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成洗錢重災區,誰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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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交易之申訴解凍銀行賬戶的核心要點

來源: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劉磊律師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周志華律師

數字貨幣成洗錢重災區,誰是“受害者”?

摘要


數字貨幣成洗錢重災區,誰是“受害者”?

近年來,數字貨幣交易市場湧入大量的非法資金來銷贓洗錢,數字貨幣交易市場中的“賣幣”用戶因收到贓款被公安機關認為涉嫌相關刑事犯罪,無數的“炒幣”用戶因此被公安機關凍結銀行賬戶,據不完全統計,凍結金額高達數十億元。大量的用戶被凍結時長多達一年以上,從而使得大量的“賣幣”用戶成為真正的受害者。


理論上,賣方銀行賬戶收到了“贓款”,只要能證明以下幾點,即可說明賣方對“贓款”的來源不知情,不存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故意。


其一、賣方收到“贓款”後,立即向買方或買方指定其他人的數字貨幣賬戶支付了數字貨幣;其二、賣方按照買方的指令支付的數字貨幣在交易當時的市場價值,要與收到的“贓款”等值或相差不大;其三、賣方原始取得的用於此次交易的數字貨幣來源合法;其四、數字貨幣交易沒有違反現行的法律法規。

數字貨幣成洗錢重災區,誰是“受害者”?

一、數字貨幣的交易方式


(一)“交易所”內交易


比如在“火幣”、“OK”等數字貨幣交易所內進行數字貨幣交易,這些交易所類似於“淘寶”平臺,商家掛單出貨,買家篩選商家與之交易,交易成功訂單生成後,買家將法幣(比如人民幣)支付給賣方的銀行或支付寶、微信的收款賬戶,賣方確認收到法幣後,將相應的數字貨幣支付到買方在交易所上的數字貨幣地址。

交易所平臺的好處在於:(1)買賣雙方進入平臺交易需要實名認證,若交易涉及法律問題被追責,可以及時調取買賣雙方的個人信息;(2)藉助於交易所平臺的交易流程技術設置,解決了“買賣雙方的誠信問題”,避免一方支付法幣後,另一方不支付數字貨幣;或一方支付數字貨幣,另一方不支付法幣的現象;(3)買賣雙方用於交易的數字貨幣通常存放在交易平臺的數字貨幣地址內,如涉嫌洗錢等利用數字貨幣交易進行刑事犯罪的,司法機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交易所平臺“凍結”交易雙方的數字貨幣賬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分子轉移財產。


(二)“微信群”、“QQ群”等聊天工具內進行交易


在“微信群”、“QQ群”等聊天工具內進行交易,類似於消費者在菜市場進行買菜,消費者與商家對數字貨幣的價格、種類、數量協商一致後,即可實現交易。但是,這種交易由於純線上操作,導致交易過程中道德風險很大,很容易出現,一方支付法幣後,另一方不支付數字貨幣;或一方支付數字貨幣,另一方不支付法幣的現象。這時候,往往聊天工具的群主作為擔保人,賣方先將數字貨幣支付到群主的數字貨幣地址內,群主確認收到後,買方將法幣支付給賣方,賣方確認收到後,群主將數字貨幣支付到買方的數字貨幣地址內。


聊天工具內進行交易的缺陷在於:(1)買賣雙方的身份無法核實;(2)鑑於數字貨幣交易地址都是匿名的,無法通過數字貨幣的交易地址追蹤到具體的身份信息;(3)即使有群主做擔保,也極大可能發生群主“攜幣潛逃”的信用危機。

數字貨幣成洗錢重災區,誰是“受害者”?


二、“數字貨幣交易凍卡”令“幣圈”無可奈何的根源在哪裡?

數字貨幣成洗錢重災區,誰是“受害者”?


