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筆記」托馬斯·阿奎納的法律思想

聖·托馬斯·阿奎那(Thomes Aquino,1255-1274)中世紀中期的經院主義哲學家,神權政治的代表。有"天使博士""奧古斯丁第二"之稱,其學說對奧古斯丁為代表的早期基督教教父哲學作出重大修正,將亞里士多德的理論適用於福音教義,並將二者綜合為一個莊嚴的思想體系,被認為是羅馬天主教神學、哲學、倫理學信念最有權威的解釋。其著作有《反異教徒大全》《論君主政治》、《神學大全》。《神學大全》堪稱中世紀一部百科全書,其中的《論法》部分,是中世紀神學主義法哲學的經典作品。

「讀書筆記」托馬斯·阿奎納的法律思想

一、將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和神學融合

"聖·托馬斯吸收了亞里士多德的思想,並在公共領域沒有對這個主題作大的變動就喚醒了自古典時代已經沉睡良久的公民。"。 ——[愛爾蘭]J.M.凱莉

阿奎那沿襲了亞里士多德的城邦理論,並將之與基督教神學信仰統合起來,系統的闡述了一種具有強烈理性主義與現實主義色彩的全新的神學政治學。

首先,阿奎那吸收了亞里士多德關於國家的起源、人的理性等觀點。認為國家起源於人天然的"合群性"。人天然是社會的和政治的動物。國家的目的在於實現"公共幸福",即過一種有德行的生活,以達到享受上帝的快樂目的。這一觀點扭轉了奧古斯丁對國家在價值上是惡的判斷,強調國家的目的是倫理性的,即謀求"公共幸福",過上有德行的生活。他強調這種生活即是按照道德原則過的生活,就是基督教的宗教生活。

其次,為實現這一倫理目的,國家必須具備一定的職能,就必須在法治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正義的政治秩序,由此阿奎那提出了他的"等級秩序觀念"、"君主政體理論"和"實在法思想"。

「讀書筆記」托馬斯·阿奎納的法律思想

二、提出人類的天然不平等及等級秩序觀念

阿奎那認為,根據上帝的安排,自然秩序中不平等是普遍現象,社會中也存在不平等。在上帝所建立的自我秩序中,低級的必須始終服從高級的東西。在宇宙中,最高處時上帝,上帝統治世界,靈魂統治肉體。在社會中,有智者與無智者、高智者和低智者之分,因此統治和服從是自然的。

國家的產生即是一種秩序的形成,有了整體與部分,、權威與服從、奴役與自由的關係。他認為,在人類秩序中存在三種服從關係:一是無罪狀態下的服從,如臣民服從君主;二是為贖罪而服從,如奴隸的服從;三是宗教的服從,這是最高、最終的服從,如果權威不是來自於上帝,對於君主的任何暴行都有不服從的義務。

「讀書筆記」托馬斯·阿奎納的法律思想

三、神權政治論

從上述人的天然不平等和等級秩序觀念出發,阿奎那建立了他的神權政治論體系,神權政治論正是阿奎那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他認為,上帝主宰一切,一切歸結為上帝。也就是說,世俗的秩序必須符合上天的秩序,塵世的生活必須依附於精神生活,政治必須隸屬於宗教,國家必須服從於教會,皇帝必須服從教皇,人法必須服從神法。

「讀書筆記」托馬斯·阿奎納的法律思想

四、政體理論

阿奎那吸收亞里士多德的政體理論,按照統治目的將政治統治分為正義統治和不正義的統治。正義統治,即統治者的治理目的時追求公共幸福,政治形式有平民政治、貴族政治和君主政治三種。不正義的統治,即統治者主追求個人私利的統治形式,有暴民政治、寡頭政治和暴君政治三種。不正義統治是正義統治的蛻變。

他認為最好的政體是君主制。原因有三:1)便於集中統一,能夠最有效地實現社會目的;2),符合自然,"在自然中,支配權總是操縱在單一的個體手中";3)為人類經驗所證明,那些並非由一人統治的城市,常常相互傾軋、陷於分裂而紛爭不斷,反之,由一個國王統治之處則是一派昇平。

此外,他還指出最壞的政體是暴君政治。那麼人民要如何對待暴君呢?阿奎那雖然也痛奧古斯丁一樣,要求人們對國家採取尊重態度,甚至對暴君也要儘可能加以忍受。但是他的出發點,不是將忍受不義作為贖罪方式,而是從實用角度出發,認為無論反抗成功或失敗所帶來的政治變動的結果都是人民不睦或社會動盪。他認為,殺死暴君是件好事,但對暴君惡性的矯正應該交由公眾意見,絕不能以個人私見為斷。

