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合同奇葩條款,曝光質量問題還要賠錢?律師:無效條款!

4月23日,據媒體報告,廣西南寧青溪府樓盤業主在解決房屋糾紛時,發現一奇葩條款。

該條款規定,如果對房屋質量產生爭議,在主管部門或法院認定之前,買房人不得向媒體、社會公眾、其他小區業主反映、評價發現的問題,否則不但要公開道歉,還可能要承擔不少於購房款總金額20%的違約金。

買房合同奇葩條款,曝光質量問題還要賠錢?律師:無效條款!

房價持續居高的時代,買房本就是件大事,花光六個錢包買的房子有質量問題還不能聲張維權?這簡直就是霸王條款!

2017年12月,網友在這改樓盤購買一套房子,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都是開發商提供,而後該樓盤因為質量裝修問題多次延長交房,引起許多業主不滿。近日,業主翻看合同後發現了這條霸王條款。

“雙方對該商品質量產生爭議時,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認定時,買受人不得向媒體、社會公眾、小區業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發佈任何結論或否定性評價或以妨礙出賣人經營等方式不正當主張權利,否則,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指定報紙等媒體上公開道歉並承擔費用,同時,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承擔購房款總金額20%的違約金。”

此合同曝光過後,引起網友熱議自己遭遇過的那些霸王條款,有的網友奮起維權,有的也網友自認倒黴吃了虧。如果事小,很多人都會選擇“吃一塹長一智”,但是此份購房合同涉及金額龐大,業主不可能選擇吃虧。

買房合同奇葩條款,曝光質量問題還要賠錢?律師:無效條款!

對此,麥鷹雄律師解釋道“這項條款因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而無效”。

如果在商品房的買賣中,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業主是有權利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批評建議的權力,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在合同中發現有類似的霸王條款,業主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確認該條款無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開發商在合同中故意增加這一條,到底是為了什麼?

現在是個信息化的時代,以前就存在的“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到了現在發展更甚,一條視頻、一篇文章、甚至一張圖片都有可能引起網絡廣泛宣傳,不只是房地產開發商害怕負面輿論,這也體現了網絡信息發展帶來的批評和監督存在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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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小區

只有害怕輿論,才能時刻警醒開發商要確保房屋質量,避免豆腐渣工程,尊重業主的權益,誠信經營!

有的開發商害怕故意鬧事的業主,明明沒有發生質量問題、沒有權威機構認證,還要故意鬧事,影響開發商形象。面對這種業主,開發商完全可以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沒必要忽悠業主簽下霸王條款,到最後影響最大的還是自己。

各位業主有空也可以回家看看購房合同,是否自己也被悄悄地簽上了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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