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社區矯正法丨立法對“社工參與”作出專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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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法》),這是我國首次就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專門立法。

《社區矯正法》共有九章六十三條,內容有多處亮點。其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的參與,成為最受關注的亮點之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表示,當前社區矯正對象有90%以上都是緩刑犯,通過適度監管和有針對性的一些矯正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來進行矯治教育,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迴歸社會。因此,《社區矯正法》明確,社區矯正是為了“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結合,專門機關和社會力量相結合,採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有針對地消除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的公民。

《社區矯正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引導志願者和社區群眾,利用社區資源,採取多種形式,對有特殊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必要的教育幫扶;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公開擇優購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或者其他社會服務,為社區矯正對象在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係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扶。

社區矯正是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發展起來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執行制度。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從2003年開始試點以來,經過試點試行,由點到面,由小到大,現在在全國全面推進。在這一過程中,廣大社會工作者積極介入,先行探索,《社區矯正法》的出臺無疑肯定和吸取了其中的寶貴經驗,併為社會工作在今後發揮更大作用奠定了基礎。

今天,就帶您一起回顧社會工作介入社區矯正工作的成績,並梳理《社區矯正法》的最新規定,對未來做一展望。

Q:

社區矯正工作一路如何走來?

A:

先試點,後立法。

2002年8月,我國上海以假釋對象為突破口,率先探索社區矯正工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達了《關於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通知》,全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和山東等華東比較發達的6個省市,對5種人(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實行社區矯正工作試點。2005年,司法部下達擴大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分別在中部和西部地區各增加6個試點省份,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省(市、區)達到18個,另有吉林等9個省(區)在黨委、政府領導下主動開展了試點。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開全國社區矯正工作會議,並聯合下發《關於在全國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明確了社區矯正的主要任務是教育矯正、監督管理、幫困扶助,同時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分工和職責。

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社區矯正歸入刑法,規定了被判處管制刑和緩刑的罪犯及決定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將暫於監外執行和被剝奪政治權利兩類人員去除在外。2012年頒佈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暫於監外執行人員重新納入到社區矯正對象中,去除了公安機關的社區刑罰和矯正執行權。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標誌著我國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確立。

2012年1月,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執行體制、執行程序、矯正措施、法律監督等主要問題作出規定,為社區矯正工作在全國依法順利開展提供了制度保證。該辦法規定:“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同時,根據國際慣例,規定了對適用社區矯正的傾向罪犯的審前調查工作由基層司法部門負責。

2013年11月12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2014年5月27日,全國社區矯正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辦,提出對進一步全面推開社區矯正工作的部署——要突出抓好工作落實,全面加強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加快推進社區矯正立法。

2019年7月5日-8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首次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將於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

Q:

社區矯正工作推行效果如何?

A:

發展迅速、成效顯著

2003年至今的16年來,全國累計接受社區矯正對象達478萬,累計解除矯正對象411萬。近幾年每年接收矯正對象50多萬,解除矯正59萬,正在列管的有126萬;社區矯正對象的再犯罪率一直維持在0.2%的低水平。從實施效果看,社區矯正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節約刑罰執行成本,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促進司法文明進步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多年來的社區矯正工作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一次生動的法治實踐。

Q:

社會工作介入社區矯正獲得了哪些經驗?

A:

多點探索,典型明顯

社會工作介入社區矯正工作實踐中,各地結合自身特點探索出不同的工作模式,最為典型的是“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

“北京模式”可以用“1+2+3+N”來概括。1是指社區矯正體制主要依託基層司法所;2是指兩個矯正組織,北京市各區縣都有陽光社區矯正中心,主要負責社區矯正協管員隊伍的協調管理,為了更好地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北京市各區縣還都成立了“陽光中途之家”,專門負責社區服刑人員的初始教育、公益勞動、心理矯治和過渡性安置。基層司法所搭建了3支矯正隊伍,分別是基層司法助理員、抽調的監獄警察和由社會招聘的協管員隊伍。社會中的N個社會志願人員主要包括社區居委會人員、社區服刑人員家屬、其他社會志願者等。

司法助理員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每一個司法所均指定一名司法助理員負責本所接收的社區矯正對象的具體工作。司法警察多數是從監獄系統抽調出來的,具有豐富的罪犯教育和矯治經驗,對社區矯正對象起到震懾作用。司法機構社工是為補充司法行政機構社區矯正力量的不足而招聘的。基本上每個區縣的每個司法所平均配備有一名矯正社工,主要負責社區矯正人員的日常管理、檔案的製作、走訪等。