「讀書筆記」托馬斯·阿奎納的法律思想

總之,阿奎那把國家作為上帝設計的一部分而公開地予以正當化了,較之奧古斯丁而言,國家從此具有了更多的合法性;國家不再是人類墮落的結果,相反,即是人類不曾犯有原罪,國家同樣是一種必然的存在;國家不再僅僅是為了人的罪惡而產生的一種純粹的鎮壓機構,而是一種能夠在社會中促進人與人之間合作的機構。有了這樣一個方向性的轉變,世俗社會極其政治法律問題,得以成為神恩關照之下而應與予以理性對待的領域。

五、法律的產生、性質、特點和目的

(一)法的產生

阿奎那贊同西塞羅對此的說法,認為法律產生於自然,是對習慣的確定和認可,法律有自己獨立的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和歷史。

(二)法和法律的性質、定義

阿奎那認為法和法律是有區別的。

1.法。法是人們賴以導致某些行為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動的準則或尺度;是理性的命令。法具有強制的拘束力;法必須是理性的,是受理性指揮的一種力量。

2.法律。法律不外乎是對於種種有關公共幸福的事項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負有管理社會之責的人予以公佈。法律是後天的產物,是在人類社會中產出和存在的。

(三)法律的特點和目的

法律有兩個基本特點:第一是指導人類行動的規則的特點;第二是強制力量的特點。

法律的目的是:對公共幸福的安排。

六、法的分類

阿奎那繼承和發展了奧古斯丁的法的分類理論,將法劃分為四種類型:永恆法、自然法、神法、人法。

(一)永恆法

永恆法就是上帝的理性,就是上帝指導一切行動和動作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上帝指導整個宇宙的規範,就是上帝對於創造物的合理領導。作為上帝理性的永恆法,是最高的法,是一切法的淵源,只有上帝才知道他的全部內容。

(二)自然法

自然法是永恆法對理性動物的關係,也就是同人類的關係,是永恆法在人類社會的體現,是人類社會的法。自然法適用於人類生活,沒有文字條款,只能夠憑藉理性去體悟。

自然法的內容大體包括三項:(1)"保全人類性命",自然法包含一切有利於保全人類性命的東西和一切反對人類性命毀滅的東西;(2)"人的自然本能",如性關係、撫育後代等;(3)和人的理性一致的"向善傾向",如應當避免愚昧,不得罪必須與之交往之人等。

自然法的屬性有:(1)普遍性,自然法是一般性規則,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普遍適用;(2)不變性。自然法的性質、原理和它所體現的理性是不可改變的;但並非說自然法是僵化的,自然法的內容根據人們生活的環境的變化,因為神法和人法而增加和刪除了一些內容。

「讀書筆記」托馬斯·阿奎納的法律思想

(三)人法

人法,即人定法,是國家制定的法律,是按照自然法箴規對人類世俗事務的具體安排。

首先,阿奎那肯定了人法存在的必要性。他認為人身上存在則一種向善的自然傾向,但必循通過鍛鍊才能使這種德行達到完善。法律的制定是為人們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

其次,他論述了人法與自然法的關係。他認為,人法從屬於自然法,一切由人制定的法律只要來自自然法,就都和理性相一致。如果一種人法與自然法有矛盾,那麼它就不再是合法的。

其三,他分析的人法的基本特點:(1)人法由自然法的來;(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為目標的;(3)人法是由市民社會的統治者加以頒佈;(4)人法是支配人類行動的法則;(5)人法具有強制力;(6)人法具有可變性。

其四,阿奎那對人法進行區分。(1)以人法從自然法得來的標準,可分為萬民法和市民法。萬名法直接記錄了自然法的結論;市民法是對自然法的具體運用,根據不同城邦的實際需要制定。

(2)根據公共幸福的不同組成部分可加以劃分,如"祭司法"、"政治法"、"軍事法"等。

(3)根據政體和統治者的不同,有君主的律令(君主制)、智者的意見和元老院建議(貴族制)、執政官法(寡頭制)等。

(4)按照不同的對象亦即處理的問題進行劃分。

最後,阿奎納強調了人法在適用是必須對它進行解釋。人法的解釋權應屬於統治者、立法者。

(四)神法

阿奎那所說的神法,就是基督教聖經,包括新約和舊約全書。它是自然法的增益、神恩的禮物,自然法和人法的補充,是禁止各項罪惡的安排,是用來知道人類精神生活的。神法的效力高於人法。

在上述四種類型的法中,永恆法為最高,自然法次之,神法再次之,人法為最低。自然法是永恆法的一部分,受永恆法的支配和制約;人法來自永恆法、自然法、神法,受永恆法、自然法、神法的支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