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出去的私家車發生事故,能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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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發生事故的時候,一般來說會涉及到有關賠償的問題,當然可能會涉及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在投保普通事故保險時,一般由保險公司事先擬定好條款。那麼,租賃出去的私家車發生事故,能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嗎?

網友諮詢:方某駕駛小車在金溪縣琉璃鄉桂家村路段行駛,因未確保安全車速行駛至左側車道,與一輛對向直行由饒某無證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饒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方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饒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查,方某駕駛的小車所有人為陳某,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並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另查明,事故發生前,陳某將涉案小車交予汽車租賃服務部。2015年7月31日,謝某與汽車租賃服務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謝某向汽車租賃服務部租賃涉案小車,租車日期為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日。謝某在租賃車輛後,未按約定日期歸還,在繼續使用車輛期間,謝某因對方某負有債務,出借車輛給方某使用,方某在佔有車輛期間發生了該起交通事故。

租賃出去的私家車發生事故,能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嗎?

山東盛雅律師事務所單長浩律師解答:

車輛出租行為與出租車等營運車輛的營運行為存在明顯不同,進行汽車租賃的車輛並非經營性車輛,且保險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陳某及其他當事人存在利用租賃車輛從事營利性的道路運輸行為,故保險公司不能以陳某的出租行為導致車輛使用性質變為“營運”的理由拒賠“商業三者險”。

該案涉及租賃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商業三者險”的問題。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將車輛用於租賃營利,屬於營運性質,並且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僅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營運車輛通常是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的從事客運、貨運或客貨兩用的車輛;或車輛的運載是以完成商業性傳遞或交通運輸為目的。

單長浩律師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私家車主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商業險免賠。

事故保險對於年齡基本沒有太大限制,但是對於職業是有要求的,針對一些危險係數比價高的工作會要增加保費甚至拒保。

購買人身意外險保額要根據可以設定為自己年收入的5-10倍既可,不需要追求過高的保額。一般建議購買消費型的,性價比比價高。

畢業於山東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山東大學法學專業,法學本科。2014年在濟南章丘市人民法院工作,2016年加盟山東盛雅律師事務所。

租賃出去的私家車發生事故,能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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