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土地兼併實況:皇族外戚齊上陣,閹宦官紳引新風

導語

明朝明年,農民起義大規模爆發,以李自成為首的闖王大軍,攻陷了京都,崇禎帝自縊而死,皇明王朝宣告滅亡。歷史上,如何一場農民起義都有一個共性,即農民不堪重負生計無著,這是起義的重要原因,明朝末年也不例外。明朝末年,小農所佔之田不足天下之半,但承擔的稅賦徭役卻十分繁重,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日益嚴重的土地兼併形式。

明代土地兼併實況:皇族外戚齊上陣,閹宦官紳引新風

明代,土地兼併十分盛行,到了明中葉情況更加嚴重,各類莊田紛紛湧現。自耕農和屯丁在土地被兼併後,陷入無業境地,負累逃徙者被迫成為流民,這也給明代社會發展帶來一系列問題。究其原因我們可以發現,明代各種政治勢力在土地兼併中的作用不容小覷。簡單來說,土地兼併直接或間接導致了明朝滅亡,而明朝的政策與統治實況,導致了愈發猖獗的土地兼併態勢,而官方誘導下的兼併更是明代的一絕。

01

皇族,成為了兼併過程中挑大旗的存在。依照明代制度,親王需赴封國就藩。這些就藩的親王擁有大量的土地,這些土地通常被稱之為“王莊”。那麼,王莊土地從何而來?無非是通過被賜、奏請、納獻、逼買、強奪等手段。

其中賜田與奏請皆屬於撥官田,如座落宛平縣的仁壽宮莊,在嘉靖末年就撥“宛平備邊地太清觀等處一百七頃四十九畝餘”,“永安鄉 地二頃四十三畝,龐家莊地二十七頃九十四畝餘”;萬曆三年,又撥“宛平香山等處一百六十八頃九十八畝餘”。

明代土地兼併實況:皇族外戚齊上陣,閹宦官紳引新風

至於納獻、逼買、強奪則屬於侵民田。王莊侵奪民田的實例更是不勝枚舉,如憲宗即位之初,曾籍沒太監曹吉祥在順義縣的土地三十五頃建立官莊,該地原為十項十三畝,另二十四頃八十七畝為曹吉祥霸佔的民田。而到嘉靖間夏言等奉命查勘時“又佔過民田四十頃,見在共七十五頃。”

明代禁止王府自行購買田地,如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規定:

“各處王府不許置買田地,霸佔民業。”

然而雖有禁令卻屢禁不止。《據明憲宗實錄》記載:成化十五年(公元1479年),明憲宗就曾提到因違法而被革除爵祿的趙王朱見灂 買田八十頃六十畝” 一事。

在明代,為求庇護,一些自耕小農將自己的土地獻給權貴,甚至也有奸人妄指民田為荒地以進獻給權貴,這些情況皆被稱為“投獻“。朝廷雖有禁令,但在利益的驅使下,明中期以後,投獻之風日盛。

明代土地兼併實況:皇族外戚齊上陣,閹宦官紳引新風

正德年間,林俊曾向朝廷奏報稱:

“近年以來,亦有奸猾之徒往往投獻王府及諸勢要之家。”

在投獻風潮中,不但有百姓投獻自家田地,還甚至有一些奸民妄指某地為閒地投獻給皇親的情況。可見,王莊建立的過程就是以暴力侵奪人民土地和逼民為佃的過程。

02

皇親國戚,堪稱封建王朝的雙雄。皇族在兼併中挑大旗,外戚自然不落下風,而且其可謂是兼併的主力大軍,兼併之花樣繁多。

明代的外戚在經濟上享有種種特權,佔有莊田就是其中的一項。至成化、弘治朝更是惡性膨脹,成為當時社會的毒瘤之一,給社會造成了諸多危害。

明代土地兼併實況:皇族外戚齊上陣,閹宦官紳引新風

外戚莊田的土地除了皇帝賞賜之外,其主要來源就是大肆侵佔民田。明代外戚依仗自己的身份和實力,通過強佔、投獻、購買等方式大量佔有土地。

  • 01,強佔民田

外戚為了佔有更多土地,有些在賜田之外,倚仗權勢,非法侵佔民田或官田,是赤裸裸的掠奪行為。自洪武朝駙馬歐陽倫強佔民田開始,外戚強佔民田的情況屢見不鮮。其中最為典型的當屬明憲宗王皇后之弟王源強佔民田的行為。據《明世宗實錄》所載:成化十六年(1479年),王坦彈劾王源

“吞佔民產乃有千二百二十頃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頃。

王源田莊的土地最初只有賞賜的二十七頃,後來通過私自劃定界限竟侵佔民田一千餘頃。被強佔土地的靜海縣民將王源告到了京師,引起了朝廷的重視。最終,憲宗勒令王源將私自強佔的土地全部歸還於民,同時詔諭天下,禁止貴戚侵佔民田。可見,當時外戚強佔民田已是普遍現象。

  • 02,坐收投獻

接受投獻,是明代外戚攫取土地的一個方式,是其強佔土地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明初,明太祖曾明令禁止投獻,如有違者則戍邊,之後禁令漸弛,投獻之風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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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投獻的土地多為永不起科的荒地和自耕農土地,隨著勳戚階層人數逐漸增多,可投獻的土地減少,一些有主民田也“被投獻”給外戚。英宗時,山東就發現有奸民指民墾田為閒田,獻諸畹戚的情況。

據《明憲宗實錄》所載,憲宗時,戶科左給事中丘弘上書:

“近年權豪勢要專利病民,或稱為退灘,或指為空地。”

