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競賽規則(2011版)

(中國象棋協會 審定)

前言

《象棋競賽規則》2011(試行版)歷經近三年的實施試行,已成為全國各類象棋活動的規範文本。為了更好地發揮《規則》的指導作用,保證公平合理競賽,中國象棋協會通過集思廣益,修訂、推出了《象棋競賽規則》(2011版)。新版《規則》對部分條款、棋例等內容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力求文字闡述更準確、棋例條款更簡明、判罰尺度更合理。

在《規則》文字條款部分,結合規範競賽體制,在抓好賽風賽紀管理以及文明禮儀等方面做了調整和修訂。根據項目發展需要,首次提出了促進象棋發展、進一步推動群體性象棋活動的理念,具有針對性地制定了《象棋群體比賽簡明規定》(見附錄一),為象棋運動的廣泛開展提供規範的制度保障。

《規則》當中的“棋例”部分,對近兩年全國甲級聯賽等賽事競賽執裁尺度進行了提煉總結,進一步明確了強子、弱子和帥(將)、仕相(士象)、兵(卒)等子力的交換規定。

本《規則》歷經三次會議討論、修改,由中國象棋協會裁判委員會牽頭主筆,得到了各級領導、協會各委員會、各象棋隊和廣大象棋同仁的關心、支持和幫助,在此一併致謝。疏漏之處,敬請諒解。

中國象棋協會 2014年2月

目錄

第一章 行棋規定 ....... (1)

第2條 棋盤和棋子

第2條 行棋和吃子

第3條 將軍、應將、將死、困斃、自殺

第4條 勝、負、和

第5條 摸子、落子、糾正錯誤

第二章 比賽規則.....................(10)

第6條 計時

第7條 記錄

第8條 犯規

第9條 對局結束

第三章 比賽通則 ........(14)

第10條 比賽辦法

第11條 團體賽比賽種類

第12條 先後手確定

第13條 成績計算

第14條 名次確定

第四章 比賽附則........(21)

第15條 比賽組織

第16條 棋手須知

第17條 裁判職責

第18條 處分權限

第五章 裁判細則 .......(24)

第19條 退出比賽

第20條 遲到

第21條 超時的裁定

第22條 提和的裁定

第23條 待判局面的裁定

第六章 棋例.............(29)

第24條 術語解釋

第25條 棋例總綱

第26條 棋例通則

第七章 棋例細則 ........(36)

第八章 棋例參考圖 .......(65)

附錄 ....................(115)

附錄一 象棋群體比賽簡明規定

附錄二 循環賽對局秩序表

附錄三 積分編排制定位編排法的編排原則和編排方法

附錄四 單敗淘汰賽、雙敗淘汰賽和單淘汰賽附加賽對局秩序表

第一章 行棋規定

第1條 棋盤和棋子

1.1 象棋盤由九道直線和十道橫線交叉組成。棋盤上共有九十個交叉點,象棋子應擺放和活動在這些交叉點上。

棋盤中間直線斷開處,稱為“河界”;河界內應標註“楚河 漢界”;兩端劃有斜交叉線的地方,稱為“九宮”。

九道直線,紅棋方面從右到左用中文數字一至九來標識;黑棋方面從右到左用阿拉伯數字1至9來標識。

1.2 棋子共有三十二個,分為紅、黑兩組,每組十六個,各分七種,其名稱和數目如下:

紅棋子:帥一個,車、馬、炮、仕、相各兩個,兵五個。

黑棋子:將一個,車、馬、炮(砲)、士、象各兩個,卒五個。

子力價值:原則上一車相當於雙馬、雙炮或一馬一炮,馬炮等值,車、馬、炮稱為“強子”;仕(士)、相(象)等值,稱為“弱子”。過河兵(卒)價值浮動。

1.3 對局開始前,雙方棋子在棋盤上的擺法見圖1。印刷體棋圖規定為:紅方棋子在下,用陽文;黑方棋子在上,用陰文。

1.4 標準棋盤每格均應為正方形,每格長、寬均應為3.2至4.6釐米。

比賽演示用的大棋盤為立式,紅方在下,黑方在上。棋盤和棋子大小,可根據場所相應調整。

1.5 每個平面圓形棋子直徑應為2.7至4.0釐米,大小與棋盤相應配套。棋子分紅黑兩組,字體規範、醒目。

1.6 棋盤和棋子的底色,均應為白色或淺色。棋盤上直線和橫線應為紅色或深色,四周應留有適當空白麵積。

第2條 行棋和吃子

2.1 對局時,由執紅棋的一方先走,雙方輪流各走一著,直至分出勝、負、和,對局即終了。

雙方各走一著,稱為一個回合。

2.2 棋子的走法:

帥(將)每著只許走一格,只能在“九宮”內前、後、左、右移動。任何一方走子後,都不準造成帥、將在同一條線上直接對面。

仕(士)每著只許沿“九宮”斜線走一格,可進可退。

相(象)不能越過“河界”,每著斜走兩格,可進可退,即俗稱“相(象)走田字”。當“田”字中心有棋子(無論何方)佔據,俗稱“塞相(象)眼”,則不許進或退。

馬每著走一直(或一橫)一斜,可進可退,即俗稱“馬走日字”。如果在先直(橫)的那個交叉點有棋子(無論何方)佔據,俗稱“蹩馬腿”,則不許進或退。

車每一著可以直進、直退、橫走,不限格數,但不可隔子而行。

炮的走法同車一樣;吃子時必須隔一個棋子(無論何方)跳吃,即俗稱“炮打隔子”。

兵(卒)在過“河界”前,每著只許向前直走一格;過“河界”後,每著可向前直走或橫走一格,但不能後退。

2.3 行棋方將某個棋子從一個點走到另一個點,即為一著。走一著棋時,如果己方棋子能夠走到的點有對方棋子存在,就可以把對方棋子吃掉而佔領該點。

第3條 將軍、應將、將死、困斃、自殺

3.1 一方棋子攻擊對方的帥(將),並在下一著能將其吃掉,稱為“將軍”,或簡稱“將”。

3.2 被“將軍”方必須立即“應將”,如果無法“應將”或不“應將”,即被“將死”。

3.3 輪到行棋的一方無子可走,即被“困斃”。

3.4 一方行棋後形成帥、將直接對面、或主動送吃帥(將),或在被“將軍”時誤走他子而沒有“應將”,這些聽任對方吃帥(將)的行為均屬“自殺”。

第4條 勝、負、和

4.1 對局時一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輸棋(負),對方取勝;

4.1.1 被“將死”;

4.1.2 被“困斃”;

4.1.3 走棋後(已離手)形成“自殺”,參見3.4款;

4.1.4 形成待判局面,為單方“長將”;

4.1.5 形成待判局面,為一方違反禁例,應變著而不變;

4.1.6 在規定時限內未走滿規定著數或完成對局;

4.1.7 超過了比賽規定的遲到判負時限;

4.1.8 全國比賽一次,省級(含以下)和全國少年賽(含以下)比賽兩次違反行棋規定;

4.1.9 兩次未走棋先按鍾;

4.1.10 三次犯規;

4.1.11 在同一個“自然限著”階段內,第二次提出“自然限著”和棋,經審核不屬實;

4.1.12 宣佈認輸;

4.1.13 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或嚴重違反紀律。

4.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和棋:

4.2.1 一方提議作和,另一方表示同意;

4.2.2 雙方均無取勝可能的簡單局勢;

4.2.3 棋局出現待判局面,符合“棋例”中“不變作和”的有關規定;

