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點法律小常識》——“男性優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招聘啟事寫“男性優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這涉嫌對女性的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就業促進法》第27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實務中已經有多個案例判決公司對女性應聘者支付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一般在幾千元左右。

《每天一點法律小常識》——“男性優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