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飛機騷擾鄰座女士,禽獸男被判有期徒刑

【案例】2018年10月28日20時許,上訴人邱某酒後乘坐東方航空公司MU5415航班由上海虹橋機場飛往成都雙流機場。上訴人邱某座位在41排B,被害人呂某(女性,14週歲)座位在41排A(位於邱某座位左側)。在飛行過程中,上訴人邱某開始與被害人聊天,還留存了聯繫電話,詢問被害人喝什麼飲品,上訴人邱某還將被害人呂某的耳機的一面取下,戴在自己的耳朵上,與被害人共同聽歌、聊天。在此過程中,上訴人邱某開始斷斷續續地撫摸被害人的大腿,被害人將其手推開,並說“不要動我”,上訴人邱某便將手抽回。

後來,上訴人邱某又親吻了一下被害人的右側面部,被害人呂某躲開。隨後,其將被害人呂某的手抓住放在其襠部,呂某將手抽回後,其又一次強行拉被害人呂某的手放在其褲襠裡觸摸了一下其生殖器,後被害人呂某將手強行抽回,並表示“別動我,我要睡覺”,便趴在座位前方的小桌板上。上訴人邱某後又用手觸摸被害人呂某的胸部,被害人側身後,其將手抽回。後被害人呂某以上廁所為由,起身經過41B、41C座位離開。在經過41B座位時,上訴人邱某拍打了被害人呂某的臀部。被害人呂某將上述情況告知其隨隊教練、隊友和航班機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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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組人員遂向地面報警並將上訴人邱某叫至機艙後排落座,待飛機落地後,民警登機將上訴人邱某擋獲。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邱某違背被害人意願,利用與被害人聊天、留存聯繫電話、關某被害人等方式,使被害人放鬆防範意識,然後斷斷續續地不顧被害人的一再反對,實施撫摸大腿、親吻臉部、拉被害人的手觸摸其生殖器、觸摸胸部、拍打臀部等行為猥褻被害人。雖然上訴人邱某未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但由於該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害人基於羞恥心理等因素未強烈反抗,使得上訴人邱某實施猥褻行為得逞,上訴人邱某構成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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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和強姦罪不同,強姦罪只保護婦女,婦女強姦男性不構成強姦罪,只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是指一些下流的行為,指對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侮辱一般指用一些下流的語言挑逗、調戲,猥褻,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而侮辱,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損害聲譽,猥褻,必須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無此限制。另外,一般認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是偶爾的行為,影響不嚴重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丈夫對妻子實施了猥褻、侮辱行為也有可能構成本罪,主要是針對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的情形。妻子在公共場合對小三的扒衣行為,自然也有可能構成本罪。

【罪名辨析】本罪與強姦罪邊界不是太清晰,一般認為,採取暴力、脅迫等行為時,如果有性交的目的,有強姦的故意,則認為是強姦罪。如果僅是為追求感官的刺激,不具有性交的目的或強姦的故意的,一般認為是強制猥褻、侮辱罪。

本罪與侮辱罪存在著交叉,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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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標準】本罪只懲罰年滿16週歲的自然人,14-16之間的構成本罪的,不負刑事責任。

❂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罪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褻兒童(無論男女)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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