在元器件篩選不過關的情況,要壞也是前幾天。出故障7天無理由退還,維權成本很低。剛買回來故障率高的時候不試用,等到用的時候壞了,再去找供應商就不能無理由退換了。(來源為政府採購信息網/政府採購信息報,信息網、協會、招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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