孝宗即位之後,於弘治三年(1490年)和十三年(1500年),連續下令禁止皇親貴戚接受投獻,可見當時外戚接受投獻的情況還是存在的。然而,雖然政府三令五申,禁止投獻,但投獻作為“頑疾”仍然無法根除,直到明末仍然存在。

  • 03,花錢購買

購買也是外戚獲得土地的一種方式,其中包括購買賜田和購買民田。明初規定,賜田屬於官田,允許世代相傳,禁止買賣,如遇無嗣可襲的情況,需悉數還官。然而仍然有一些外戚不顧朝廷規定私自出售賜田。

據《明世宗實錄》記載:弘治十七年(1504年),外戚會昌侯孫忠的後人將五百頃土地以白銀450兩的價格出售給同為外戚的慶雲侯周壽。

明代土地兼併實況:皇族外戚齊上陣,閹宦官紳引新風

嘉靖元年( 1522年),周壽同建昌侯張延齡因田土發生糾紛時,又查出周壽續買土地777頃;嘉靖六年,戶部侍郎王軏清查土地時,發現勳戚之家“自置田土,不報納糧差者”;嘉靖十七年,在清查外戚張鶴齡、張延齡兄弟的財產時,發現“自買順義縣莊田一處,計47頃”。由此可知,購買也是外戚獲得土地的一種方式。

03

明代中後期,在皇親國戚外,出現了第三方利益集團,即宦官集團。這些人擅權弄威,強取豪奪,自然不會放過兼併土地之利,進而成為了明代土地兼併的主力之一。

宦官,這一封建政治中的特殊群體在明朝發展到了頂峰,雖然明代禁止宦官干政,但是不可否認宦官在明代政治中起著重要作用。他們憑藉著皇帝的信任與依賴,擁有一定的政治經濟地位。

明代土地兼併實況:皇族外戚齊上陣,閹宦官紳引新風

在土地方面,他們不僅在管理皇莊中為自己謀取私利,還依靠自己的權勢買賣、接受或兼併土地。宦官對土地的兼併表現在多個方面。

首先表現為宦官對民田的大量侵佔。明代中後期,土地兼併異常激烈,宦官往往通過其特權身份以強賣的方式侵佔奪取民田。據史料記載早在宣宗年間就已經有此現象發生了:

“宜德六年,顧左等出榜曉諭中外,凡先所差內官內使,在外侵佔官民田地,及擅造房屋,所在官司,取勘明白,原系官者還官,軍民者還軍民。”

不過此時,宦官勢力還沒形成氣候,宦官往往還有所收斂。之後隨著宦官政治勢力的膨脹,宦官利用特殊的政治地位,賄買查辦人員,以保有佔取的民田,使其對民田的強佔就更加廣泛了。弘治十年( 1497年)禮科左給事中葉紳等上奏:

“畿甸百姓,疲憊已極,(李廣)乃假琬戶為名,侵奪土地,幾至激變良民”。

正德年間,“閹人多奪民業為莊田”,等等。這些都是正德年間宦官強佔民田的事實。直到明末,宦官對民田的強佔仍在延續。

明代土地兼併實況:皇族外戚齊上陣,閹宦官紳引新風

其次還有奸人為了某種目的,將別人的土地投獻給宦官的情況。史籍中記載宦官接受投獻的例子是很多的。弘治年間“靈壽奸民獻地於中官李廣”;嘉靖六年( 1527年),內監接受“奸民投獻”, 準備“奪民久業”,但受到百姓的告發,沒有成功。

再次,宦官還對軍屯土地進行侵佔。“甘州屯田肥饒者,多為太監總兵等官佔據,而軍官則含冤賠糧,衣食不足”。軍屯地被宦官大量的佔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軍屯遭到了破壞,明王朝的邊防也受到了影響。

宦官為擴大自己的莊田,以他們特殊的身份權勢為依仗,通過超經濟強制的手段攫取民田、軍田。這不僅破壞了土地自由買賣的制度,更給當時的社會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04

官吏、士紳,這些坐陣地方的實力派,無疑是土地兼併的關鍵所在。

明代中後期,土地“投獻”的情況比較嚴重,不僅有皇親國戚宦官接受投獻的情況,當時的官紳階層也是“納獻”方之一。對於明代官紳而言,其土地兼併的一個重要方式就是“納獻”。

正德年間,朝廷正式發佈詔令:

“內外仁宦之家,量其官職崇卑,定為優免則例。”

明代土地兼併實況:皇族外戚齊上陣,閹宦官紳引新風

官紳正式享有免除部分賦稅和徭役的特權,因此也引發了大量的土地“詭寄”的現象,即很多小農為逃避賦役將自己的土地偽報到官紳戶下。

官紳相對於皇親、外戚和宦官來說,他們與庶民有更直接的接觸,他們的一些決定直接關乎著庶民的利益,正因如此,他們更方便從中得利,比如得到小農的土地或土地的使用權。顧炎武說:

“三吳官戶不當役,於是有田之人盡寄官戶。”

由此可見,不止小農,一些富民也會為逃避賦稅徭役將自己的田地納入官紳之戶,不僅如此,也有一些官僚的親友將土地寄於官紳戶下的情況。官紳作為當時的基層領導組織,利用自己的特權兼併大量土地,成為土地和財富的佔有者,這導致了官紳和鄉紳勢力的膨脹,在一定程度上又反過來加劇了土地兼併,同時也加劇了貧富差距,給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了嚴重危機。

結語:明代各種政治勢力依靠自己的財勢地位,通過強佔、受獻、購買等方式進行土地兼併,特別是在初期,當時土地所有權沒有保障,政治勢力甚至可以任意侵佔財產的私有權。朝廷對此雖多次下令禁止,但往往成效不大。土地兼併不能得到有效抑制,最終導致明朝中後期農民起義嚴重、政府財政困難,社會動盪等局面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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