(一)公安機關“超強”的偵查權限及強制手段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

發現犯罪嫌疑人將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一)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上述財物的;

(三)他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上述財物的;

(四)他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上述財物的。


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海量”的“電信詐騙”非法騙取的贓款通過購買數字貨幣銷贓

據瞭解,僅近幾年來,在我國臺灣、柬埔寨及周邊國家等地存在的電信詐騙犯罪分子在我國境內騙取的人民幣每年都高達幾百億元人民幣,這其中被公安機關追繳回來的卻寥寥無幾。那麼,海量詐騙資金通過什麼方式銷贓的呢,無疑就是“數字貨幣”通道!這全是因為,詐騙犯罪分子一旦將詐騙資金用於購買數字貨幣後,公安無法向銀行賬戶一樣可以凍結數字貨幣賬戶,想要追繳,除非在海外抓到犯罪分子本人,否則,這種案件大部分只能遙遙無期地處於偵查階段,受害人能拿回損失的可能性可想而知。這也是近年來,我國公安部不斷聯絡其他國家的公安加大海外打擊電信詐騙力度的原因。


(三)數字貨幣賣方很難提供數字貨幣交易的合同及證明正常交易的材料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在偵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類的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防止銷贓,減少受害人損失,會在第一時間將受害者被騙的資金流經的所有賬戶進行凍結。在這種凍結過程中,肯定會有許多正常交易過程中的賣方賬戶被凍結,比如賣車、奢侈品等商家的銀行賬戶常常也會因為收到賬款而被凍結,但是,公安機關很快會進行核查,如果沒問題,立即解凍。


之於傳統的線下交易,數字貨幣在交易所平臺上的交易最大的一個弊端是沒有書面合同(包括紙質書面合同、電子書面合同)來保障數字貨幣交易行為。數字貨幣交易通常都是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一筆的交易,這麼大額的交易行為,如果是買車、買房肯定是要籤書面合同的。


關於數字貨幣交易,如果買賣雙方之間有“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了買賣價格、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公安看到合同就知道我們買賣標的的是什麼,如果買賣標的不違法,那麼買賣價格是否屬於正常市場行情價格,如果屬於正常的市場價格,再看支付是否完成,是否確實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交付了數字貨幣。如果這一切都符合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則交易行為完全合法有效。

數字貨幣成洗錢重災區,誰是“受害者”?


(四)做“炒幣”或做“搬磚”業務的賣方很難證明原始取得的數字貨幣的資金來源

專門做“炒幣”或做“搬磚”業務的數字貨幣用戶,利用數字貨幣市場的價格波動或者不同平臺上數字貨幣的價差,頻繁的做“高拋低吸”來賺取利潤,這些利潤時而用法幣的形式呈現,時而用數字貨幣的形式呈現。當,其中一筆數字貨幣在交易時候,收到了賬款,要證明賣方用法幣原始取得該出售的數字貨幣的來源問題,除非聘請專業的會計師進行核對,證明原始取得數字貨幣的資金來源,否則繁雜的賬戶會讓公安和賣方都一頭霧水。


三、本律師團隊代理數字貨幣交易被凍卡或交易方被拘留案件的代理思路及成功案例


截止到目前,本律師團隊已為眾多“凍友”的銀行賬戶成功申訴解凍,地域範圍包括重慶、福建、湖南、河南、廣州、山東、浙江等地,數字貨幣賣方收到的非法資金來源包括電信詐騙資金、非法集資資金、傳銷資金、網絡賭博資金、黑客盜竊資金等等。


本律師團隊的代理思路為:

首先、在梳理好“凍友”原始取得的數字貨幣的資金來源問題,即使再複雜和繁多的交易筆數,只要不存在虛假交易和非法交易,一般還是可以釐清原始取得數字貨幣的資金來源。比如,本律師為幾個客戶進行資金核實,有發現追蹤到原始取得數字貨幣的是工資、經營所得、賣房收入、股票投資收益等等;


