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突破!非本村村民鄉賢經同意回原籍落戶後,可申請宅基地

大突破!非本村村民鄉賢經同意回原籍落戶後,可申請宅基地

陳德園委員:

你們在政協浦江縣九屆四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於D級危房拆除一般情況下應准予重建的建議》的提案,已由縣政府交我單位主辦。現將辦理落實情況函覆如下:

為鼓勵和引導鄉賢回鄉支持鄉村振興建設,在堅持宅基地“三權分置”原則下,因地制宜、適度放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現“鄉賢鄉居”。關於鄉賢D級危房拆除後重建的相關政策,我縣已出臺了《浦江縣推進“鄉賢鄉居”若干意見》

一、鄉賢的認定和管理

本意見所指鄉賢為祖籍是浦江縣的人員。鄉賢須愛黨愛國愛家鄉,有德行、有才能、有成就、有聲望,深受祖籍地群眾尊重;其典型事蹟能充分反映當代鄉賢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時代風尚,對幹部群眾具有較強的引導、教育、激勵、示範作用。

成立縣鄉賢鄉居資格審定委員會,由縣委統戰部牽頭,縣委組織部、縣委改革辦、縣人力社保局、縣經濟商務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民宗局、縣招商局、各鄉鎮(街道)等為成員單位。鄉賢鄉居資格每年審定一次,由村級組織推薦,鄉鎮(街道)初審,縣級審定。每年安排若干資格名額,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分配到鄉鎮(街道)。被認定為重大貢獻的鄉賢,按照“一事一議”辦理鄉賢鄉居。

二、鄉賢鄉居的實施主體

鄉賢鄉居的實施主體是村級組織。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的鄉賢鄉居工作的指導監督工作。

三、鄉賢鄉居的實現途徑及辦理程序

(一)申請農村宅基地

鄉賢申請宅基地要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法定面積”的規定。鄉賢宅基地審批按下列規定辦理:

1.屬本村村民的鄉賢。其合法宅基地拆遷、原拆原建(升建、擴建)以及新申請宅基地的,按照《浦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執行。

2.非本村村民鄉賢。

(1)鄉賢合法宅基地的拆遷安置與村民享受同等安置政策;申請原拆原建(升建)的參照村民原拆原建(升建)的審批程序辦理;申請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按照1:1的比例安排宅基地,但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佔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審批程序參照村民原拆原建(升建)的辦理。

(2)父母雙方或一方健在的名下房產,鄉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權的,可以父母為一戶申請擴建或申請易地新建(父母至少一方為農村村民),審批面積控制在92平方米內,原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收歸集體。審批程序參照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程序辦理。

(3)鄉賢無合法宅基地的,按照回原籍落戶方式申請宅基地。鄉賢經縣政府同意回原籍落戶後,可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

鄉賢原合法宅基地擴建的參照回原籍落戶方式申請宅基地辦理。

申請戶存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予批准情形的,申請宅基地時不予批准。

(二)使用國有建設用地

為保證公平合理使用村集體資源,在本村有無房戶未安置宅基地的情況下,鄉賢鄉居建議採用國有建設用地安置。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縣政府在鄉賢原籍村徵收集體土地進行公開出讓,用於鄉賢鄉居。出讓地塊的單元面積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所得出讓金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全額返回給鄉鎮(街道),用於該村的鄉村振興建設。按照經營性國有土地出讓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農村宅基地入股

充分利用閒置農村宅基地,適當放活農村宅基地用途,村級組織可以將閒置的農村宅基地通過入股方式與鄉賢合作開發,用於經營農家樂、民宿、旅遊等項目。合作年限不得超過30年。合作程序如下:

1.申請。鄉賢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

2.協商。由村級組織和鄉賢協商,確定入股宅基地面積、年限、分紅等相關事項;

3.審核。村級組織將協商內容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4.簽訂協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與鄉賢簽訂合作協議。

5.備案。合作協議報縣委統戰部、所在地鄉鎮(街道)備案。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經依法批准,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租賃、入股等方式,用於解決鄉賢鄉居。具體程序按規定執行。

(五)農村閒置農房租賃

鄉鎮(街道)、村級組織要充分利用農村閒置的農房出租給鄉賢用於鄉居。閒置農房由村級組織統一出租給鄉賢,並與鄉賢簽訂出租協議。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賢宅基地、國有住宅用地、宅基地入股的應服從政府和所在村的安排

(一)政府工程建設需要拆除的;

(二)鄉鎮(街道)村(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除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拆除的其它情形;

上述情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入股的,相關事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賢協商解決。

五、保障措施

(一)縣每年安排建設用地指標30畝,用於鄉賢鄉居安置。

(二)落實鄉賢鄉居的按每戶5000元補助到村,用於該村解決鄉賢鄉居的工作經費。

(三)鄉賢原有合法宅基地拆建、升建、擴建、新建的,村級組織負責做好鄰里協調工作,宅基地審批手續由鄉鎮(街道)聯村幹部和相關室(所)代辦。

(四)為穩步推進鄉賢鄉居,試行實施本意見,出現問題及時調整完善,確保鄉賢鄉居落地。

浦江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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