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萬彩禮二審判決公佈!被判返還84萬,女方卻不服?

近日,關於網友非常關注的86萬彩禮二審宣判結果來了,女方需要歸還84萬餘元。女方聲稱“宣判結果會對社會有影響,會繼續上訴”。

86萬彩禮二審判決公佈!被判返還84萬,女方卻不服?


男方俞先生與女方徐女士在戀愛的兩年期間陸陸續續通過微信轉賬、發紅包的方式向大多數是幾千、上萬,多則10多萬一筆轉給徐女士,在此期間還送了一輛價值38萬多的寶馬車。

事情起因是從去年10月份開始,俞先生與徐女士分手後,俞先生將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徐女士返回之前累計86萬餘元的彩禮錢。此前,一審判決徐女士返還84萬多元,徐女士對宣判不服,繼續上訴。近日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徐女士還是表示要繼續申訴。並聲稱“全國很多人都在關注著她的這個案子,這個宣判結果會對社會造成不好的影響,認為很多男生喜歡女生,都是用錢去砸的,但此前男友給的86萬,都是這兩年陸陸續續轉給我的,都是彩禮,買車款附條件的贈予,因為婚姻是自由,所以我覺得二審結果不公平”。

徐女士認為:男女戀愛期間,86萬都是男友自願給的,但法院卻明確說明是彩禮,每個人談戀愛,男生都是用錢去砸女生,為什麼自己被砸完之後,要還給男友呢?而且婚姻自由,愛嫁給誰自己說了算。

只是你既然不想跟對方結婚,為什麼還要收人家錢呢?如果不喜歡請拒絕,像徐女士這種目的性這麼強,有網友表示她要是贏了對社會影響才不好呢!讓更多人效仿徐女士的行為。反之,這樣的結果才會給社會帶來好的影響,引領社會正確的價值觀念。

彩禮都什麼情況下可以返還?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過男孩子們也不要太過擔心了,民法典規定從明年起就不需要掏彩禮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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