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教學活動中常見法律糾紛案例及風險提示

據威科法律數據庫案件信息顯示,2019年我國小學面臨的十大法律糾紛如下所示,其中“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及“教育機構責任糾紛”相關案件量以極大的數值位居榜一榜二。


2019我國小學面臨的十大法律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1104起

2、教育機構責任糾紛-----645起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88起

4、民間借貸合同糾紛-----294起

5、房屋租賃合同糾紛-----151起

6、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71起

7、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糾紛-----71起

8、確認勞動關係糾紛-----58起

9、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糾紛-----51起

1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49起


法律糾紛的發生不僅會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的開展,在爭執、糾紛處理過程中可能還會影響到學生心理健康、教師及學校名譽,進而損害學生、學生家長和學校之間的關係。

想要規避法律風險,首先我們需要對法律風險有初步的認識和了解。

本文將依託案件實例,對小學教學活動中常見的、典型的法律糾紛案例做出分析與解讀,並就實際教學活動中潛在的法律風險及處理方案作出提示,希望能借此幫助各位老師養成一定的法律風險意識,在工作中更好的處理爭議、保護學生、保護自己。


Ps:內含思考題,答案點擊空白處當堂公佈哦~

本文案例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案例一:


小學生孫某在操場被該校三年級2班學生趙某撞擊面部,致門牙嚴重受傷,後醫院診斷為門牙根斷1/2,趙某頭部也受傷。

另庭審中查證各班級均有劃定活動區域,孫某是在其班級活動區域內遊戲時被趙某撞擊受傷。


法院判決:

趙某承擔30%的責任,學校承擔20%的責任。

法院依據的法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


律師提示:

此類事件發生時,老師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加強孩子安全教育;

2、發生事故,先固定證據(視情況拍照、錄像、錄音等);

3、及時通知家長和學校,報警;

4、事後與雙方家長保持良好的溝通;

5、儘量不要有刺激受傷孩子家長的言語;

6、遇到無法溝通的家長或者提出特別無理要求的家長,建議其依法維權。



案例二:


學校晚自習,學生金某上課玩手機,老師將其手機暫扣,第二天,班主任老師以任課老師還沒有將手機交其保管而沒有歸還手機給金某,第三天晚上,金某就邀約李某、範某前往班主任的辦公室拿回手機。

石老師從另一校區回辦公室,發現辦公室有人後便將門帶上,在門外打電話報警。三人見辦公室外有人怕被發現,不敢從大門出去,遂從辦公室外窗翻出到外面平臺。

金某順著平臺側邊水管通道往下爬,落地時將廣告牌碰翻;範某則沿平臺外正面邊緣突出的格子往下爬,跳下時腳部受傷,但忍痛離開學校;李某隨範某其後,但在攀爬過程中,因緊張墜地,當場昏迷。李某便將學校、金某、範某訴諸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學校承擔70%賠償責任,金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二審宣判後,學校向省高院申請再審,最後,改判學校承擔次要責任。


律師提示:

面對學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學校在處理時一定要合法、合規,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相應的手續,同時還應當從教育規律出發,積極地給予學生心理疏導和溝通,從而儘量避免相應風險的發生。



案例三:


二年級的小濤,因最後一節美術課老師請假,班主任提前放學,但沒有通知家長,小濤到附近河裡遊玩,不幸溺水身亡。悲痛欲絕的小濤父母向學校提出了高額的賠償要求,學校認為小濤是在放學後擅自下河洗澡釀成的事故,學校沒有責任,故不同意賠償。小濤父母訴至法院。


律師提示:

未成年學生自身安全意識及保護能力較弱,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提前放學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應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以避免學生受到不應有的傷害,並保證學校不因疏於管理保護學生而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案例四:


五年級小鵬,上課用筆去劃同桌的本子,李老師發現後,讓其站起來,小鵬不站起來,性急的李老師,就打了小鵬兩耳光,放學回家後小鵬一直喊耳痛,聽不見,小鵬父母立即陪他到醫院檢查,診斷為“外傷性鼓膜穿孔”,需要住院治療。


案件分析:

本案屬老師體罰學生造成學生傷害的事故,學校需對小鵬的受傷承擔直接賠償責任;李老師作為直接責任人不僅應受到行政處分,學校還有權要求其承擔小鵬的全部賠償費用。

另外,如小鵬的受傷經鑑定達到輕傷,老師還可能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2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一款。


小學教學活動中常見法律糾紛案例及風險提示

思考題


題目一:

小東和同學在操場踢足球,在學校圍牆外一工地正施工的高空吊車上突然落下一塊木板,剛好砸中小東,小東當即受傷倒地,人事不省,後搶救脫離生命危險。

本案責任應由誰承擔?


答:學校已恰當履行了管理保護學生的義務,沒有過錯,故在本次事故中不應承擔責任。

相關法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0條。


題目二:

四年級的小燕,音樂課時,教室日光燈炸裂,將小燕炸傷。經鑑定,學校購買的日光燈管為不合格產品。

本案學校有無責任?


答:學校負有向學生提供安全的教學設施、器材的法定職責,因此學校在採購有關教學設施、器材時,一定要嚴把質量關,切不可為圖省事或省錢而忽略了質量,避免因教學設施、器材質量不合格而引發學生傷害事故。

相關法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


小學教學活動中常見法律糾紛案例及風險提示

拓展題


學校需要聘請專業法律顧問嗎?


答:由於法治社會觀念的不斷深入,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教師、學生、家長的法制觀念也在日益增強,且隨著時代的變化,傳統的絕對權威型師生關係逐漸分離成了“教育型”和“管理型”兩個方面,在“管理”這一層面上,教師行為是嚴格受到法律的約束的。


老師和學校之間,也從一種看似不對等的管理關係,逐漸向民主管理模式過渡,這也就要求校方對這種關係進行更謹慎的處理,平衡好民主與管理之間的界限。


由於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能力在不斷提升,學校規模在不斷擴大,依法治校、依法行政、依法辦學

……顯得更為重要,這不僅是歷史潮流的要求、社會對學校的要求,也是學校自身更上一層樓的根基


在這樣的現狀下,對外,學校之間、校企之間的交流合作日益頻繁,且其中蘊含著複雜的民事和流轉關係,教育事業發展與學校利益保障之間需要平衡;對內,教師團隊擴容、學生群體擴招需要學校制定更合規、合法、合理的管理制度,以便教學活動更好開展、學校發展有力推進。


法律顧問這一角色便是學校發展里程中的“保鏢”,對外草擬、審查各類合同、協議,協助經濟活動的談判和簽約,代理各類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對內參與學校管理制度制定,加快校內法制化管理進程,規避用工風險、行政風險、舉辦講座,維護師生權益,助力學校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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