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9類房產分割歸屬法律問題一覽(下)

By: 北京延慶法院

夫妻離婚,9類房產分割歸屬法律問題一覽(下)

七、雙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應如何認定?

在房價畸高的一線城市,單憑夫或妻一方家庭的力量通常無力購房,雙方父母為子女買房提供資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父母的出資在婚姻法上如何界定?是贈與行為還是借貸行為?這些問題引發了普遍的關注。

通常情況下,如果有書面借條或口頭協議能證明父母和子女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則可以按借貸關係處理。不能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應認定該項出資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

公眾對此存有疑問,該項出資究竟是對一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出資的歸屬以出資時間作為標準:如果是婚前出資,原則上該出資視為雙方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如果是婚後出資,原則上視為雙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對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登記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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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婚後夫妻因感情破裂離婚時,登記一方極易主張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另一方在購房時的出資行為,另一方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法官建議婚前共同出資購房的男女雙方,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籤署雙方的名字,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九、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爭議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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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的歸屬沒有爭議,能夠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做出判決。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告知當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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