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依法懲治惡意欠薪,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會上發佈了檢察機關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例
1.陳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陳某某承建安徽省蕪湖縣灣沚鎮某工程。期間,被告人陳某某以專用農民工工資名義申領工程款1900萬餘元,但擅自擠兌部分農民工工資,導致拖欠200多名工人工資共計446萬餘元。2019年1月31日,蕪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陳某某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其在2019年2月2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被告人陳某某在規定時間內仍未支付,蕪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該案移送蕪湖縣公安局予以立案。經蕪湖縣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同年2月15日,蕪湖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蕪湖縣公安局於2019年3月28日移送蕪湖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蕪湖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某某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督促其在提起公訴前將拖欠的工人工資全部還清。在其付清拖欠工人工資後,檢察機關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逮捕措施。經提起公訴,蕪湖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7日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1.引導偵查,及時鎖定證據。蕪湖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及時鎖定證據,為督促被告人及時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義務打下證據基礎,做到嚴懲與寬待相結合。
2.釋法說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蕪湖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陳某某案時,發現陳某某對辦案部門有一定牴觸情緒,並表達了不滿和疑問。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注重釋法說理,闡釋相關法律制度,有針對性地做好有關工作。一是從法律認識角度對其進行釋法說理。向其闡釋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告知其還清農民工工資在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二是以真誠態度取得被告人的信任。承辦檢察官以平和、坦誠的態度與其交流,詳細告知了認罪認罰可以從寬的相關制度等,在其表示自願認罪認罰後,決定啟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3.護航民營經濟,努力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蕪湖縣人民檢察院不僅促使陳某某認罪認罰配合司法機關工作,還注重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積極促成其履行支付義務,在陳某某還清農民工工資後,積極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了逮捕措施,並主動聯繫發包方,使其繼續承建原工程,最大限度地減少民營企業經濟損失,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4.促進“兩法銜接”機制構建。蕪湖縣人民檢察院在本案辦結後繼續加強與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溝通配合,要求及時通報,定期瞭解相關投訴處理情況,並就“兩法銜接”工作機制達成共識。蕪湖縣人社局擬向公安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案件,應提前將《勞動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相關材料抄送蕪湖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同意後向行政機關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保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的有序、順利銜接。
2.吳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吳某註冊並實際經營管理上海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017年起,吳某因經營不善開始拖欠鬱某某、馮某某等部分員工的勞動報酬91.9萬元。2019年5月9日、16日,上海市嘉定區勞動監察部門兩次通知吳某前往該部門配合調查,吳某均未配合。2019年7月4日,嘉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公司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四日內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勞動報酬,吳某在期限內仍未支付。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於同年8月15日將吳某抓獲,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同年9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立案偵查並移送審查逮捕,在審查逮捕階段,嘉定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多次溝通、說理,說服吳某支付了一半欠薪45萬元,發現其經營中還有大量應收賬款未收回,考慮其需親自聯繫收取賬款,檢察機關對吳某作出不予逮捕決定。10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吳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吳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仍不支付,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取得諒解。11月29日,檢察機關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吳某不起訴。
【典型意義】
1.及時提前介入,加強工作配合。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並與嘉定區公安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判該案查辦中的爭議和難點,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對證據予以補強,明確取證重點。
2.用好不捕措施,助力追討欠薪挽回損失。檢察機關主動聯繫吳某家屬,闡明主動繳付欠薪可以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律規定,積極促成吳某履行支付欠薪的義務。在審查逮捕階段,吳某通過親屬向員工支付了45萬元即一半欠薪,並向員工承諾支付剩餘報酬的期限。為了便於吳某收回應收的欠款,檢察機關沒有“一捕了之”,而是未予羈押讓其能夠追回欠款,同時督促吳某落實還款計劃,同步告知被害人追討工作進展。審查起訴階段,吳某如約支付剩餘欠薪並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3.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積極履行支付欠薪義務可獲從寬處理的政策,促使吳某積極還款。在吳某全部履行支付義務,自願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結合案件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等情形,依法從寬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3.王某、陳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王某、陳某商議共同接手經營甘肅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王某任法定代表人,陳某系公司股東。同年6月21日因無力支付房租、員工工資等費用歇業,共拖欠任某某等42名員工3個月工資27萬餘元。同年8月3日,42名員工向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監察大隊受理後,多次向王、陳二人電話、短信告知,始終無法取得聯繫,遂向公司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限期整改。指令書到期後,王某、陳某仍未支付拖欠工資,也未到勞動監察大隊說明情況。該案於2019年9月3日被甘肅省檢察院掛牌督辦後,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瞭解情況,建議區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對王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經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通力協作,追回拖欠工資27萬餘元,並全部發放到位。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因王、陳二人認罪態度好,拖欠工資發放及時,未造成嚴重後果,勞資雙方達成諒解,檢察機關依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於2019年12月13日對王某、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1.督促案件線索移交,積極服務脫貧攻堅。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與勞動監察部門、公安機關加強溝通協調,及時派員核實案件材料,經審查認為公司負責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後,立即啟動兩法銜接工作機制,督促勞動監察部門向企業發出限期支付薪酬令,同時監督公安機立案偵查,並派員提前介入,圍繞欠薪追繳工作引導偵查。最終,王、陳二人及時到案,主動全額退還所欠工資,避免了多個家庭因欠薪問題返貧致貧。
