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組87項!最高檢首次針對案件質量研製評價指標

最高檢首次針對案件質量研製評價指標

“案-件比”為核心

51組87項評價指標可綜合靈活運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制發《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下稱《評價指標》),建立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據悉,這是檢察機關首次針對案件質量研製評價指標,通過51組87項評價指標的綜合、靈活運用,可實現對檢察機關主要司法辦案活動的質量評價。


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董桂文介紹說,制發《評價指標》的主要目的是引導各級檢察院高度重視辦案質量,補短板、強弱項,通過優化檢務管理,科學設置管理指標,更好發揮指揮棒作用,引領、促進各級檢察機關、每位檢察官自覺主動落實好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司法責任制,把案件質量作為檢察司法辦案的生命線,不斷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提升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滿意度。


《評價指標》涵蓋“四大檢察”“十大業務”主要案件類型、主要辦案活動、主要訴訟流程,以及立案監督、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公益訴訟等所有檢察監督方式,共計51組87項。通過不同指標的組合,一是可以實現對某個地區、某個檢察院、某個業務條線或者業務部門、某個檢察官辦案質量的評價,並可以進行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個人之間的橫向對比。二是可以實現對涉及國家大局或者中心工作的某類案件的質量評價,如通過對相關辦案情況的評價,多維度瞭解落實平等保護民營經濟、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開展情況。三是可以實現對特定訴訟環節辦案質量的評價,如可以選取不捕率與不捕複議/複核率、不捕複議/複核改變率形成指標組,綜合反映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於逮捕標準把握的差異程度、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的辦理質量以及檢察官釋法說理工作的質量。另外,不捕率這一指標也可以跨辦案流程與捕後不訴率指標組合運用,引導檢察官准確把握逮捕標準,避免錯捕和不必要的羈押。


在各項評價指標中,“案-件比”是核心指標。董桂文解釋說,“案-件比”是指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案,與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組對比關係。“案”是指發生的具體案件;“件”是指這些具體的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案-件比”中“件”數越低,說明“案”經歷的訴訟環節越少,辦案時間越短,案結事了,當事人對辦案活動的評價相對越高,辦案的社會效果越好。


董桂文指出,制發《評價指標》是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更是檢察機關推進檢務管理體系和檢察官辦案能力建設的重要舉措。各級檢察院要採取有效措施,精心組織學習培訓;強化指標運用,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實現對檢察辦案活動的綜合評價和宏觀管理,促進提升整體辦案質效;科學、靈活運用評價指標,注重《評價指標》與針對檢察官個人的業務考評之間的協調銜接,實現對司法辦案質量和檢察官業務工作的客觀評價以及管理與被管理的良性互動,推動、激勵檢察官多辦案、辦好案;強化指標評價結果的內部分析運用,不斷提高決策指導的針對性和科學性,把內設機構改革、檢察辦案機制調整的成效、紅利更好地釋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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