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打出“組合拳”,嚴懲利用未成年人犯罪

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決勝之年,面臨更加複雜的形勢、更加艱鉅的任務。近年來,一些地方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發現一些未成年人被脅迫、利誘參與、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發佈《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強調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

兩高兩部打出“組合拳”,嚴懲利用未成年人犯罪

(兩高兩部4月23日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要求,要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防範意識和法治觀念。圖為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法官日前在光明路小學通過“空中課堂”為學生講解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CNSPHOTO提供)

  近年來,未成年人涉黑惡勢力犯罪情況比較突出。在近年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全國公安機關打掉的黑惡勢力犯罪組織中有未成年人參與的佔到近20%。2018年、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涉黑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人數比上年分別增長了410%、29%。

  非常值得警惕的是,一些黑惡勢力利用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故意將未成年人作為發展對象,以規避刑事處罰,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無論是對社會和諧穩定還是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都危害極大。

  為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範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高兩部),經深入調查研究、反覆論證完善,制定了《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於4月23日予以發佈實施。

  犯罪“低齡化”

  未成年人屢被利用

  福建省寧德市刑滿釋放人員謝某某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先後拉攏、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在寧德市蕉城區城南鎮古溪村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謝某某為組織、領導者,詹某某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殘害群眾,為害一方。該案中被利用的18名未成年人有16名未滿十六週歲,大部分還是在校學生。

  兩高兩部在發佈意見的同時,通報了三起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發生在福建寧德的上述案例就是被通報的典型案例之一。

  據介紹,司法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有的黑惡勢力刻意招募、拉攏、誘導未成年人加入,案發後故意安排不滿十六週歲的成員到公安機關投案;有的利用未成年人尋求刺激、好奇的心理,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誘未成年人加入,以達到任意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

  兩高兩部通報的第二起典型案例發生在廣東清遠,以黎某甲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在當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規避刑事處罰,涉案未成年人被指使到公安機關自首、做假口供,包庇其他同案犯。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從檢察機關辦理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看,未成年人參與黑惡勢力犯罪大多數是被成年犯罪人利用。在被通報的發生在河北邢臺的第三起典型案例中,多名未成年人就被以靳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所利用,多次威脅、恐嚇在校學生,實施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

  據公安部刑事偵查局二級巡視員童碧山介紹,從國內打擊情況看,為逃避刑事處罰,黑惡犯罪組織成員呈低齡化發展趨勢,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從境外黑社會犯罪的發展規律看,針對未成年人招募、吸收組織成員,教唆、引誘實施犯罪也是黑社會組織的慣用手法。

  “黑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社會閱歷淺、法治意識淡薄等弱點,拉攏、引誘甚至威逼他們加入黑惡勢力團伙,指使未成年人錄假口供、作偽證,這不僅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動,而且極大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很可能會毀掉孩子的一生。”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指出,一些黑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問題而實施犯罪,意圖規避法律責任,此時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因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利用人實際上屬於間接正犯,應該從嚴懲處利用人。

  打擊“全覆蓋”

  五類人員從重處罰

  仔細研讀意見不難發現,全文3000餘字的意見,其第一部分不僅詳細列舉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種行為和九種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而且明確要求對首要分子等五類從重處罰對象,實行“全覆蓋”從嚴打擊。

  長期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研究的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姚建龍表示,對引誘、教唆、脅迫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從重處罰,是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一貫的原則,兩高兩部出臺的意見“是對這一原則的重申和細化”。

  意見從司法適用的層面,詳細列舉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種行為,包括脅迫、教唆、拉攏、引誘、欺騙、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等。

  同時,意見明確列舉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例如,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萬春表示,這幾種情形是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發現的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常見、多發、性質尤為惡劣的情形。

  為了切斷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毒源”,意見提出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等五類人員實施“全覆蓋”從嚴打擊。利用未成年人的黑惡勢力,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從重處罰;對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按照其組織、指揮的犯罪從重處罰;對在惡勢力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糾集者,罪責嚴重的主犯,從重處罰;對直接利用者,從重處罰。