4.2.4 符合“自然限著”的回合規定,即在連續60回合中(可根據比賽等級酌減)均未吃過棋子。

第5條 摸子、落子、糾正錯誤

5.1 摸觸己方的哪個棋子,就應走那個棋子,除非所摸觸的棋子,按行棋規定根本不能走,才可以另走他子。

5.2 摸觸對方的哪個棋子,就必須吃掉那個棋子,只有當己方的任何棋子都無法去吃時,才可以另行走子。

5.3 先摸觸己方棋子,後摸觸對方棋子,處理順序如下:

5.3.1 前者必須吃掉後者;

5.3.2 如前者無法吃掉後者,則必須走動前者;

5.3.3 如前者無法走動,則必須用別的棋子吃掉後者;

5.3.4 如均無法吃掉後者,才可以另行走子。

5.4 先摸觸對方棋子,後摸觸己方棋子,處理順序如下:

5.4.1 後者必須吃掉前者;

5.4.2 如後者無法吃掉前者,則必須用別的棋子吃掉前者;

5.4.3 如均無法吃掉前者,則必須走動後者;

5.4.4 後者無法走動,才可以另行走子。

5.5 同時摸觸雙方棋子,處理順序同5.4。

5.6 擺正棋子只能在自己行棋的時間內進行,且必須事先申明,否則按摸子論處。如系明顯誤碰某個棋子,不作摸子論處。

5.7 行棋後(以手離開棋子為準)。只要符合行棋規定,即落子生根,便不得悔棋。如系無意中失手將棋子脫落在棋盤上,可不作落子論處。

5.8 在對局過程中,出現意外錯誤,無論出自何方,應及時糾止,過時不予受理。

5.8.1 對局中發現先後手顛倒,如在20分鐘內發現則換先重賽;否則,視為雙方認可,繼續比賽,對局結果有效。

5.8.2 如果發現棋子意外挪動至其他點(五個回合內),應恢復到錯誤前的局面重走。重走時,輪走方可以重新選擇走動己方任意棋子。

5.8.3 如果發現有一著棋違反行棋規定(五個回合內),則按4.1.8或8.1.8款處理。如符合8.1.8款,應從發現錯誤的那一著重走,重走時,輪走方那個已動的棋子應視為已經摸觸,必須按5.1款走棋。

5.9 如發生一方碰亂棋子,應在自己時限內恢復局面。

5.10 凡走棋並按鍾後出現棋子走在兩個點之間且無法辨認位置,由對方指定其中一個點作為落點。

第二章 比賽規則

第6條 計時

正式比賽,採用具有兩個鐘面的數字式電子計時鐘或指針式計時鐘,分別計算雙方走棋的時間。對局雙方必須在行棋後用走棋的手按鍾。比賽前棋鍾置放朝向應統一安排,原則上放在先手方左側。賽前應根據比賽性質與規模,規定具體採用的棋鍾和計時方案。計時方案有:

6.1 基本用時加秒制:例如每方基本用時60分鐘,每走一步加30秒。

6.2 限時限著制(數字式、指針式計時鐘均可):在規定時限內走滿規定著數。例如第一時限每方60分鐘內必須走滿30著,以後每10分鐘內須走滿10著,直至對局結束。

6.3 限時包乾制:規定時間內完成比賽,不限著數。

6.4 快棋賽用時制:每方限時15分鐘(含)以下的比賽統稱為快棋賽。

6.5 貼時制:特定的比賽,為了平衡先後走的差別,可採用貼時辦法。

第7條 記錄

7.1 在要求棋手記錄的比賽中,雙方應在對局過程中逐著認真記錄,字跡應清晰準確。每漏記4著判犯規一次;每漏記8著(含)以上,直接判犯規兩次。

7.2 如果記錄無法辨認或雷同,等同漏記,經裁判確認後,按7.1款精神予以判處。

7.3 對局終了,裁判如認為某份記錄不夠清晰、準確,有權要求該方在對局結束後謄清補止。

7.4 如棋手拒絕執行7.1, 7.2, 7.3款規定,裁判可引用4.1.13款判其作負。

7.5 記錄方式可採用完整與簡寫兩種:

