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第一性原則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作為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簽訂合同是雙方的民事行為。在合同所定義的經濟活動中,合同是第一位的,作為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合同限定和調節著雙方的義務和權利。任何工程問題和爭議首先都要按照合同解決,只有當法律判定合同無效,或爭議超過合同範圍時才按法律解決,所以在工程中,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最高優先地位。合同一經簽訂,則成為一個法律文件,雙方按合同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享有相應的法律權利。所以,合同雙方都必須用合同規範自己的行為,並用合同保護自己。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


在任何國家,法律確定經濟活動的約束範圍和行為規則,而具體經濟活動的細節由合同規定。例如FIDIC合同條件國際通用,適用於各個法律健全的或不健全的國家,但對它的解釋卻比較統一。

(二)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自由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一般國家的法律準則。合同自由體現在:

(1)合同簽訂前,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由的條件下進行商討。雙方自由表達意見,自己決定簽訂與否,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何人不得對對方進行脅追,利用權力,暴力或其他手段簽訂違背對方意願的合同。

(2)合同自由構成。合同的形式、內容、範圍由雙方商定,合同的簽訂、修改、變更、補充、解釋,以及合同爭執等均由雙方商定,只要雙方一致同意即可,他人不得隨便干預。

(三)合同的法律原則

建設工程合同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背景條件下籤訂和實施的,合同的簽訂和實施必須符合合同的法律原則。它具體體現在:

(1)合同不能違反法律,合同不能與法律牴觸,否則合同無效,這是對合同有效性的控制。

(2)合同自由原則受法律原則的限制,所以工程實施和合同管理必須在法律所限定的範圍內進行,超越這個範圍,觸犯這個範圍,觸犯法律,會導致合同無效,經濟活動失敗,甚至會帶來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

(3)法律保護合法合同的簽訂和實施。簽訂合同是一個法律行為,合同一經簽訂,合同以及雙方的權益即受法律保護。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致使對方受到損害,則必須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的簽訂和順利實施是基於承包商、業主、監理工程師緊密協作、互相配合、互相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合同各方對自己的合作伙伴、對合同及工程的總目標充滿信心,業主和承包商都能圓滿地執行合同,工程師正確地公正地解釋和履行合同。在工程施工中,互相信任才能緊密合作,有條不紊的工作。這樣可以從總體上減少雙方心理上的互相提防和由此產生的不必要的互相制約措施和障礙,使工程更為順利實施,風險和誤解較少,工程花費較少。

誠實信用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和條件:

(1)簽約時雙方應互相瞭解,任何一方應盡力讓對方正確地瞭解自己的要求、意圖等情況。業主應儘可能地提供詳細的工程資料、工程地質條件的信息,並儘可能詳細地解答承包商的問題,為承包商的報價提供條件。承包商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格預審資料文件、各種報價單、實施方案、技術組織措施文件。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2)真實地提供信息,對所提供信息的正確性承擔責任,任何一方都有權相信對方提供的信息。

(3)不欺詐,不誤導。承包商按照自己的實際能力和情況正確報價,不盲目壓價,明白業主的意圖和自己的工程責任。

(4)雙方真誠合作。承包商正確全面完成合同責任,積極施工,遇到於擾應盡力避免業主損失,防止損失的發生和擴大。

(5)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誠實信用原則還必須有經濟的、合同的甚至法律的措施予以保證,沒有這些措施保證,或措施不完備,則難以形成誠實信用的氛圍。例如:工程中的保函,保留金和其他擔保措施;合同中對違約的處罰規定和仲裁條款;法律對合法合同的保護措施;法律和市場對不誠實信用行為的打擊和懲罰措施等。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


(五)公平合理原則

建設工程合同調節雙方合同法律關係,應不偏不倚,維持合同雙方在工程中公平合理的關係,具體反映在如下幾個方面:

(1)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或服務)與業主支付的價格之間應體現公平,這種公平通常以當時的市場價格為依據。

(2)合同中的責任和權利應平衡,任何一方有一項責任則必須有相應的權利:反之有權利,就必須有相應的責任。防止單方面權利和單方面義務條款。

(3)風險的分擔應公平合理。

(4)工程合同應體現工程慣例。工程慣例指工程中通常採用的做法,一般比較公平合理,如果合同中的規定或條款嚴重違反慣例,往往就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5)在合同執行中,合同雙方公平地解釋合同,統一地使用法律尺度來約束合同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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