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視答辯期就相當於放棄提管轄異議

裁判文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轄終368號

摘 要:1. 因證券回購而引發的合同糾紛,其管轄適用一般管轄規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2.當事人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例外情形僅為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3.當事人未在一審答辯期提出管轄異議,但對法院根據其他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做出的駁回裁定提起上訴的,依法應予駁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