完整記錄 :1、炮二平五 馬八進七 2、馬二進三 車九平八 3、車一平二 炮八進四

簡寫記錄 :1、炮25 馬87 2、馬2 3 車98 3、車12 炮8 4

- -

如果一方相同兵種的子在同一直線上,在走動其一時,記錄應用“前”“中”“後”來表明,如:前馬退四、後車平六(後車6)等。

第8條 犯規

8.1 對局時,一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犯規:

8.1.1 在對方走棋時間內,有故意干擾、分散對方注意力的行為;

8.1.2 對局進行中,擅自停、開棋鍾;

8.1.3 提議作和的次數超過對方達兩次;

8.1.4 提出自然限著和棋,經審核不屬實;

8.1.5 觸摸己方不可能走動的棋子,或摸觸對方的棋子而己方的任何棋子都無法吃掉它;

8.1.6 所做記錄符合7.1, 7.2款規定;

8.1.7 沒有走棋先按鍾;

8.1.8 全國少年賽、省級以下比賽違反行棋規定一次;

8.1.9 違反棋手須知中的有關規定,而情節尚不嚴重者。

8.2 凡判處犯規,裁判員須當場宣佈並及時記錄。如犯規方立即認輸,可以免判犯規。

第9條 對局結束

對局終了後,在記錄紙上註明比賽結果及雙方所用時間、犯規情況,雙方棋手和監局裁判當場簽字認可,為對局結束。

第三章 比賽通則

第10條 比賽辦法

10.1 大循環制

在人(隊)數不多而時間許可的條件下,可採用這一制度。通常採用一局制,人(隊)數較少時也可採用兩局制。循環賽對局秩序表參見附錄二。

10.2 分組循環制

在人(隊)數較多,不便採用大循環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棋手(隊)的最新等級分或比賽成績排定“種子”,分成若干組進行循環初賽,從各組選出一定人(隊)數進行決賽。

10.3 積分編排制

在人(隊)數較多,賽程較短,而“種子”不易安排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採用積分編排制。

“定位編排法”的編排原則和編排方法參見附錄三。

10.4 淘汰制

參加比賽的人(隊)數較多,時間較緊,可酌情采用單淘汰制、雙敗淘汰制或其他淘汰方式,並適當安排預選賽、附加賽。單敗淘汰賽、雙敗淘汰賽和附加賽秩序表參見附錄四。

10.5 積分晉圈淘汰制

這是積分編排制和淘汰制相結合的一種賽制。具體方法:第一階段採用積分編排,通過若干輪次錄取相應人數,參加第二階段的單淘汰賽。

10.6 積分末位淘汰制

這是積分編排制和淘汰制相結合的又一種賽制。具體方法:在賽程過半時,規定每一輪淘汰若干名積分最低的棋手,直至保留若干名棋手參加最後一輪比賽。

第11條 團體賽比賽種類

11.1 分臺定人制

比賽按臺次順序分臺定人進行。各參加單位報名時,必須根據技術水平高低排定本隊棋手的臺次。

全國性比賽,以最近一次公佈的棋手等級分作為衡量棋手技術水平高低的依據。等級分高者,臺次應列前。無等級分者排在有等級棋手的後面。

11.2 分臺換人制

准許各參加單位增報一定名額的替補隊員,臺次的排列原則同11.1款。各輪比賽出場者可以有所不同,但臺次順序不能前後顛倒。例如:比賽分四臺進行,另有兩名替補隊員,則出場順序可以是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3-4-5-6,共十五種順序,每場比賽各隊可以從中自選一種。

