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玉环案看冤案的成因及其反思

从张玉环案看冤案的成因及其反思


从张玉环案看冤案的成因及其反思


刘杨律师

一、引言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一案,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自1993年10月23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已经被羁押了9778天(26年),这是迄今羁押最久的申冤者。(说句题外话:这个案子也有可能契合了上个月7月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试点工作动员会,全国政法系统可能即将启动一场“延安整风”运动。)这起错案历时26年之久,不仅剥夺了张玉环的青春年华,也使得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也许会有人说,本案只是证据不足,导致的疑罪从无,才作出的无罪判决,但是并不能排除其作案的嫌疑。我国司法虽然一直也强调客观实质真实主义,但是,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很难还原的,只有证据拼接起的法律真实。

作为律师,我很少问当事人,“你是否认罪”,我只是委婉的问当事人,“你对司法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异议”,以及什么是无罪推定。虽然我们每个都可以做出事实与价值判断,但是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事实与规范判断只能由法院作出,只有法院才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合法的剥夺一个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近年来,由于外部律师的“死磕”,舆论媒体的追踪报道,司法系统内部“壮士断腕”般的改革的决心,使得一大批冤家错案得以平反,笔者通过对目前比较知名的十大冤家错案的分析,将冤家错案分为三类:一是以聂树斌为代表的“真凶出现”型;二是以佘祥林为代表的“亡者归来”型,三是以张玉环为代表的“疑罪从无”型。无论是“真凶出现”型冤假错案,还是“亡者归来”型冤假错案错案,抑或“疑罪从无”型冤假错案,均极大地动摇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损害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来之不易的法治成就。

从张玉环案看冤案的成因及其反思

从这10个典型的冤家错案的人来看,无论你是贩夫走卒,还是体制内的一员,一旦国家暴力机关运转起来,没有人会幸免于难。为此本文试图探索冤家错案的成因。

二、冤案何以产生

(一)因事立案破案难,命案必破引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因此,我国刑事案件立案分为“因事立案”和“因人立案”。对于“因人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很容易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第一时间把人留置、拘传起来,通过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的讯问,很容易就会查找到案件的线索。

但是侦查机关比较棘手的就是“因事立案”,以上十起冤家错案就有两起(佘祥林、赵作海两起冤案的死者真正的身份至今不得而知)由于发现犯罪事实(排除自杀的尸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立案,但是不知道凶手是谁。侦查机关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确认死者的身份以及死因,通过死者身份的确认,来锁定死者的人际网络关系,通过走访、摸查、排查的方式尽可能的锁定潜在地犯罪嫌疑人。例如在佘祥林这起冤案中,公安最大的疏忽就是没有对死者身份的确认,仅仅根据身为派出所治安巡逻员的佘祥林与其妻张在玉有矛盾,失踪,并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就轻率的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如果公安当时对死者进行DNA比对,也不会出现“亡者归来”的冤案。

一旦一个地方发生重大的命案,地方的公安机关就会有命案必破的政治压力和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如果不及时破案,公安机关不仅要承受上级领导部门的问责,也会引起被害人家属的信访,特别是对于临时起意、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来说,侦查人员很难锁定嫌疑人,这是办案人员就有可能被迫找替罪羊。

( 二)过度依赖口供,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时常发生

在证据的发展史中,口供自古以来具有“证据之王”的美称,“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其输服供词”、“罪从供定”,使得刑讯逼供合法化。即使到今天,在侦查人员的意识里,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侦破案件的标志。

侦查人员早已习惯了“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以获取口供为中心,以印证口供为补充。而且侦查人员也惯常于采用刑讯的方式进行逼供。例如赵作海描述侦查人员对其刑讯的手段:拳打脚踢,擀面杖敲脑袋,头上放鞭炮,做老虎凳等。张玉环描述侦查人员采用吊打、电击、放狼狗咬,乃至拿抓家人来威胁。侦查机关对其刑讯的方式。

正所谓:重杵之下,何求不得,本来就是被冤枉的,怎样的供述才能使得侦查人员满意,在侦查人员透漏时间、地点、死者的个人情况,一遍遍的瞎编或者在讯问人员的指供下,作出了有罪供述(赵作海有九次有罪供述、张玉环有两次有罪供述),同时也透漏了一些隐蔽性的证据。甚至在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中,据朱明勇前辈《无罪辩护》一书中披露的,竟然有个叫袁连芳的牢头狱霸,专职证人,逼迫张辉书写认罪材料。于是就有了坊间所流传的:“公安侦查预审称为一审”,将看守所内牢头狱霸的审讯称为二审,如果在羁押期间换号子,将新号主(牢头狱霸)的审讯称为再审的说法

(三)印证证明模式下,只收集有罪证据,忽略无罪证据

在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在获得一些简单的外围证据之后,就开始强化讯问犯罪嫌疑人,试图通过 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之后,再根据口供去寻找其他证据来印证口供,最好能获得一些“隐蔽性”证据,让被告人的供述与已经掌握的证据相互印证。侦查机关乃至公诉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口供为核心,试图打造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链条的闭环。这就导致侦查机关在被称之为“隧道视野”亦或“证实性偏差”的影响下,只收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收集无罪证据,乃至伪造证据。

例如“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中,当年的现场勘查人员曾经在被害人王某的八个指甲缝中提取到微量人体组织。侦査人员首先请法医专家把这些人体组织的图谱与两名嫌疑人的样本进行比对,结论是否定的。然后侦查人员又到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家乡提取了一些人的DNA样本,比对结果也都是否定的,但是真车人员却认定该生物物证却与本案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从被害人八个指甲缝里提取到的人体组织,肯定不能排除他人所为。如果侦查机关当时能够足够重视这一证据,张高平和张辉就不会被蒙冤入罪,同时,真凶勾海峰就不会有杀害大学生吴晶晶的机会。

相比佘祥林的冤案,赵作海一案,公安还是对尸体先后做了四次DNA检测,但是都没有确定死者的身份就是所谓的被害人赵振晌。死者的身份都没有确定,就屈打成招,做了九次有罪供述,要不是“亡者归来”,这冤案永远也翻不了。

三、余言

以上十起典型的冤家错案,从发生的年份来看主要是在上个世纪末,那个时候,我国无论是硬件层面的技术侦查水平,还是软件层面办案人员的法治素养都比现在低,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每年司法统计的公报,公布的这几年的数据来看,我国无罪判决率总体呈递减的趋势,被冤枉的人越来越少,

从张玉环案看冤案的成因及其反思

这也是随着我国技术侦查手段不断进步,特别是大数据在刑事案件的运用的结果。

以上十起冤家错案的平反,阻力最大的当属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其它冤案,诸如亡者归来,真凶在线,这显然是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宣告无罪。但是对于诸如张玉环、缪新华、陈满、念斌等案,法院能作出疑罪从无的裁判,离不开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经年累月不断的伸冤,律师及其记者的合力,更能彰显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恪守于罪行法定、无罪推定、存疑有利被告的基本法治原则。

当然,作为律师,多数律师一生很难接触到无罪的案件,要不怎么会说“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王冠上最璀璨的明珠呢”,我们要从这些无罪判决书中学习优秀同行的辩护经验。至少学习是敢于质疑公权力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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