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通知

民政部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通知

  民政部關於《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部起草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對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上方“立法意見徵集”欄目中的“部門規章草案”提出意見。


  (二)登錄民政部網站(網址: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徵求意見”欄(或者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徵求意見”欄),隨後點擊《民政部關於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郵件標題請註明“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民政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721),並在信封上註明“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至時間為2020年5月13日。


  附件:《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說明

民政部

2020年4月14日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養老機構概念】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公益性養老機構和經營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部門職責】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政府兜底保障】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五條【社會力量參與】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六條【養老機構義務】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


  第七條【入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義務】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的服務秩序。


  第八條【行業組織】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範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設立登記】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

  (一)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條件的,依法在編制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條件的,依法在民政部門辦理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

  (二)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十條【備案機關】 公益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經營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備案材料】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報送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性質;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養老機構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備案辦理】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予以備案,並提供備案回執;材料不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備案事項變更】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性質、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備案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公益性養老機構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經營性養老機構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備案信息公開及共享】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十五條【入院評估】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


  第十六條【服務協議】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繫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及其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服務內容】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服務安全、服務質量等有關國家標準和規範。


  第十八條【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醫療康復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繫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傳染病防治和精神衛生服務】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繫人,並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繫人,並依照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精神慰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文體娛樂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協助探望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家庭成員較長時間未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可以為老年人聯繫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延伸社區服務】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醫、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規章制度建設】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要求】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照料護理等級配備相應的養老護理員。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升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水平,建立與職業技能等級掛鉤的薪酬激勵制度。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與其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服務收費管理】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安全值守】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樓道、食堂等公共活動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個月。


  第二十九條【食品安全】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管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突發事件處置】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檔案管理】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服務協議等相關原始資料。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慈善志願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願服務。


  第三十四條【投保責任保險】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終止服務規定】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並告知民政部門。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

  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監管職責】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佈。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監管手段】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瞭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日常監督檢查】 民政部門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養老機構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重點監督檢查】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風險高的養老機構,應當加大抽查力度。


  第四十條【現場監督檢查】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其及時備案。


  第四十一條【機構等級評定】 民政部門建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製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實施,評定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信用監管】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領域誠信建設,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機構及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三條【老年人監督】 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對養老機構的服務和運營提出意見和建議。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接受其監督。


  第四十四條【社會監督】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層級監督】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六條【未登記的處置】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部門,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養老機構法律責任】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七)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八)侵犯老年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民政部門法律責任】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特別規定】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規範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民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機構養老是我國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3年7月1日實施以來,在規範養老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養老機構28671家,其中:編制部門登記的13555家,民政部門登記的14109家,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831家;各類養老機構共有床位數3793724張。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待,養老機構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2018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要求實行養老機構登記備案和部門綜合監管制度,對養老機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工作,先後出臺《國務院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 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對加快推進養老機構服務作出了新的部署;三是自2017年以來,民政部聯合相關部門持續開展了全國養老院服務質量專項行動,養老院服務質量普遍改善,形成了一些好做法好經驗。針對這些情況和問題,有必要修改現行《辦法》。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共7章50條,與現行《辦法》相比,新增17條,修改30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關於備案管理。備案管理是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要求建立的新制度,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予以專章規定。主要規定了四方面內容:一是細化了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相關內容(第九條);二是明確了養老機構的備案時間、備案機關(第十條);三是規定了養老機構備案材料、辦理流程及備案事項變更等內容(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四是對備案信息公開和數據共享提出了要求(第十四條)。

  (二)關於服務規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堅持問題導向,對現行《辦法》的相關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完善了入院評估制度,規定養老機構要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第十五條);二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措施(第二十條);三是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的內容(第二十三條);四是增加了養老機構延伸服務的有關內容,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等(第二十四條)。

  (三)關於運營管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更加重視養老機構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分別在總則和第四章對現行《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補充。一是要求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壓實主體責任,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第六條);二是要求養老機構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保存視頻監控資料(第二十八條);三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增加了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第二十九條);四是規定了老年人信息檔案保存期限(第三十二條)。

  (四)關於監督檢查。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後,事中有效的監督檢查變得尤為緊要,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對此進行了較大幅度地修改完善。一是明確了民政部門監督檢查措施、實施要求及養老機構配合義務(第三十七條);二是強調了“雙隨機、一公開”的日常監督檢查方式(第三十八條);三是規定了養老機構監督檢查重點(第三十九條);四是要求民政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機構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第四十條);五是增加了信用監管措施(第四十二條);六是規定了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活動的處置辦法(第四十六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加大了事後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將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增加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第四十七條);修改了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內容(第四十八條)。

來源:民政部 養老運營消消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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