11.3 臨時定臺製

各隊在每一場比賽開始前,臨時排定或抽籤確定本隊隊員的出場臺次,與對方隊相應臺次的棋手對弈。

11.4 全隊輪賽制

適用於隊與隊之間的對抗賽,一方所有隊員與另一方所有隊員逐一對弈。

11.5 隊員總分制

比賽不分臺次,按照各隊棋手參加個人賽成績之和來計算團體成績。

第12條 先後手確定

12.1 循環制個人比賽,按照附錄一(誤!;應為“附錄二”----麼注)《循環賽對局秩序表》來確定,表上每輪號碼列前者執紅棋。

12.2 循環制團體比賽,凡在《循環賽對局秩序表》上每輪號碼列前的隊,其單數臺棋手均執紅棋,雙數臺棋手均執黑棋。

12.3 積分編排制比賽,按照附錄二(誤!;應為“附錄三”----麼注)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先後走。團體比賽“先走”的隊,其單數臺執紅棋先走,雙數臺則執黑棋後走。

12.4 淘汰制比賽,以抽籤確定先後手。兩局制比賽,不論個人賽還是團體賽,第一局抽籤確定先後手,第二局換先。

第13條 成績計算

13.1 每局棋結果,勝者2分,負者0分,和棋各記1分。

13.2 團體賽記分,分別記“場分”(團體分)和“局分”(個人分)。每場棋結果,局分多者為勝,場分記2分;局分少者為負,場分記0分;局分相等者為平,場分各記1分。

13.3 可根據比賽需要調整雙方勝、負、和的記分標準。如勝方計3分、負方計0分、和棋各計1分或勝方計3分、負方計0分、先手方和棋計1分、後手方和棋計2分等。

第14條 名次確定

14.1 在一局循環制的個人比賽中,根據個人積分排列名次,積分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按以下順序區分:小分(所勝對手的全部積分與所和對手積分的一半之和)、勝局、直勝、犯規、後走局數、對局時後走。

14.2 在兩局或多局循環制個人比賽中,根據個人場分排列名次,場分多者列前。如場分相等,按以下順序區分:局分總和、勝局、、直勝、犯規、後走勝局。

14.3 在一局積分編排制的個人比賽中,根據個人積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有以下兩種區分辦法供選擇:

14.3.1 依次比較對手分(所對弈過的全部對手的積分之和)、勝局、犯規、後走局數。如無法區分,則比較前一輪成績,以此類推,直至區分;

14.3.2 依次比較累進分(每輪積分相加總和)、勝局、犯規、後走局數。如無法區分,則去除第一輪得分進行比較,如仍相等,則再去除第二輪的積分,以此類推,直至區分。

14.4 在比賽開始前退出,如系循環制且剩餘為雙數,應重新抽籤。如系積分編排制,可考慮補足雙數。一旦出現單數,凡輪空者的成績按勝局計分,其對手分按有分棋手中的最低得分處理。

14.5 在一局循環制的團體比賽中,根據各隊所得場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場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全隊總局分、全隊勝場、全隊勝局、直勝、全隊犯規。如無法區分,則比較後走勝局,後走局數,直至區分。

14.6 在一局積分編排制的團體比賽中,根據各隊所得的場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場分相同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團體對手分(所對弈過隊的場分總和)、全隊總局分、全隊勝場、全隊勝局、全隊犯規。如無法區分,則比較前一輪成績,以此類推,直至區分。

14.7 在一局積分編排制的團體比賽中,也可根據各隊的總局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

14.8 在隊員總分制(無論循環制或積分編排制)的比賽中,根據各隊棋手個人名次總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則比較最高個人名次。

第四章 比賽附則

第15條 比賽組織

建立競賽組織機構,負責比賽組織工作,滿足競賽要求。制訂有關的章程和補充規定。設裁判委員會,重大比賽應設立仲裁委員會和賽風賽紀委員會。

第16條 棋手須知

16.1 服裝整潔,儀表大方,文明對弈。

16.2 對局時,棋手不能遠離比賽區。

16.3 對局中出現問題,應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提出。發生爭議時,應當服從裁判。

