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8種情形可享受所得減免優惠,彙算清繳要用好!

企業所得稅中的稅收優惠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情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梳理一下所得減免優惠的8種情形

為了便於大家準確適用優惠政策,小編在主要政策依據中詳細的列舉了相關法規依據,具體內容如下:

這8種情形可享受所得減免優惠,彙算清繳要用好!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優惠政策概述

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灌溉、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可以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優惠政策。

(二)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2、《中國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77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這8種情形可享受所得減免優惠,彙算清繳要用好!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一)優惠政策概述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一)優惠政策概述

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優惠政策概述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業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一)優惠政策概述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主要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六、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一)優惠政策概述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主要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2.《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七、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一)優惠政策概述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主要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八、
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一)優惠政策概述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主要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來源:中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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