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被訴離婚,岳父母宅基地上建房該如何分?漢壽法院這樣判!

日前,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案。夫妻倆婚姻存續期內的共同財產,只有一套建在岳父母家宅基地上的私房。女方主張,讓男方“淨身出戶”。

該案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梅女士、黃先生。兩人1996年經人介紹認識,當年年底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黃某是上門女婿。雙方婚後生育了兩個孩子,現均已成年。

因夫妻感情破裂,今年年初,梅女士向漢壽縣人民法院起訴與黃先生離婚,並要求黃先生搬出其住所。據瞭解,該住所繫兩人婚後,在梅女士父母的宅基地上修建的私房。梅女士表示,黃先生是上門女婿,婚後雙方並沒有攢下夫妻共同財產,唯一修建的一棟房屋還是在梅女士父母所有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她認為,這棟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黃先生不能分配。

漢壽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倒插門”並不能改變夫妻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享有平等權利的事實,除非一方有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

黃先生承認自己是上門女婿的事實。他介紹,雖然宅基地是岳父岳母的,但婚後並未分家。結婚時,這棟房子僅是一棟小平房,拆後重建為現在的兩層新樓房。蓋房時,自己和妻子都出了錢和力。而且,自己現在已經50歲,老家也早已沒有房子,如果搬離現在的住所,自己將無處可去。

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的情況,對該案進行了庭前調解。明確告知,所謂的上門女婿婚姻與一般婚姻在法律上並無差異,不能因為對方是上門女婿,在離婚時就剝奪其分割財產的權利,雙方現在居住的房屋是婚後夫妻共同修建,黃先生也應該享有份額。

在法官的努力下,此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梅女士與黃先生同意離婚,對於訴爭房屋的分割,黃先生同意將其享有的份額折現為6萬元,由梅女士分期支付。(融媒體記者:邱琪 通訊員:魏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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