16.4 對局結束,已無比賽任務的棋手應及時退出賽場。

16.5 公平竟賽,遵守體育竟賽紀律,尊重對手,尊重裁判,尊重觀眾。

第17條 裁判職責

17.1 嚴肅、認真、公止、準確地執行竟賽規程和規則,裁決比賽中出現的問題。

17.2 認真進行業務學習和裁判實習,細緻檢查比賽場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17.3 加強與參賽者的聯繫,逐條闡明規則精神和執法尺度。

17.4 熟悉比賽的具體情況,根據竟賽組織機構的要求,擬訂必要的補充規定。

17.5 負責每場比賽的組織和監局,公佈比賽結果。

17.6 恪盡己職,維持賽場良好的競賽環境。

17.7 接受組委會竟賽組織機構的考評。

第18條 處分權限

18.1 監局裁判有權作出警告處分。

18.2 裁判長有權作出取消當場比賽資格的處分。

18.3 競賽組織機構有權作出除名處分。對除名者,按退出比賽處理。

18.4 競賽組織機構可以向相應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對使用計算機軟件作弊等嚴重違紀的棋手作出停賽、取消等級稱號及終身禁賽的處分。

18.5 在積分相同時,把受到18.1和18.2款處分的人(隊),按其輕重程度和次數,依次排列在最後幾個位置上。

第五章 裁判細則

第19條 退出比賽

19.1 參賽隊或棋手不得無故退出比賽。確需退出者,須向競賽組織機構申明正當理由,並取得同意。

19.2 在循環制比賽中,如有棋手(隊)中途退出,處理辦法如下:凡已賽對手不足半數者,則所有已賽結果一概註銷;如達到或超過半數以上,則其成績有效,其餘未賽對局均作棄權,記對方獲勝。

19.3 在積分編排制比賽中,不論比賽是否過半,已賽結果均有效,未賽對局均作棄權,記對方獲勝。

第20條 遲到

20.1 比賽開始,如有一方遲到,則從輪他走棋時開動他的棋鍾。超過規定遲到時限(一般為15分鐘),作棄權論。

20.2 雙方均遲到超過規定時限,即判雙方棄權。

20.3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勝負,在比賽成績表上用“+”號表示未經實際對局而獲勝,用“一”號表示未經實際對局而作負。最後作統計時,“+”號等於2分;“一”號等於0分。

第21條 超時的裁定

21.1 在規定時限內,未走滿規定著數者,按“超時”論。

21.2 使用有過時標誌(小旗)的棋鍾,以標誌落下作為衡量“超時”的依據。

21.3 使用數字式電子計時鐘,以時間用盡為“超時”依據。

21.4 在對局過程中,如發現棋鍾出現故障,應立即提出,由裁判員處理。若鐘面誤差較大,裁判員應向雙方明確表示如何進行調整,取得一致意見後再予更換。

21.5 採用數字式棋鍾,因少按鍾而導致限著不滿的超時,或採用倒旗裝置的計時鐘,囚棋鍾故障而出現提前倒旗(以一分鐘為界),應服從裁判員的裁決。

21.6 一方走棋後“超時”,除出現將死、困斃外,其他情況均按“超時”判負。

第22條 提和的裁定

22.1 提議作和必須在自己用時內提出,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議。對方口頭表示不同意或繼續對弈,則為拒絕和棋。任何一方提和次數不得多於對方兩次。

22.2 一方提出“自然限著”(一般為60回合)規定的和棋要求,裁判經停鍾審核屬實,即應判和。如不屬實,判提出方犯規一次,並在其棋鐘上扣除5分鐘繼續對弈,若因此而超時,則判負。