其次、本律師會找出現有的數字貨幣交易的既有法院裁判案例及法學理論,來證明數字貨幣交易不違反現行的法律法規,公安機關無權以此為由對數字貨幣的賣方銀行賬戶進行凍結。雖然,現在我們國家並沒有法律法規來明確數字貨幣交易是否違法,但是秉承著“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則和既有的裁判案例,我們在與公安機關、檢察院的法制辦進行溝通的時候,還是可以取得足夠的認同。


例如,本律師曾代理委託人“賣幣”被福建某縣級市的公安機關凍卡的案例,該案的非法資金來源於團伙詐騙所得,詐騙團伙在取得詐騙資金後,其中一個詐騙犯利用其他人通過ATM機取款來銷贓,導致被利用的人被抓,法院將該銷贓人員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審理終結,但是,其他詐騙犯是通過購買數字貨幣來銷贓的。目前,詐騙犯因公安機關無法捉拿歸案,該詐騙案長期停留在偵查階段,導致我們的委託人賬戶被凍結近一年的時間。經與承辦該案的警察以及該機關的法制辦溝通,其皆認為即使我們的委託人不存在詐騙和銷賬的嫌疑,但是數字貨幣的交易是違法的,我們律師怎麼解釋都不行。最後,我們通過向上一級公安的法制辦以及檢察院的申訴科和上面提及審理通過ATM機銷贓案件的法官進行不斷溝通,終於通過他們去說服凍結公安數字貨幣交易的合法性,從而給我們委託人賬戶解凍。


第三、證明“賣方”收到賬款,為此支付了同等“市價”的數字貨幣財產。在我們國家,沒有哪個法律、法規來要求“賣方”在與“買方”交易的時候,賣方有審查買方資金來源的問題,否則,這個商品社會無法進行下去。如果,賣方收到了買方支付的贓款,買方同時收到了賣方支付的“貨物”,同時,貨物的市場價格與贓款等值或相差不大,如果該交易的標的不違法,以及不存在其他違法情形,這就是一個合法的交易。當然,有人會說,可能買賣雙方虛構交易,買方收到數字貨幣後會不會又私下退還給了賣方,如果公安機關因此認為“賣方”涉嫌銷贓(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那麼公安機關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如果不能證明,理應秉持“疑罪從無”的精神,認為賣方的交易合法。

數字貨幣成洗錢重災區,誰是“受害者”?

實事求是的講,證明賣方在收到贓款的同時,支付了同等價格的數字貨幣有一定的難度,尤其是向公安機關來證明。因為數字貨幣畢竟只是一串代碼,市場價格雖然有第三方軟件來分析,但是他們支付流程需要跟公安機關不斷的溝通、磨合,他們才能明白,尤其是通過“微信群”來交易的,如果再碰到銀行收款賬戶實名與買方實名不一致的,就相當麻煩,畢竟數字貨幣是一個新鮮事物。本律師曾因為這個問題跟重慶、南京的公安不斷的進行溝通探討,最終沒辦法,只能現場通過手機去演示交易流程來證明。


最後、關於賣方被“拘留”案件的代理思路與凍卡的代理思路是相同的,只要證明了賣方收到贓款的數字貨幣交易,對於賣方來說是一個合法交易,自然就不存在賣方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更不涉嫌與贓款源頭犯罪共犯的情形。


經過本律師團隊長期代理“數字貨幣”相關案件的有益經驗發現,公安機關凍結“凍友”銀行賬戶並非“凍友”們以訛傳訛的公安非法或怎麼、怎麼不好的情形,實際上是公安偵查權限不明確以及公安機關對新事物認知能力有限和現有偵查手段侷限等綜合因素所導致的結果。本律師進一步研究發現,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做支撐,公安機關還是很配合律師來為“幣圈凍友”的銀行賬戶解凍,或者將被拘留的“凍友”及時予以釋放。

本律師團隊長期代理“幣圈”相關的民事訴訟爭議、刑事辯護、以及申訴解凍非涉案的銀行資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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