北京市還開展了社區矯正專業化探索。如大興區司法局與中國政法大學社會學院簽訂了《大興區社區矯正引入專業社會工作合作項目協議書》,工作組通過開展面談、家訪、小組活動、督導會、專項培訓等社會工作專業方法,給社區矯正人員關注希望、建立信心、反思自我、連接社會支持網絡,搭建起更生的橋樑,引導出其社會恢復的力量,並通過司法行政和專業矯正的密切合作,探索在社區矯正中嵌入式司法社會工作的發展道路。

“上海模式”是在上海市政法委和綜治辦指導下,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領導和監管,主要依靠政府成立民辦非營利社區矯正機構——新航社區服務站,採用社會工作的價值理念及工作手法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模式。多年來,新航總站在項目服務中運用個案、小組、社區、團康、講座、沙龍、工作坊等方法和形式為社區矯正人員及家屬提供了認知指引、心理輔導、行為修正、家庭關係改善、社會適應提升、就學就業引導等方面的專業幫教服務;建立了個別化服務、風險評估、心理矯正等一整套極具特色的科學化工作方法,運用“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原理,整合各種科學化手段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幫扶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將社會工作通用模式融入到社區矯正流程中的相關環節,制定了《個性化幫教服務實施辦法》《小組工作實施辦法》《關於社工重大事件和緊急事項報告的規定》《社工掌握研判服務對象信息的規定》、《新航社工工作標準》等社工服務規範性文件,逐步建構了社區矯正專業化幫教服務流程。

“深圳模式”是由司法局或基層司法所到民政局提出購買服務崗位的申請,民政局向下屬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招標,選擇合適的司法社工服務機構,然後簽訂用人單位、主管部門、中標機構的三方協議,中標機構排除社工到用人單位開展專業社區矯正服務。如“邊緣青少年就學矯治服務項目”是廣州市尚善社會服務中心聯合廣州市總工會職業技術學校、市區兩級檢察院及法院的力量,結成“社工-學校-檢察院-法院”四方聯動幫教網絡,設立就學矯治服務項目試點,共同對廣州市內被判緩刑的青少年、被宣告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宣告定罪免刑的未成年人以及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的未成年人進行專業矯治和教育幫扶。針對其違法犯罪輟學等行為偏差,採用紀律訓練、心理輔導、德法教育、行為禮儀規範、文娛興趣培養“五位一體”模式,幫助目標群體矯正偏差行為,重塑自我,提高社會適應功能,樹立積極的人生目標,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及發展內在潛能,融入學生群體,避免輟學和重新違法犯罪。採取開放式動態管理,矯正他們的偏差行為和不良習慣後,幫助他們重返校園或就業。

Q:

《社區矯正法》對社會工作介入做了哪些規定?

A:

原則+細化,鼓勵+保護

確立“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原則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採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對介入途徑、介入角色及相關責任作出細化規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情況,為其確定矯正小組,負責落實相應的矯正方案。

根據需要,矯正小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組成。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應有女性成員。

第五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外,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檔案信息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對社會工作者在內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獎勵表彰、人身安全保護作出規定

第七條 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毆打、威脅、侮辱、騷擾、報復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Q:

《社區矯正法》為社區矯正社會工作帶來什麼?

A:

專業規範 價值彰顯

這些年來的實踐表明,社會力量在社區矯正的一些領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從多方面來看,社會力量也適合在特定的領域中開展工作。我國的社區矯正是一項非監禁刑罰執行工作,這項工作的性質決定了一些工作主要應當由專門的執法人員進行,例如,對於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處罰等,以便體現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其他一些輔助性、幫助性的工作,可以成為社會力量大顯身手的領域。

《社區矯正法》的出臺明確了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角色。未來,他們在審前調查、教育矯正、幫困扶助、效果評估、理論研究、社會監督等等方面將更加凸顯自己的價值。社會工作者所具有的工作理念、專業技能,社會志願者等所具有的生活經驗、多種背景、地緣優勢等,給他們從事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條件。

通過社會力量介入社區矯正工作的立法化,一方面可以給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這個過程也完善了已有的做法,實現了社會力量介入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化,從而將推動其發揮出在罪犯的社會恢復性方面的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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