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都不願意撫養子女,怎麼辦?

離婚時雙方都不願意撫養子女,怎麼辦?

離婚時有的夫妻雙方會全力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但是,也有少數夫妻擔心在離婚後子女會成為自己的包袱、累贅,都不願撫養子女,雙方為此推來推去,影響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特別是在離婚訴訟期間,更讓孩子的生活沒有著落。

近日,小青看到了這麼一則新聞:“王蘭和張洪是一對夫妻。最近,雙方因為感情不和,王蘭第二次起訴離婚並要求3歲的女兒紅紅由張洪撫養,用夫妻共同財產應得份額折抵撫養費。張洪當庭辯稱尚有共同債務未清償,不同意離婚。法庭在對夫妻分別進行談話後,瞭解到王蘭因擔心法院將紅紅判給自己而成為今後生活的包袱,影響自己改嫁;張洪因嗜賭成性,無經濟收入,也不願撫養女兒。

對此,法院是否應該准許雙方離婚?


離婚時雙方都不願意撫養子女,怎麼辦?

判決結果:雙方均不願撫養子女,違反公序良俗,不準離婚。

為什麼法院會做出這種判決?

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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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是複合之訴。

在離婚案件中,不僅僅是對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處理,而應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併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能夠成為決定法院是否判決准許離婚的直接因素。本案中,雖然原告王蘭系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張洪辯稱的共同債務問題可以另案處理,但還要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以實現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家事審判理念。

二、父母拒絕或怠於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義務必須履行。而本案原、被告雙方均一味地強調自己的客觀困難,推卸自己的責任,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父母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違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撫養未成年子女不僅僅是一種家庭責任,更是一種社會責任,不能因為個人私利而拒絕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本案原告王蘭僅考慮自己離婚的需求,被告張洪以尚有共同債務未清償為由拒絕離婚且不同意撫養未成年子女,是不負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表現,其行為均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也與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相悖。

因此,本案中,雖然原告第二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基於家事審判的重要基本原則,維護公序良俗,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再次判決不准許雙方當事人離婚。


離婚時雙方都不願意撫養子女,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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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小青為大家總結了撫養權判決的一般情形:

1、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婚姻法《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若是子女處於哺乳期,一般由母親撫養。

2、不足2週歲的孩子怎麼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也就是一般2週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給母親,身患傳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除外。

3、考慮十週歲以上孩子意見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考慮之前的撫養關係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總的來說,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好子女的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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