  同時,意見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即使未成年人沒有加入黑惡勢力,沒有實際參與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對黑惡勢力的上述人員,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也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意見還打出了依法嚴懲的“組合拳”,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個階段,全面體現依法從嚴懲處原則,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形成打擊合力。

  具體而言,公安機關要嚴格掌握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及時提請逮捕。檢察機關要加強立案監督,符合逮捕條件的堅決逮捕,符合起訴條件的堅決起訴,並提出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要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的適用,嚴格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

  共建“防火牆”

  推動建立預警機制

  意見一方面強調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首要分子等人“全覆蓋”從嚴打擊,另一方面堅持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原則,明確被黑惡勢力利用、偶爾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定性,一般不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

  萬春表示,意見要求謹慎處理涉黑惡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被利用參與黑惡勢力的未成年人,雖然實施了某些違法犯罪活動,但自身更是黑惡勢力的受害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李勇表示,人民法院對於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始終堅持依法嚴懲方針,不僅在判處主刑時從嚴懲處,而且依法運用財產刑、資格刑加大打擊力度,並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對於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的,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

  與此同時,各級法院在司法審判過程中還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符合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條件的,依法從寬處罰。對於在審理黑惡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的行業監管漏洞,人民法院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提出加強對未成年人教育、引導的建議。

  針對未成年人屢屢被利用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問題,意見要求,司法機關要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推動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惡預警機制,共建社會治理的“防火牆”。

  對被黑惡勢力利用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要配合有關部門及早發現、及時挽救。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要通過落實家庭監護、強化學校教育管理、送入專門學校矯治、開展社會化幫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預防工作。要加強重點青少年群體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防範意識和法治觀念,有效預防未成年人被黑惡勢力利用。

  彭新林表示,意見的出臺,為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的黑惡勢力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明確的規範指引。同時,意見實行治標與治本雙管齊下,構建社會治理“防火牆”,阻斷黑惡勢力向未成年人滲透,有助於從源頭上防止未成年人被黑惡勢力拉攏。

  針對未成年人保護做過研究的廣東律師賴文浩表示,意見的出臺很及時,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是一個綜合問題,學校和家庭教育都很重要,開展“法律知識進課堂進家庭”等活動是很有必要的。

  織密法治籬笆

  保障未成年人

  4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明確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種行為和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明確要求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等五類人員從重處罰;要求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實現標本兼治……這一舉措對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一個國家的法治化水平。此次,兩高兩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制定意見,就是要在未成年人成長路上擦亮依法嚴懲違法犯罪的利劍、修築好依法保護合法權益的堤壩。這向全社會釋放出一個鮮明的信號: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是在挑戰社會底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兩高兩部打出“組合拳”,嚴懲利用未成年人犯罪

(近日,安徽省當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深入外賣企業、電動車車行以及電動車上牌點,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主題宣傳活動。圖為民警指導外賣企業員工規範戴頭盔。衛學超/攝)

  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就是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未成年人保護問題是一項綜合性工作,既包括參與黑惡勢力犯罪行為,也包括諸如校園霸凌、性別侵害、非法網貸、遊戲成癮等現象。這意味著,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的防控網,更應該依法依規、綜合施治。在法律上,必須嚴管嚴查,有一起查處一起,對相關人員要從嚴從重處罰;在教育上,要落實家庭監護、學校管理的責任,加強針對未成年人群體的法治教育,提高他們的防範意識和法治觀念;在社會上,要推動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惡預警機制,及時阻斷未成年人與違法犯罪行為的聯繫。只有多管齊下、多方施策,打出“組合拳”,才能為未成年人織密法治籬笆,讓他們在陽光的溫暖和雨露的滋潤下健康成長。

  九種應當

  從重處罰的情形

  ●意見明確列舉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例如,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萬春表示,這幾種情形是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發現的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常見、多發、性質尤為惡劣的情形。(記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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