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半路上杀出来程咬金吗?

第一 咱俩说好了,没有用,利益关系人都要说好,否则,他有撤销权,把咱俩说的撤销了

我和你都说好了,事情都谈妥了,但是,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的,半路上又杀出来个程咬金,把我们谈好的事情全部否决了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半路上杀出来程咬金吗?

法律上的诉讼是解决双方纠纷无可奈何的选择手段,矛盾最终要解,解决的方式不一样,人的感受就不一样,诉讼到最后无非有两个结果,一,以人民法院强制的判决力而解决,二,双方通过协商,友好的解决了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这是比较理想的结束方式。它既解决了问题,又不伤和气,双方均乐而为之。

但是问题来了,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后,突然,在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认为你们的调解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随后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他就是半路上杀出来的程咬金。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就是为了使真正的第三人能够在他人达成协议之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法律的制度安排又给他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导致合法的双方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第二,对杀出来的程咬金,法律也有一定的限制,不是说你想杀出来就能杀出来的。

法律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半路上杀出来程咬金吗?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看到了吗?法律规定了六个月的诉讼时效,而这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这其实又是一个主观的判断,你怎么会知道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呢,这种离奇的法律制度安排给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遐想。

第三,我想说一句,那就是任何的诉讼纠纷不仅仅在程序上走,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实体问题

当一个没有探底的纠纷,双方在程序中走完以后,问题终将没有解决,这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耐力,经济支持,心里状态的调整,抗压力都是最终取决是否胜诉的条件。一场官司真的是人生的一次历练,没有它不行,不过多了真的很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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