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设“居住权”,你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增加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的增设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就来谈谈这个新设的法律制度。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留言咨询。

《民法典》新设“居住权”,你了解了吗?


居住权的起源: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罗马家庭在其社会生活中居于主要地位,而家庭的基础是家长权, 在当时的罗马社会,逝者往往以遗嘱指定一家长为其财产的概括继承人,而其他非家长继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产继承权。为使他们生活获得保障,家长往往通过遗赠方式将部分遗产的使用权赠与其他子女。家长通过遗赠方式将房屋的居住权赠与部分家庭成员,以使受遗赠人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此为居住权最早的起源。

《民法典》新设“居住权”,你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只有六条,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而关于居住权的定义《民法典》是这么定义的: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此明确了居住权的订立方式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明确了居住权设立的最终目的就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且明确了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第三百六十九条中也规定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也规定了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新设“居住权”,你了解了吗?

乍一看居住权跟房屋租赁合同有些相似之处,但其实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居住权规定在物权编,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但是房屋租赁合同是规定在了合同编,应属合同,债法的范围。两者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居住权的设立是登记生效。而居住权的设立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是要高于租赁权的,其实际上也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衣食住行乃常人之根本,随着近年来房价的快速增长,涌入城市的人口越来越多,居住权的设立更有利于人本身更好的投入到劳动中。而居住权的增设虽不及于所有权,但高于租赁权,而对于居住权这一新的法律制度的出现,社会中陆续将出现关于居住权的相关问题,《民法典》生效后社会中关于居住权这一法律行为也将会大量涌入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当然任何新的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适应当下社会生活、生产的需要,当然也将影响今后我们的社会生活、生产。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让我们拭目以待“居住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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