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討薪積極教師,豈能“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對討薪積極教師,豈能“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文/於立生

去年9月3日,被欠薪9個月的河南固始縣分水亭鎮中心校教師張貴剛在QQ群發佈“去教育局慶祝教師節”的言論。4天后,他被固始縣公安局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名目,處以10日行政拘留。事後,他提起行政複議,信陽市公安局認定,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今年2月1日,固始縣公安局再次調查後,又認定張貴剛構成尋釁滋事,維持10日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變。他再度申請複議,不過這次,信陽市公安局認定“尋釁滋事”定性正確,他只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拘留決定書,但固始縣法院和信陽市中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目前,他正準備申訴。他說:“我只是討薪的方式方法錯誤,並沒有尋釁滋事。”(12月1日 上游新聞)

張貴剛說要“去教育局慶祝教師節”,意思無非是要去信訪,表達催討欠薪的訴求,但籲請全縣教師都去教育局門口的說法,確實欠妥。《信訪條例》第18條規定:“……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不過,嘴炮歸嘴炮,去年9月6日中午,他察覺異樣後,解散了有80多名響應者的QQ群;當晚,該縣教體局工作人員、網警、派出所民警也陸續到訪,警方對他進行了訓誡。所謂訓誡,指對輕微違法者,責令其認識、改正錯誤,並不得再犯。

當地警方對他予以訓誡的法律依據,是《信訪條例》第47條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程序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張貴剛既已被訓誡,且並未再犯,那麼,遵循“一事不二罰”原則,當地警方就沒有再對他行政拘留的理由。

但是,不過時隔4日,當地警方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對他處以10日行政拘留;當然事後,經他申請複議,信陽市公安局認為沒證據表明他不聽勸阻,“行政拘留10日”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由信陽市公安局認定無證據表明他不聽勸阻可見,就是當初當地警方對他進行訓誡是否合適,都是頗值商榷的。

但當地警方再查後又認定他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款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還是應處10日行政拘留;就好似從百寶箱裡又祭出了一款法寶——總有一款適合你,能治你。

所謂“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在警方執法實踐中,通常是指:當事人無事生非,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導致公共秩序混亂,但嚴重程度又夠不上刑事制裁的違法行為。可一則,張貴剛在QQ群發佈“去教育局慶祝教師節”言論,卻屬事出有因,是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催討欠薪,並非無緣無故,無理取鬧;二來,嘴炮歸嘴炮,他也及時收手,並未付諸實際行動,更談不上造成擾亂當地教體局正常辦公秩序的實質後果。所以,“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和他的作為也是殊難掛鉤。

當地警方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為他“通過網絡發佈煽動性言論,嚴重影響了固始縣教師隊伍穩定和正常教學工作秩序……”可追根溯源,導致教師隊伍軍心不穩,乃至教學工作渙散的,難道不是當地的欠薪行為嗎?迴避製造問題的人,反去歸咎提出問題、反映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人,這又是什麼道理?

張貴剛在被行政拘留後,又被當地教體局據此作出降級降薪的政務處分,現在每月實際到手的錢,只是2000元出頭,只有原來的一半。雖然當地教師欠薪問題已得到解決——今年3月,該縣財政局補發了教職工2019年前三季度的平時目標考核獎和補貼,但當日的“為眾人抱薪者”——催討欠薪的維權“領頭羊”張貴剛,卻陷入了幾要被“凍餒”的逼仄困境。這不能不令人要往他疑似招致了打擊報復方面聯想。

俗話說: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窮不能窮教育。教師欠薪問題,業已得到國家層面的高度關注。9月29日,教育部、財政部、人社部聯合發佈《關於開展拖欠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等問題摸查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更是派員赴各地明察暗訪,針對拖欠教師績效工資、生活補貼等問題進行督查。而催討欠薪教師疑似被“秋後算賬”,招致“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式打壓的情況,和全面整頓清理教師欠薪問題的大氛圍,真是頗顯違和。要是不予及時糾正,而令積極維權、催討欠薪者沒好果子吃,那麼今後,誰還敢去做反映教師欠薪問題的“出頭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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