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玉環案看冤案的成因及其反思

從張玉環案看冤案的成因及其反思


從張玉環案看冤案的成因及其反思


劉楊律師

一、引言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審宣判張玉環故意殺人一案,法院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自1993年10月23日失去自由起,張玉環已經被羈押了9778天(26年),這是迄今羈押最久的申冤者。(說句題外話:這個案子也有可能契合了上個月7月8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國政法隊伍教育試點工作動員會,全國政法系統可能即將啟動一場“延安整風”運動。)這起錯案歷時26年之久,不僅剝奪了張玉環的青春年華,也使得其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也許會有人說,本案只是證據不足,導致的疑罪從無,才作出的無罪判決,但是並不能排除其作案的嫌疑。我國司法雖然一直也強調客觀實質真實主義,但是,案件的客觀真實,是很難還原的,只有證據拼接起的法律真實。

作為律師,我很少問當事人,“你是否認罪”,我只是委婉的問當事人,“你對司法機關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什麼異議”,以及什麼是無罪推定。雖然我們每個都可以做出事實與價值判斷,但是能經得起歷史考驗的事實與規範判斷只能由法院作出,只有法院才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合法的剝奪一個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

近年來,由於外部律師的“死磕”,輿論媒體的追蹤報道,司法系統內部“壯士斷腕”般的改革的決心,使得一大批冤家錯案得以平反,筆者通過對目前比較知名的十大冤家錯案的分析,將冤家錯案分為三類:一是以聶樹斌為代表的“真兇出現”型;二是以佘祥林為代表的“亡者歸來”型,三是以張玉環為代表的“疑罪從無”型。無論是“真兇出現”型冤假錯案,還是“亡者歸來”型冤假錯案錯案,抑或“疑罪從無”型冤假錯案,均極大地動搖了民眾對司法公信力的信任,損害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取得來之不易的法治成就。

從張玉環案看冤案的成因及其反思

從這10個典型的冤家錯案的人來看,無論你是販夫走卒,還是體制內的一員,一旦國家暴力機關運轉起來,沒有人會倖免於難。為此本文試圖探索冤家錯案的成因。

二、冤案何以產生

(一)因事立案破案難,命案必破引冤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因此,我國刑事案件立案分為“因事立案”和“因人立案”。對於“因人立案”的案件,偵查機關很容易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第一時間把人留置、拘傳起來,通過經驗豐富的偵查人員的訊問,很容易就會查找到案件的線索。

但是偵查機關比較棘手的就是“因事立案”,以上十起冤家錯案就有兩起(佘祥林、趙作海兩起冤案的死者真正的身份至今不得而知)由於發現犯罪事實(排除自殺的屍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刑事立案,但是不知道兇手是誰。偵查機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確認死者的身份以及死因,通過死者身份的確認,來鎖定死者的人際網絡關係,通過走訪、摸查、排查的方式儘可能的鎖定潛在地犯罪嫌疑人。例如在佘祥林這起冤案中,公安最大的疏忽就是沒有對死者身份的確認,僅僅根據身為派出所治安巡邏員的佘祥林與其妻張在玉有矛盾,失蹤,並經張在玉的親屬辨認就輕率的認定死者為張在玉,如果公安當時對死者進行DNA比對,也不會出現“亡者歸來”的冤案。

一旦一個地方發生重大的命案,地方的公安機關就會有命案必破的政治壓力和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如果不及時破案,公安機關不僅要承受上級領導部門的問責,也會引起被害人家屬的信訪,特別是對於臨時起意、流竄作案的犯罪分子來說,偵查人員很難鎖定嫌疑人,這是辦案人員就有可能被迫找替罪羊。

( 二)過度依賴口供,刑訊逼供、誘供、指供時常發生

在證據的發展史中,口供自古以來具有“證據之王”的美稱,“無供不錄案”、“斷罪必取其輸服供詞”、“罪從供定”,使得刑訊逼供合法化。即使到今天,在偵查人員的意識裡,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為偵破案件的標誌。

