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定金性質的彩禮協議無效——重慶三中院判決馮某某訴付某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

婚姻雙方當事人簽訂關於結婚彩禮的《協議書》,約定彩禮給付方提出分手或離婚彩禮不予退還,彩禮收受方提出分手或離婚雙倍返還彩禮,違反婚姻法規定及公序良俗,故離婚時彩禮給付方要求提出離婚的彩禮收受方按雙方協議書約定雙倍返還彩禮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案情】

2005年5月,付某某與馮某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5年5月25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馮某某將人民幣2萬元作擔保交給付某某保管、支配,如將來夫妻關係破裂:1.付某某提出分手(離婚)願退還給馮某某人民幣4萬元;2.馮某某提出分手(離婚)付某某分文不退。口說無憑,特立此據為證……注:本協議書必須是夫妻關係確立(結婚證)後才能生效。”馮某某所在村村委會在該《協議書》上蓋章,另有十餘位在場見證人簽字。2005年6月8日,付某某與馮某某登記結婚,2006年4月23日生子馮小某。婚後,雙方一同外出務工,2012年9月雙方分隔兩地務工,且不再聯繫,付某某亦未對婚生子馮小某盡撫養義務。婚生子馮小某一直跟隨馮某某生活。2016年2月6日,馮小某因食物中毒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25838.03元,馮某某主張其向案外人借款3.5萬元用於支付馮小某醫療費用。付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直接撫養婚生子馮小某。而馮某某則主張付某某雙倍返還彩禮,並補償其在分居期間支付的馮小某醫療費。

【裁判】

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前瞭解時間較短,感情基礎薄弱,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加之雙方均同意離婚,故對付某某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馮某某提出要求付某某返還彩禮4萬元等請求,因雙方已經締結婚姻關係且結婚多年,故不予支持。法院判決:一、准許付某某與馮某某離婚;………五、駁回付某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付某某和馮某某均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重慶三中院審理後認為,彩禮協議違反婚姻法的規定及公序良俗,故離婚時彩禮給付方要求提出離婚的彩禮收受方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約定雙倍返還彩禮的上訴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故判決駁回了馮某某要求返還彩禮的上訴請求,並對一審判決其他不合理判項進行了改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彩禮是否應該返還。

1.案涉《協議書》約定的2萬元應該認定為彩禮。首先,雙方當事人在一審、二審程序中均承認該《協議書》約定的2萬元是彩禮,馮某某主張返還彩禮,付某某主張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不應退還;其次,通常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涉及的彩禮,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而為的給付,具有明顯的習俗性。因此,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如果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則金錢給付一般認定為彩禮,否則只能按照贈與處理,而本案當事人所在地具有婚前給付彩禮的習慣。所以,案涉《協議書》約定的2萬元應該認定為彩禮。

2.彩禮是否返還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馮某某向付某某支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共同生活並生育一子,馮某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婚前給付彩禮給其本人或父母造成生活困難。所以,根據該規定,馮某某婚前給付的該彩禮不應該返還。

3.定金罰則不適用婚姻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定金是擔保法、合同法規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定金罰則具有特定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該協議是市場經濟往來中具有財產性質的協議,排斥身份關係。所以,本案當事人請求根據法律規定雙倍返還彩禮於法無據。

4.《協議書》關於雙倍返還彩禮的約定無效。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等方面。本案通過協議定金的形式限制了付某某的婚姻自由,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離婚雙倍返還定金的約定還違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則。基於以上兩點,該協議中關於雙倍返還定金的約定無效。當然,該協議的無效不能得出給付彩禮的行為無效,給付彩禮符合民事習慣,且不為法律所禁止。所以,彩禮給付行為應該有效,在不滿足《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返還條件的情況下,付某某不僅不用雙倍返還,而且不用返還給付的2萬元。《協議書》上村委會蓋章和十餘位在場見證人簽字的行為,只能證明馮某某給付了彩禮及金額,並不能以此來說明馮某某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彩禮。

基於以上考慮,本案二審判決對馮某某要求雙倍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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