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檢: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多為被“熟人”拉下水
中新社北京5月6日電 (記者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6日首次通報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工作情況,併發布6起典型案例。
“三個規定”是指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等先後印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最高檢發佈的6起典型案例中,既有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當事人、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指出,案例呈現三個特點。一是風險多來自“熟人”,有的插手、過問來自同級黨政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下級院幹警,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二是違紀後果嚴重,違反“三個規定”的檢察人員往往滑向濫用檢察權導致司法不公的深淵,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三是主動報告或可免責,凸顯了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對檢察人員履職安全予以防護的“鎧甲”作用。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說,這些案例中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都來自看起來不起眼、卻可能將檢察人員“拉下水”的“熟人”。以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為例。吳某曾任某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長,礙於同學和朋友情面,違反規定私下會見犯罪嫌疑人、特殊關係人,接受他人財物,私自向公安機關出具幫助嫌疑人免於刑事追究的檢察建議,並且主動放棄立案監督職責,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最終,吳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同時明確,上級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職中的督促、指導是對檢察工作的監督,檢察人員不需要記錄報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