偵查人員早已習慣了“由供到證”的偵查方式,以獲取口供為中心,以印證口供為補充。而且偵查人員也慣常於採用刑訊的方式進行逼供。例如趙作海描述偵查人員對其刑訊的手段:拳打腳踢,擀麵杖敲腦袋,頭上放鞭炮,做老虎凳等。張玉環描述偵查人員採用吊打、電擊、放狼狗咬,乃至拿抓家人來威脅。偵查機關對其刑訊的方式。

正所謂:重杵之下,何求不得,本來就是被冤枉的,怎樣的供述才能使得偵查人員滿意,在偵查人員透漏時間、地點、死者的個人情況,一遍遍的瞎編或者在訊問人員的指供下,作出了有罪供述(趙作海有九次有罪供述、張玉環有兩次有罪供述),同時也透漏了一些隱蔽性的證據。甚至在張高平、張輝叔侄冤案中,據朱明勇前輩《無罪辯護》一書中披露的,竟然有個叫袁連芳的牢頭獄霸,專職證人,逼迫張輝書寫認罪材料。於是就有了坊間所流傳的:“公安偵查預審稱為一審”,將看守所內牢頭獄霸的審訊稱為二審,如果在羈押期間換號子,將新號主(牢頭獄霸)的審訊稱為再審的說法

(三)印證證明模式下,只收集有罪證據,忽略無罪證據

在通常情況下,偵查機關在獲得一些簡單的外圍證據之後,就開始強化訊問犯罪嫌疑人,試圖通過 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之後,再根據口供去尋找其他證據來印證口供,最好能獲得一些“隱蔽性”證據,讓被告人的供述與已經掌握的證據相互印證。偵查機關乃至公訴機關圍繞犯罪嫌疑人口供為核心,試圖打造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鏈條的閉環。這就導致偵查機關在被稱之為“隧道視野”亦或“證實性偏差”的影響下,只收集有罪證據,而忽略收集無罪證據,乃至偽造證據。

例如“張高平、張輝叔侄冤案”中,當年的現場勘查人員曾經在被害人王某的八個指甲縫中提取到微量人體組織。偵査人員首先請法醫專家把這些人體組織的圖譜與兩名嫌疑人的樣本進行比對,結論是否定的。然後偵查人員又到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家鄉提取了一些人的DNA樣本,比對結果也都是否定的,但是真車人員卻認定該生物物證卻與本案犯罪事實沒有關聯性。從被害人八個指甲縫裡提取到的人體組織,肯定不能排除他人所為。如果偵查機關當時能夠足夠重視這一證據,張高平和張輝就不會被蒙冤入罪,同時,真兇勾海峰就不會有殺害大學生吳晶晶的機會。

相比佘祥林的冤案,趙作海一案,公安還是對屍體先後做了四次DNA檢測,但是都沒有確定死者的身份就是所謂的被害人趙振晌。死者的身份都沒有確定,就屈打成招,做了九次有罪供述,要不是“亡者歸來”,這冤案永遠也翻不了。

三、餘言

以上十起典型的冤家錯案,從發生的年份來看主要是在上個世紀末,那個時候,我國無論是硬件層面的技術偵查水平,還是軟件層面辦案人員的法治素養都比現在低,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佈的每年司法統計的公報,公佈的這幾年的數據來看,我國無罪判決率總體呈遞減的趨勢,被冤枉的人越來越少,

從張玉環案看冤案的成因及其反思

這也是隨著我國技術偵查手段不斷進步,特別是大數據在刑事案件的運用的結果。

以上十起冤家錯案的平反,阻力最大的當屬那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其它冤案,諸如亡者歸來,真兇在線,這顯然是必須啟動再審程序,宣告無罪。但是對於諸如張玉環、繆新華、陳滿、念斌等案,法院能作出疑罪從無的裁判,離不開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經年累月不斷的伸冤,律師及其記者的合力,更能彰顯在以審判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恪守於罪行法定、無罪推定、存疑有利被告的基本法治原則。

當然,作為律師,多數律師一生很難接觸到無罪的案件,要不怎麼會說“無罪辯護是刑事辯護王冠上最璀璨的明珠呢”,我們要從這些無罪判決書中學習優秀同行的辯護經驗。至少學習是敢於質疑公權力的勇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