審核回合時,提出方“將軍”最多隻計10著。

22.3 對局記錄漏記過多或無法辨認的一方提出“自然限著”、“待判局面”的審核要求,裁判不予受理。

22、4 一方棋手在自己的時間內提請裁判審核後,無論對方立即續走了下著或提出後超時,因提案在前,裁判均應受理。

第23條 待判局面的裁定

23.1 在對局中出現雙方著法循環反覆達三次,稱為“重複局面”一方棋手要求裁決,此局面稱為待判局面。

23.2 在判斷是否已達“重複局面”時,即形成循環之首著(通常為“外來點”)應計算在內。如首著為“吃子”應予扣除,不計算在循環反覆之內。

23.3 雙方重複局面不足三次,裁判不予受理。

23.4 在兩個點上反覆三次為六個回合。如果一方在三個或三個以上點上,連續以將殺捉的交替重複或無積極意義的允許著法達九個回合,即使未形成三次重複的待判局面,經一方提出,可按待判局面的有關規定進行裁決。

23.5 待判局面的裁定:

23.5.1 單方“長將”立即判負。

23.5.2 其他待判局面,均允許單方兩個回合內變著。

23.5.2.1符合25.2和26.9.4條款,雙方不變判和。

23.5.2.2 符合25.3,26.9.1-3,條款,應變著一方不變判負。

第六章 棋例

第24條術語解釋

24.1 將

凡走子直接攻擊對方帥(將)者,稱為“將軍”,簡稱“將”。

24.2 殺

凡走子企圖下一著將軍或連續將軍以將死對方者。稱“殺”。

24.3 捉

凡走子後,所走動子能直接吃子或造成其他子能吃子、與其他子聯合吃子、從下一著開始運用將軍或連續“將軍”得子、通過完整互吃交換後吃掉對方子且得子,上述得子後不致立即(下一著不予考慮)被對方將死的,稱為“捉”(見圖2~4、參考圖1~3)。

24.4 兌

同兵種邀兌,而對方一旦吃掉此子後,不致立即被將死或立即在子力價值上遭受損失者,稱為“兌”(見參考圖4~5)。

24.5 獻

凡走子送吃,而對方一旦吃掉此子後,不致立即被對方將死或立即在子力價值上遭受損失者,稱為“獻”。

24.6 攔

凡走子阻攔對方棋子,而又不具攻擊作用者,稱為“攔”。

24.7 跟

凡走子盯牽對方有根子而又不具攻擊作用者,稱為“跟”。

24.8 閒

凡走子性質不屬於將、殺、捉者,統稱為“閒”。兌、獻、攔、跟,均屬於“閒”範疇(見圖5,參考圖6~7)。

24.9 長將

凡走子連續不停照將而形成循環達三次者,稱為“長將”,首著吃子不計算在內(見圖6)。

24.10 長殺

凡走子連續不停殺著而形成循環達三次著,稱為“長殺”(見圖7)。

24.11 長捉

凡走子連續追捉一子或數子而形成循環達三次著,稱為“長捉”(見參考圖8)。

24.12 長兌

凡走子連續不停邀兌達三次者,稱為“長兌”(見參考圖9)。

類似解釋也適用於“長獻”、“長攔”、“長跟”。

24.13 禁止著法

凡單方面走出長將、長殺、長捉、一將一殺、一將一捉、一殺一捉等循環重複的攻擊性著法,統稱為“禁止著法”(見圖8、參考圖10)。

24.14 允許著法

禁止著法以外的均為“允許著法”。

24.15 有根子、無根子和少根子

凡有己方其他棋子(包括暗根)充分保護的棋子,稱為“有根子”;反之,稱為“無根子”。作為“根”的棋子少於對方“捉”的棋子,或被保護不充分的子,稱為“少根子”。

24.16 假根

形式上是根,實際不能離線反吃,則稱為“假根”。假根按無根子處理。

24.17 聯合捉子

凡一方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棋子共同擒捉對方的棋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無法吃子的,稱為“聯合捉子”(見圖9~12、參考圖11~14 ) 。

