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奇葩条款,曝光质量问题还要赔钱?律师:无效条款!

4月23日,据媒体报告,广西南宁青溪府楼盘业主在解决房屋纠纷时,发现一奇葩条款。

该条款规定,如果对房屋质量产生争议,在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之前,买房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其他小区业主反映、评价发现的问题,否则不但要公开道歉,还可能要承担不少于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买房合同奇葩条款,曝光质量问题还要赔钱?律师:无效条款!

房价持续居高的时代,买房本就是件大事,花光六个钱包买的房子有质量问题还不能声张维权?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

2017年12月,网友在这改楼盘购买一套房子,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都是开发商提供,而后该楼盘因为质量装修问题多次延长交房,引起许多业主不满。近日,业主翻看合同后发现了这条霸王条款。

“双方对该商品质量产生争议时,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认定时,买受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小区业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布任何结论或否定性评价或以妨碍出卖人经营等方式不正当主张权利,否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指定报纸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费用,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

此合同曝光过后,引起网友热议自己遭遇过的那些霸王条款,有的网友奋起维权,有的也网友自认倒霉吃了亏。如果事小,很多人都会选择“吃一堑长一智”,但是此份购房合同涉及金额庞大,业主不可能选择吃亏。

买房合同奇葩条款,曝光质量问题还要赔钱?律师:无效条款!

对此,麦鹰雄律师解释道“这项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如果在商品房的买卖中,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是有权利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批评建议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在合同中发现有类似的霸王条款,业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条款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在合同中故意增加这一条,到底是为了什么?

现在是个信息化的时代,以前就存在的“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到了现在发展更甚,一条视频、一篇文章、甚至一张图片都有可能引起网络广泛宣传,不只是房地产开发商害怕负面舆论,这也体现了网络信息发展带来的批评和监督存在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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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小区

只有害怕舆论,才能时刻警醒开发商要确保房屋质量,避免豆腐渣工程,尊重业主的权益,诚信经营!

有的开发商害怕故意闹事的业主,明明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没有权威机构认证,还要故意闹事,影响开发商形象。面对这种业主,开发商完全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没必要忽悠业主签下霸王条款,到最后影响最大的还是自己。

各位业主有空也可以回家看看购房合同,是否自己也被悄悄地签上了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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