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大連13歲男童強姦殺人事件後,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一名13歲男童將堂妹殺害後拋屍的新聞再次引發廣泛討論——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標準?
有評論就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標準,或許不能避免全部傷害,但只要有效阻止了部分傷害發生,就有重大價值。這切中了不少網友的看法。可假設將之改為10歲,未必不會有低於10歲的未成年人基於“不會受罰”的確信而觸犯法律。這樣一來,刑事責任年齡要隨之再三修改嗎?這顯然有悖法律文本相對穩定的要求。至於有人提出徹底廢除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無疑更偏離了立法意旨。
設置刑事責任年齡,是因為法律認為年齡較小的未成年人無法有效辨識、控制自身行為,如果追究其刑事責任,則與要求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基本原則矛盾。而且,大多數未成年人性格習慣尚未定型,仍有引導其改正的可塑空間。出於保護未成年人及維護法律內部一致的考慮,絕大多數國家都作出了類似規定。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處於國際一般水平,與德國、日本等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相同。
筆者認為,根據現實情況變化,在論證充分的前提下,修改刑事責任年齡未嘗不可。但是,不宜僅憑藉樸素的感情,急於向立法和司法機關施加壓力。
在探討要不要修改之前,首先應當注意到,網絡傳播具有放大作用。個別青少年惡性犯罪事件一經披露,異常挑動人們的神經。然而,根據國家統計局2019年公佈的2018年《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統計監測報告,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總體呈下降趨勢。不可否認,青少年群體在很多方面都越來越讓一些成年人驚訝於他們“什麼都懂”。可是,這種網絡、遊戲及其所處社會環境帶來的“什麼都懂”所導致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反而表明他們的心智尚不成熟、不懂是非善惡?
同時,我國各地區青少年受教育、接觸信息的水平有所不同,認知能力自然存在差異。而施加刑罰並不一定能夠起到對未成年人的正面引導作用。為了“阻止部分傷害”,使一部分並不理解犯罪及其刑責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再受制度保護,不再有改錯機會,甚至催生其服刑期滿後更多犯罪行為,未免得不償失。
刑罰的目的在於阻止罪犯再次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最高檢在2019年底回應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時表示,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從根本上有效解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值得探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與其所處的家庭、學校和社會環境有密切關聯,因此首先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機制,同時建立健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發揮好專門學校的強制教育作用等。使這些機制制度發揮預期作用,比調整刑事責任年齡標準更加必要而緊迫。
法律秩序應當兼顧穩定與靈活。對一些未成年犯罪者主觀惡性極大,甚至是在利用法律實施犯罪,或可借鑑引進一些國家的“惡意補足年齡”機制,賦予法官判斷罪錯未成年人是否因主觀惡意已經足以彌補年齡上的欠缺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裁量權,從而在普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基礎上,不放過對個別如前文提到的未成年人極端惡性犯罪的刑罰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