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被隔離員工的薪酬核算問題

因疫情被隔離員工的薪酬核算問題

無論是隔離治療、隔離措施、醫學觀察還是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單位都應當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針對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政府實施隔離措施,針對的是發病過的場所的人員。但隔離期間繼續支付報酬僅規定在本條,並未規定在第三十九條,也沒有規定適用於第三十九條。因此,被醫療機構強制隔離治療的,是否還應當發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可見,《通知》對兩種情形作了統一規定,無論是醫療機構隔離治療的,還是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甚至是對於醫學觀察期間的,以及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都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如果再結合地方法規,我們會發現,幾個層面的規定對隔離觀察期間是否支付工資的標準不一:《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明確為排除的才支付,人社部《通知》未區分是否要將排除的作為條件,各地規定則不一,有明確為排除的才支付,也有不區分的都支付。建議按照人社部《通知》執行,畢竟這是最新的規定,是針對新冠肺炎作出的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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