2.慎用逮捕措施,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王某、陳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兩人名下還有其他公司,為最大限度減少辦案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西固區人民檢察院在督促企業及時支付欠薪的同時,對涉案企業負責人審慎採取逮捕措施,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將王某強制措施由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避免了因辦案導致企業“關門”現象的發生,既維護了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又保證了民營企業正常經營,實現了雙贏多贏。
3.綜合評估“三個效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該案涉及的42名員工系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處理不及時有可能導致勞企矛盾上升。檢察機關沒有簡單地將涉案人員“一捕了之”或“一訴了之”,而是充分發揮監督職能,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交線索、立案偵查,加大力度追繳欠薪。在王某、陳某及時支付欠薪、取得42名員工書面諒解後,綜合考量本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啟動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作出不起訴決定。
4.黃某、譚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譚某以四川某建築工程公司的名義簽訂了一城中村改造項目合同,並任命黃某為該城中村改造項目負責人。2015年,該公司拖欠陳某某、何某某兩個施工隊工人全年工資134萬餘元,經河南省新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拒不支付。該案報新蔡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後,兩人於2018年10月將拖欠的工人工資全部結清。2019年2月22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新蔡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黃某、譚某已將拖欠的工人工資全部結清,於是以犯罪情節輕微,無社會危險性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新蔡縣公安局於2019年4月8日向新蔡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8月,新蔡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黃某、譚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1.依法審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負責人譚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做到既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又充分考慮保護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認真落實對逮捕必要性的審查,防止“構罪即捕”“一捕了之”。
2.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審慎處理企業經營不規範問題。鑑於犯罪嫌疑人譚某、黃某犯罪情節輕微,在提起公訴前已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新蔡縣人民檢察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民營企業涉罪案件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依法不起訴,不輕易動用刑罰手段,為民營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5.蒲某、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蒲某、唐某通過工程轉包方式承攬了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工業園工程。到2018年11月份,二人未能及時支付工人工資,導致拖欠125人工資共314萬餘元。大連金普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8年11月7日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蒲某、唐某十日之內支付工人工資。犯罪嫌疑人蒲某、唐某仍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工人工資。同年12月19日,大連金普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唐某、蒲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同年12月21日對此案立案偵查,於2019年9月3日移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主動對二人釋法說理,講清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打開了二人心結。後檢察機關對唐某、蒲某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9年9月9日,蒲某、唐某將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結清,取得農民工諒解。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提出了單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分別單處二人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1.善用釋法說理,防範化解社會風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來到檢察機關,情緒非常激動。辦案人耐心接待被害人並穩定被害人情緒,沒有對該案“一訴了之”。隨後找到兩名犯罪嫌疑人瞭解原由,當得知是因為上線發包方拖欠工程款後,辦案人對二人進行釋法說理,告知上線拖欠其工程款和其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兩個問題,以此為由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由此,打開蒲某、唐某心結,促成問題解決。
2.寬嚴相濟,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解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悔罪,並積極籌措資金,及時、足額支付了農民工工資。檢察機關從追繳欠薪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角度,提出了單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法院採納了該量刑建議,二人感受到了司法關懷,表示以後要誠信經營。
6.孫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被告人孫某某、劉某某(另案處理)以重慶某建築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義分別中標某工程勞務分包、材料供應、設備租賃項目。2017年至2018年,孫某某先後將部分工程發包、轉包給他人。截至2018年6月底,孫某某、劉某某未及時支付工人工資,共拖欠102人工資共計291萬餘元,該工程全面停工。2018年8月至9月,四川省馬邊縣人社局分別向上述三公司送達勞動保障監察期限改正指令書,責令孫某某、劉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資,但孫、劉二人仍未按時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2018年11月,馬邊縣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於2019年2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後,在退回補充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充分做好釋法說理工作,積極與被告人孫某某溝通,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促使孫某某及劉某某於2019年2月至3月陸續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共計291萬餘元,穩定了農民工情緒,中標工程得以恢復施工。檢察機關於2019年9月8日依法提起公訴,建議判處緩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法判決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曾在馬邊縣造成較大影響,影響社會穩定和脫貧攻堅工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積極引導偵查取證,主動發揮職能作用,助力矛盾化解。一是與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多次召開聯席會議分析案情,為受害群眾提供法律政策支持。二是積極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檢察機關與被告人孫某某、劉某某積極溝通,充分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促使二人充分認識到自身行為危害性及後果,在一個月內將拖欠的工人工資結清。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助力化解社會矛盾。(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