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名“魯花”商標,山東一家麵粉被判賠償100萬。

4月16日上午,濟南中院發佈了2019年度十大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其中,在魯花馳名商標案中,被告使用和魯花相似商標,

被判賠償一百萬

魯花集團由萊陽市魯花植物油廠改制而來,是第519402號“魯花LH及圖形組合”商標、第1562836號扇形魯花商標的商標權人。

被告慶雲魯花公司成立於2003年,經營範圍為麵粉加工、銷售等。該公司生產的麥芯粉、雪花粉、水餃粉及長粒香大米等在包裝袋顯著位置使用了魯花標識。

被告註冊並使用域名為“luhuashipin.com”“luhuamf.com”的官方網站、名稱為“魯花食品”的微信訂閱號,並在其官方網站、天貓網店、微信訂閱號中多處使用了魯花標識及“好米麵選魯花”的宣傳用語。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魯花集團的商品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商標使用及宣傳情況、獲得的榮譽以及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的記錄,其註冊並使用在食用油脂、食用油上的扇形魯花商標為馳名商標。

被告慶雲魯花公司在大米及麵粉產品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商標構成近似。

雖然食用油與米、面不屬同類商品,但在我國的消費傳統中糧油的關聯程度較高,由於原告的魯花商標在食用油領域具有的馳名程度,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為被告與原告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關係。

因此,被告慶雲魯花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米、面產品上使用魯花標識並在其官方網站、天貓網店及微信訂閱號上進行宣傳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

被告註冊域名及微信訂閱號時原告的魯花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使用上述域名及微信訂閱號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損害了原告對魯花商標享有的合法權益。

被告作為與原告同處一省的企業,對於原告魯花品牌知名度應屬於明知的情況下,仍以魯花作為其企業字號,主觀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意圖,客觀上容易導致混淆或誤認的後果,構成不正當競爭。如允許被告繼續使用魯花字號對外進行經營將無可避免地導致混淆或誤認,損害魯花集團的合法利益。

判決被告慶雲魯花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商標權的產品、停止使用魯花字號、相關域名及微信訂閱號並賠償損失100萬元。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