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責的“呼格案”辦案人員是何結局?

撰文丨薛離

7月30日,在檢察機關派員監督之下,趙志紅被執行死刑。至此,強姦12名女性、殺死6人的兇手,在十幾年後終被正法。據稱,兇手在臨刑前拒絕會見其近親屬。

被追責的“呼格案”辦案人員是何結局?

除了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外,兇手備受關注還有一個原因,他曾承認自己才是“呼格案”的真兇,而已經被處死的內蒙少年呼格吉勒圖,在2014年被改判無罪。

這場跨時十數年,歷經錯殺、改判、再殺的焦點案件,似乎隨著處死所謂真兇而畫上了句號。可事實上,值得討論、回顧、挖掘的仍舊有許多。

殺人犯、強姦犯被正法

對於呼格吉勒圖而言,司法部門已經在5年前已還予他清白,雖然2014年的改判距離呼格被執行死刑已經過去了18年。可對於“呼格案”本身而言,趙志紅的死,仍不是結束。最高法的消息顯示,趙志紅並沒有被判定為“呼格案”的真兇,“呼格案”目前仍是一樁沒有確定結論的懸案。

最高法並未認定趙志紅為“呼格案”真兇的原因後文再表,但即便不考慮“呼格案”,他仍然死有餘辜。

今天的消息顯示,經過最高法複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共殺死6人,強行姦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

評論指出,其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趙志紅還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

報道顯示,臨刑前趙志紅拒絕會見其近親屬。

27人追責受處分

資料顯示,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宿舍旁的女廁內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市捲菸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1天后,呼格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

被追責的“呼格案”辦案人員是何結局?

官方雖未認定趙志紅即為“呼格案”真兇,但是從“疑罪從無”的角度出發,2014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案做出再審判決——無罪。

再審推翻原判,無疑意味著當初案件審理、判決的疏漏。那麼,二十幾年前的那些辦案人員,誰應該對此負責,他們又有怎樣的結局?

查閱此前報道顯示,2014年年底,在“呼格案”剛剛改判後,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新聞發言人便向媒體表示,有關部門已組成調查組,就錯案責任問題進行調查。當時,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紀委也表態,已組成調查組開始調查“呼格案”當年所有參與辦案的警員。

一年多後,2016年2月,追責的結果公佈,公檢法系統共27人被處分。在官方公佈的27人追責名單中,公安系統涉及12人,除了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外,其餘11人的處理結果多為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以及行政記大過,其中包括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王智。檢察院系統共有7人被處分,其中包括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文達、副檢察長郭利平,而法院系統則有8人被處分。

專案組組長被判刑十八年

“呼格案”的第一責任人、“呼格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已經身陷囹圄。

簡歷顯示,馮志明時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是“呼格專案組組長”,負責該案件的偵破和審訊。從趙志紅被抓開始,他就因“呼格案”而被置於全社會的注視之下。隨著追責而啟動的調查,馮志明違法犯罪的事實被發現。2016年8月1日,“呼格案”主辦人馮志明受審。

被追責的“呼格案”辦案人員是何結局?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摺合人民幣共計3891091元;馮志明對34428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數罪併罰,馮志明最終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讓呼格的母親尚愛雲心酸的是,馮志明的判決書中並未提及呼格吉勒圖。但筆者注意到,雖然馮志明因職務犯罪獲刑,但《中國新聞週刊》曾刊文評價,如果不是呼格案得以伸冤,馮志明可能還是那個“神勇的”公安局長。在很多人看來,如果不是因為“呼格案”帶來的媒體關注度,馮志明的問題也許不會“暴露得如此之快”。

梳理時間顯示,呼格改判無罪之後的第三天,馮志明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

趙志紅口供與現場勘驗有異

從2005年落網開始,趙志紅始終供認強姦殺害“呼格案”中的被害人楊某某。但最高法院為什麼認為不能確認?

趙志紅被執行死刑的當天,最高法向媒體解讀稱,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雖然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並始終供認強姦殺害被害人,但是其關於作案的具體時間、案發前是否到過現場、被害人的衣著、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搜取財物等細節供述前後不一,供述不穩定。趙志紅對部分重要情節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不一致,比如對作案時間,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時至22時之間多種供述;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帶等衣著情況與楊某某穿得多、系皮帶的實際情況明顯不符。

不過,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同樣強調,“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兇。“呼格案”再審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其意義不在於是否挖出了真兇,而在於讓疑罪從無等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和相關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視和普遍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堅決防止出現類似悲劇。

資料丨北京青年報 中國經濟網 央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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