24.18 自斃

甲方“將軍”乙方,以致形成己方的被殺狀態,如乙方用除帥(將)以外其他子“應將”的著法不屬將、殺或捉,則甲方“將軍”這著棋稱為“自斃”(見圖13)。

第25條棋例總綱

25.1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允許單方面長將。

25.2 雙方均為允許著法,雙方不變作和(見參考圖15)。

25.3 一方為禁止著法,另一方為允許著法,由前者變著。

25.4 雙方均為禁止著法,間26.8條款(此處誤!似應為26.9----麼注)。

第26條 棋例通則

26.1 帥(將)、兵(卒)本身允許長捉(見圖14)。

26.1.1 走動帥(將)、兵(卒)後與其他子配合同時產生“捉”或走動後其他子產生新的“捉”,按“捉”處理(見圖15、參考圖16)。

26.1.2 走動帥(將)應將而產生的“捉”、“殺”,按“閒”處理;走動其他棋子應將後產生新的“捉”或“殺”,判“捉”或“殺”(見圖16~17、參考圖17~18)。

26.2 守和方只有一個進攻子時,佔據守和要點,附帶產生的捉士象按“閒”處理(見圖18、參考圖19)。

26.3 一方形成“自斃”,應由己方負責,不得視為另一方造成;若另一方應將著法產生新的殺法,仍應按“殺”處理(見圖19、參考圖20)。無直接參與且是己方走子造成被捉狀態,不予考慮;做為根的子,自己離線斷根“將軍”(或應將),造成被保護的子失根被捉,責由自負。(見參考圖21~22)

26.4 凡走子兼具多種作用時,應從重裁處。如兌(獻)兼捉,按“捉”處理;如兌(獻)兼殺,按“殺”處理(見圖20~21、參考圖27~28 )。

26.5 做“根”子和被“牽”子捉子,交換後價值相當或得子者,為按“捉”處理;得不償失者,按“閒”處理(見圖22~23、參考圖27~28 )。

26.6 一個強子主動換數個弱子不算得子;一個或數個弱子換任一強子均為得子。

26.7 過河兵、卒浮動價值低於車,主動送兵(卒)將軍換車按“捉”處理,兵(或數兵)與其他一子或數子(包括士象)互換均不算得子 (見圖24、參考圖29~31);捉吃未過河的兵(卒),或立即吃掉剛過河的兵(卒)也不算得子。

26.8 兵(卒)借其他子抽吃對方的子,按“閒”處理;兵(卒)吃子時產生其他子“將軍”,按“捉”處理。其他子完成互吃等值交換過程後,原來不能吃子的兵卒或將帥能吃子,按“閒”處理。如前述交換過程為不等值,則兵卒或將帥的吃子按捉處理。(見參考圖34~48)

26.9 雙方均為禁止著法的裁決(見圖25~28,參考圖32~46

26.9.1 凡單方長殺、一將一殺、長捉車、長捉無根子、一將(殺)一捉車(無根子)、一捉車一捉無根子,均須變著。

26.9.2 凡單方長捉車,對方聯合捉車,前者變著。

26.9.3 凡單方長捉無根子,對方聯合捉無根子,前者變著。

26.9.4 除上述情況外,雙方不變作和。

26.10 同兵種邀兌,被邀兌方兌子後立即被殺或子力價值受損,邀兌方按“捉”處理;反之,則按“閒”處理。反之,則按“兌”處理。如邀兌之子參與做殺(與其他子配合連續將軍),則按“殺”處理(見圖29)。

26.11 車馬同時與馬(車炮同時與炮)產生接觸,兌和捉的判斷(見圖30、參考圖49~50)

26.11.1 被接觸的馬(炮)“無根”,則車方按“捉”處理。

26.11.2 被接觸的馬(炮)有根,且主動接受邀兌後其“根”無損失,按“兌”處理。如車方增加其他參與子力併產生新的捉,按“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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